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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区矫正是由西方近代学派的刑法学家针对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而提出的一种新的刑事执法模式。随着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确立。然而,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完善,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最佳功能。故,本文将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探讨如何构建完善的大社区矫正体系。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福利化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74-02
作者简介: 舒培(1991-),女,四川岳池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
一、引言
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刑法学家们认识到了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由此发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与发展,社区矫正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的历史较短,自2002年8月上海首先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也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相继作出修改,使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但由于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尚未出台、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矫正经费与志愿者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全局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大社区矫正体系,统一调配社会资源,切实实现社区矫正的积极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二、大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
所谓大社区矫正体系,是指贯穿整个刑事侦察、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并辐射到服刑人出狱后的社区服务体系。同时,也是联接公、检、法机关,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大平台。要构建大社区矫正体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社区。目前,我国各省、市、区都有社区,以绵阳市涪城区为例,就有滨江社区、南塔社区、工区社区等80余个社区①。但是这些社区大都仅有“社区”之名,而无“社区”之实。笔者认为,所谓社区,需满足地域、人口和文化三个因素,即社区是在特定地域内,拥有一定的人口,且成员之间相互较了解的文化共同体。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社区这一重要阵地。社区及基层负责人应经常举行社区活动,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接下来,笔者将具体谈谈如何构建大社区矫正体系。
(一)建立审前调查机制
笔者认为,在刑事侦察、起诉阶段,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介入。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所犯罪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但社区工作人员可提供一份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为公、检机关做出决定提供参考。当然,公、检机关若根据社区出具的调查报告做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社区工作人员需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随时到案。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也可在审判阶段介入。当然,介入的案件仅指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案件。由于犯罪人极有可能重返社会,因此,法院有必要在判决管制或宣告缓刑前对其进行审前调查,以明确其是否适合在社会上服刑。将审前调查工作交给社区工作人员,让其走访与犯罪人频繁接触的社区成员,并综合考虑社区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会受到威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一份真实可信、公正合理的社会调查报告。这样不但方便、快捷,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通过全面评价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表现,能有效阻止不适宜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群在社区服刑,避免再犯罪的发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②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也在尝试审前调查,但经验不足,还需继续探索和改善。
(二)建立社区监督体系
刑事执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对于此五类服刑人员,社区应建立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监督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如按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相关会客规定,不随意迁居等。
其次,对矫正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即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考核工作。同时,注意社区矫正手段的多样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其所犯罪的类型、情节进行区别对待、因人而异。对社区服刑人员区分管理的具体模式,可参考厦门市翔安区的“三给四等”管理模式③。笔者认为,区别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可以节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力,而且重点突出的监督也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最后,要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建立社区重点人口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发动其他社区成员的力量,调动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其重返社会。
此外,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也是流动人口。对于此类人员,若要保证良好的社区矫正效果,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管理网络平台,为每个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独立档案。当然,社区矫正人员也不能随意流动,迁移到外地需向迁出社区出示工作证明或亲属接收意向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由迁出社区出具介绍信,迁入社区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向原迁出社区出具接收回执。迁入外地后,仍需定期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若按期不报到也无说明,可认定为脱逃罪。
(三)建立社区保护体系 社区矫正体系不仅包括对上述五类人员的监督,还应包括对假释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这是我国社区矫正机制有待完善的地方,也是今后社区矫正体系的发展方向。由于监狱刑的特殊性,许多服刑人员,特别是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若对这个群体不多加重视和保护,则可能致使其迫于生活压力再次犯罪。故,大社区矫正体系应建立针对出狱人的社区保护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保持长期联系,招募民间志愿者与监狱服刑人员结成对子,定期到监狱探望、交流,随时关注其改造状况,帮助其早日出狱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其次,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监狱负责人应与服刑人员将回归的社区负责人联系,对假释人员要做好假释前调查。社区应为该类人员配备1-2名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提前与其联系,并为其回归社会做提前培训、保驾护航。同时,也可效仿国外成立“中途之家”协会。我国北京朝阳区司法局已于2007年率先进行了“中途之家”的尝试,并在初期培训、安置、教育、保护社区矫正对象、防止他们因生活所迫再犯罪,重新融入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④。截止2013年7月,全国除海南、西藏外,共建立了“中途之家”682个。
最后,充分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难问题。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权益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使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是社区矫正面临的新挑战。笔者认为,社区工作人员可联合民政局、劳动保障等政府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为其进行就业培训,并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其再就业和再社会化,实现社会稳定。
(四)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社区矫正人员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并充分利用在校大学生群体。由于社区矫正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要求极高,甚至超过了监狱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监管制度,还需要了解教育学、心理学、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招募后需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发放志愿者服务证,并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福利待遇。培训合格后,志愿者们即可与社区矫正人员结成一对一的帮扶对子,从开始服刑至服刑期满后,志愿者可全程监督、帮扶、报告。当然,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流动到外地,本地志愿者也可与迁入地志愿者联系,进行交接。
另一方面,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可扩大,不仅包括对服刑人员的帮扶,也可将对受害人的帮助纳入在内。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志愿者们可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针对救助资金、救助申请和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各地也纷纷展开了刑事被害救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⑤。但还未形成统一规模,制度建设仍有待完善。
(五)成立社区矫正公司
根据各省、市实施社区矫正的反馈情况来看,经费短缺是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一个大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可鼓励私人成立社区矫正公司。一方面,可充分吸纳民间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公司可吸纳更多志愿者或招聘员工,并对其进行规范化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保证矫正的效果。笔者认为,民间社区矫正公司相当于一个劳务公司,可向有需要的社区派遣工作人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结语
社区矫正走向福利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因此,构建一个集审前调查、社区监督、福利保护、志愿服务于一体的大社区矫正体系势在必行。现阶段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使服刑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倡导一种博爱、关怀、宽恕的价值观。只有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社区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工作中,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 注 释 ]
①http://www.tcmap.com.cn/sichuan/fuchengqu.html,2015-6-29.
②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EB/OL].法制网,2015.
③“三级四等”制度分为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
④张荆,廖灿亮.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
⑤何新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EB/OL].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1/20/149136.shtml,2015-6-30.
[ 参 考 文 献 ]
[1]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EB/OL].法制网,2015.
[2]张荆,廖灿亮.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
[3]何新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EB/OL].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4.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福利化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74-02
作者简介: 舒培(1991-),女,四川岳池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
一、引言
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刑法学家们认识到了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由此发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与发展,社区矫正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的历史较短,自2002年8月上海首先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也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相继作出修改,使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但由于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尚未出台、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矫正经费与志愿者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全局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大社区矫正体系,统一调配社会资源,切实实现社区矫正的积极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二、大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
所谓大社区矫正体系,是指贯穿整个刑事侦察、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并辐射到服刑人出狱后的社区服务体系。同时,也是联接公、检、法机关,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大平台。要构建大社区矫正体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社区。目前,我国各省、市、区都有社区,以绵阳市涪城区为例,就有滨江社区、南塔社区、工区社区等80余个社区①。但是这些社区大都仅有“社区”之名,而无“社区”之实。笔者认为,所谓社区,需满足地域、人口和文化三个因素,即社区是在特定地域内,拥有一定的人口,且成员之间相互较了解的文化共同体。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社区这一重要阵地。社区及基层负责人应经常举行社区活动,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接下来,笔者将具体谈谈如何构建大社区矫正体系。
(一)建立审前调查机制
笔者认为,在刑事侦察、起诉阶段,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介入。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所犯罪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但社区工作人员可提供一份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为公、检机关做出决定提供参考。当然,公、检机关若根据社区出具的调查报告做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社区工作人员需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随时到案。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也可在审判阶段介入。当然,介入的案件仅指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案件。由于犯罪人极有可能重返社会,因此,法院有必要在判决管制或宣告缓刑前对其进行审前调查,以明确其是否适合在社会上服刑。将审前调查工作交给社区工作人员,让其走访与犯罪人频繁接触的社区成员,并综合考虑社区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会受到威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一份真实可信、公正合理的社会调查报告。这样不但方便、快捷,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通过全面评价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表现,能有效阻止不适宜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群在社区服刑,避免再犯罪的发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②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也在尝试审前调查,但经验不足,还需继续探索和改善。
(二)建立社区监督体系
刑事执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对于此五类服刑人员,社区应建立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监督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如按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相关会客规定,不随意迁居等。
其次,对矫正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即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考核工作。同时,注意社区矫正手段的多样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其所犯罪的类型、情节进行区别对待、因人而异。对社区服刑人员区分管理的具体模式,可参考厦门市翔安区的“三给四等”管理模式③。笔者认为,区别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可以节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力,而且重点突出的监督也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最后,要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建立社区重点人口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发动其他社区成员的力量,调动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其重返社会。
此外,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也是流动人口。对于此类人员,若要保证良好的社区矫正效果,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管理网络平台,为每个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独立档案。当然,社区矫正人员也不能随意流动,迁移到外地需向迁出社区出示工作证明或亲属接收意向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由迁出社区出具介绍信,迁入社区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向原迁出社区出具接收回执。迁入外地后,仍需定期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若按期不报到也无说明,可认定为脱逃罪。
(三)建立社区保护体系 社区矫正体系不仅包括对上述五类人员的监督,还应包括对假释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这是我国社区矫正机制有待完善的地方,也是今后社区矫正体系的发展方向。由于监狱刑的特殊性,许多服刑人员,特别是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若对这个群体不多加重视和保护,则可能致使其迫于生活压力再次犯罪。故,大社区矫正体系应建立针对出狱人的社区保护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保持长期联系,招募民间志愿者与监狱服刑人员结成对子,定期到监狱探望、交流,随时关注其改造状况,帮助其早日出狱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其次,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监狱负责人应与服刑人员将回归的社区负责人联系,对假释人员要做好假释前调查。社区应为该类人员配备1-2名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提前与其联系,并为其回归社会做提前培训、保驾护航。同时,也可效仿国外成立“中途之家”协会。我国北京朝阳区司法局已于2007年率先进行了“中途之家”的尝试,并在初期培训、安置、教育、保护社区矫正对象、防止他们因生活所迫再犯罪,重新融入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④。截止2013年7月,全国除海南、西藏外,共建立了“中途之家”682个。
最后,充分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难问题。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权益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使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是社区矫正面临的新挑战。笔者认为,社区工作人员可联合民政局、劳动保障等政府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为其进行就业培训,并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其再就业和再社会化,实现社会稳定。
(四)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社区矫正人员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并充分利用在校大学生群体。由于社区矫正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要求极高,甚至超过了监狱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监管制度,还需要了解教育学、心理学、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招募后需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发放志愿者服务证,并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福利待遇。培训合格后,志愿者们即可与社区矫正人员结成一对一的帮扶对子,从开始服刑至服刑期满后,志愿者可全程监督、帮扶、报告。当然,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流动到外地,本地志愿者也可与迁入地志愿者联系,进行交接。
另一方面,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可扩大,不仅包括对服刑人员的帮扶,也可将对受害人的帮助纳入在内。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志愿者们可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针对救助资金、救助申请和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各地也纷纷展开了刑事被害救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⑤。但还未形成统一规模,制度建设仍有待完善。
(五)成立社区矫正公司
根据各省、市实施社区矫正的反馈情况来看,经费短缺是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一个大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可鼓励私人成立社区矫正公司。一方面,可充分吸纳民间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公司可吸纳更多志愿者或招聘员工,并对其进行规范化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保证矫正的效果。笔者认为,民间社区矫正公司相当于一个劳务公司,可向有需要的社区派遣工作人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结语
社区矫正走向福利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因此,构建一个集审前调查、社区监督、福利保护、志愿服务于一体的大社区矫正体系势在必行。现阶段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使服刑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倡导一种博爱、关怀、宽恕的价值观。只有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社区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工作中,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 注 释 ]
①http://www.tcmap.com.cn/sichuan/fuchengqu.html,2015-6-29.
②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EB/OL].法制网,2015.
③“三级四等”制度分为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
④张荆,廖灿亮.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
⑤何新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EB/OL].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1/20/149136.shtml,2015-6-30.
[ 参 考 文 献 ]
[1]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EB/OL].法制网,2015.
[2]张荆,廖灿亮.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
[3]何新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EB/OL].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