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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生生产法>,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