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8月,A县政府对一处不听制止的非法采矿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非法采矿现场堆放有一批矿石,而违法采矿行为人却不知所踪。由于调查取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A县国土资源局现场留置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依法对涉嫌非法开采的矿石进行登记保存。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