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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5日,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2010-001号《贸易融资额度合同》,B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原告办理了两笔非信用证信托收据贷款,合计金额为105万欧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信托收据,根据贸易融资合同以及信托收据的约定,被告B公司可以出售,将货款存在建行的账号用以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