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货物索要钱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dsomenij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公司员工因工资纠纷,侵占公司财物作为筹码,要求公司支付钱款,其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取决于其主观目的是否同一,利用工作条件之便欺骗他人获得财物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而在合理范围内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 牵连关系 诈骗 敲诈勒索 刑法介入
  作者简介:刘中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闫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4-02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郭华,系原北京皓天网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网极公司)驻北京速捷连通储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捷连通公司)仓库管理员(速捷联通公司为皓天网极公司提供仓库储存业务)。被告人贾建波、蔡朋超、王荣耀,均系原深圳福伦斯科技公司派驻皓天网极公司的电脑维修人员。
  2010年11月11日,上述四人因认为皓天网极公司拖欠工资,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皓天网极公司支付加班费、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二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010年11月底,皓天网极科技有限公司找到四人协商,该四人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郭华向速捷连通公司发货员谎称皓天网极公司存放在仓库中的190块电脑主板系其个人货物,错发至皓天网极公司,让发货员以其个人名义将上述货物发给辽宁沈阳刘孝荣处。后郭华又要求刘孝荣将上述货物发回,并将之占为己有。
  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郭华、贾建波、蔡朋超、王荣耀,共同到皓天网极公司找到该公司负责人,以不归还上述电脑主板相威胁索要欠款,该负责人未同意。
  当日皓天网极公司报案,上述四被告人先后到案。后经鉴定,上述190块电脑主板共计价值人民币49050元。在本案侦查期间,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针对郭华的仲裁申请作出裁决,裁定皓天网极公司一次性支付郭华养老保险赔偿金9311.6元、二个月工资56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400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未休年假工资3862元,其他请求未予支持。另外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因管辖问题未被受理。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存在三个争议问题,具体如下:
  1.前期行为即非法占有公司货物,与后期行为即以货物要挟公司索要欠款,应整体评价还是分别评价。
  2.前期行为即非法占有公司货物应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3.后期行为即以货物要挟公司索要欠款应如何评价: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维权过度,不构成犯罪。
  三、具体分析
  (一)不在一个目的支配之下的前后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应具有主观目的统一性。成立牵连关系应具有主观上的牵连意图和客观上的行为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主观上的牵连意图,也就是主观目的的统一性,即“数个犯罪行为中的每个行为可能有着各自的不同目的,但这些目的应该从属于最终目的或者是为最终目的服务的。”豍正是因为数行为之间有一个贯彻始终的目的,有一个共通的故意,我们才用一个连贯性的思路察看所有行为,作出一个整体性的评价。
  故判断郭华的前后期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取决于其以货物要挟公司索要欠款故意的形成时间。具体来说,如果该故意形成于非法占有公司货物之前,则意味着在这个故意的支配下,郭华先后实施了占有货物、要挟公司的行为,占有货物就是为了要挟公司,前后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反之则是在两个独立的犯意支配下的行为,应分别评价。
  本案中郭华的行为不是在统一的目的支配下完成的。主观需借助客观行为判断。关于郭华的意图,其前后供述不一致,但在行为表现上有不容忽视的一点,那就是其将货物发给在沈阳的朋友刘孝荣后,曾要求刘孝荣卖掉该批货物,在部分货物已被出售之后,郭华才又要求将货物全部发回,刘孝荣遂又购买补齐货物后发至北京。可见,郭华的心理前后有所变化:其最初是想通过货物款直接抵公司欠款,但后期产生了以货物跟公司交涉的想法。前后行为不是在一个目的支配之下进行的,因此不具有牵连关系。
  (二)郭华非法占有公司货物的行为应评价为诈骗
  关于公司人员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不乏争论。归根到底,分歧在于对“职务便利”的理解。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果行为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豎结合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郭华的职责范围是什么;第二,郭华利用的是什么。
  郭华作为仓库管理员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发货。郭华作为皓天网极派驻速捷联通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其职责是盘点、核对、统计货物。对于存储在速捷联通公司仓库的货物,皓天网极公司正常的发货手续,是由皓天网极公司开出发货单,由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签字后,将该发货单交由速捷连通公司发货。也就是说,郭华不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或者是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
  郭华获取公司货物利用的是发货员对其个人的信任。郭华获取货物的手段是:其对北京速捷连通公司的发货员声称,该批货物是自己的个人货物,错发至公司仓库,要求该发货员将该批货物按照其要求寄出。该发货员知晓郭华是皓天网极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在日常工作中与其有过来往,其是基于对郭华的信任将货物发走。也就是说,郭华虽然也利用了一定的因工作关系产生的接触货物和发货员的条件,但占有货物实际利用的是因工作关系他人对自己产生的信任,骗取了公司的货物。因此应评价为诈骗罪。   (三)在合理范围内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对于维权过度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区分特定权利和不特定权利加以分析。即如果行为人拥有特定权利,在未超出权范围内行使自救行为,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超出权利范围则超出部分够罪。如果行为人拥有的是不特定权利,则又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主张权利的合理根据;有人认为这个权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这个限度既是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相当性。豏
  其实,上述观点都是围绕着民刑交叉的界点来讨论的。在何种情况下刑法应该介入,一方面,要从民事角度看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比例性,另一方面,要看行为是否符合入罪标准。实际上二者是同时进行的。笔者认为,有时刑法的肆意介入反不利于矛盾解决,浪费司法成本,并有重典之嫌。应以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为原则,把握好刑法介入的边界。具体到案件中,笔者认为应从几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权利基础是否存在。郭华主张的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确认确实存在,当然具有主张权利的基础。而其他三人的仲裁申请未被受理,在没有中立第三方作出的权威确认的情况下,就要通过当时的情形判断行为人的主张是否有合理基础,其主观上确信自己主张的权利存在是否具有适当理由。本案中皓天网极公司是否应该向他们支付工资确有争议,三人的主张具有一定合适的理由,那么就无法排除权利基础的存在。
  第二,目的是否正当。敲诈勒索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没有合法根据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如果是主张本权范围内的财物,毋庸置疑,难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故归根到底还是判断权利基础是否存在和权利范围。郭华等人主张具有一定基础,主观上系为获取自己确信享有的财物,其客观上索要财物的数额与其主张获取的数额基本相当,以社会通常概念判断,系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手段是否合法。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例如使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手段是否合法,可从手段的性質、手段的强弱、针对的对象方面来判断。本案中郭华等人以货物做筹码与公司负责人谈判,手段性质不带有暴力性,虽然对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强制,但强度不大,针对的又是公司负责人本身即权利争议对象,并未超出社会一般容忍范围之内。
  综上,笔者认为,郭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个人维权行为,是否需要以刑律制裁,还是要具体结合案情。私权虽应受到限制,但刑法对权利纠纷的介入应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无法一刀切,只能个案判断。
  注释:
  豍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2005(2).
  豎黄祥青.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法学评论.2005(1).
  豏董文蕙.维权的界域: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探讨.社会科学家.2009(4).;董玉庭.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法学论坛.2004(222).
其他文献
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道路从未为历史的风沙所掩埋,两者交流、冲击、融合的结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不可缺的基石,本文旨在通过两部影视作品的比较,对其中蕴含的中国传统“无讼”观和西方法律价值观中“正义”理念的分析比较,提出中西方法律价值理念的良性互动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当前中国进行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关键词:法律价值观;无讼观;正义理念;良性互动;中国法律现代化  作者简介:杨柳、董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我国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春天。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的环境却成为了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忧心的焦点,对于环境法的改革以及修正也处在了最关键的时期,可以说对环境法进行修正从其本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环境法是一种单行法,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在实际的实施中也遭遇到能源以及产业区域等结构的严重阻碍,多方面的原因促使环境法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对大学章程的研究方兴未艾。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学校名称、办学宗旨、行政组织、学生与教职工、办学主体、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而在行政法学的视野中,章程的核心内容是大学与政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传统社会中大学受政府的直接控制,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关系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政府有限管理、发挥大学积极能动性的重要性。我国部分高校的章程
摘 要 本文指出,在中华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法律文化的勃兴势在必然。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准确把握检察文化的战略性、地域性和先导性地位,认真贯彻高检、省、市检察院相关部署要求,结合襄阳市委打造“一城两文化”品牌契机,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注重提炼地域文化特色与法制历史传承紧密结合,以古喻今,在创襄城检察特色文化品牌的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体现了检察职业特征的检察文化观念,形成了相关的检
摘 要 由于我国传统上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和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最终使得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分析和借鉴,认为需要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该制度不适宜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 原告资格 直接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靳玉梅、刘春德,天津
摘 要 解释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庄子和古希腊的神话。在现代法学研究中,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学的基本问题并非法是什么,而是什么是对法律实践的最好的解释。《西方法理学——解释的视角》一书从解释学这一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尚处起步阶段的视角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探究,对法理学研究的新方法和新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学 视角 解释学 方法论  作者简介:高飞,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
摘 要 彝族习惯法历史悠久,自成一体。彝族民间纠纷有其独特而有效的法律规制方法,凉山彝族民间纠纷常常由德古 调解。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彝族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在萎缩,但其在彝族地区仍不失为重要的司法手段,本文拟以凉山彝族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入手,对彝族地区刑事习惯法展开研究,以期促进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  关键词 凉山彝族 刑事习惯法 刑事和解  作者简介:王扎龙云、
摘 要 当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增长趋势,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许多社会负面影响。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防范对策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制约和提供法律保障,也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基层公安民警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马益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
摘 要 我国相对开放的民事上诉启动程序,导致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既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国外许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上诉许可制度、假执行制度,并通过民事制裁的手段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也应考虑通过建立上诉审查程序、假执行制度,以及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等方式,对民事上
摘 要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即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对进一步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着重大意义。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如实际上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比较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仍不明确及相关配套机制缺失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有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