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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发展较快,产品也不断丰富,尤其体现在绿色信贷、债券、基金、保险和碳金融等创新型产品不断出现,金融和环境保护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提高。本文通过对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理论及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其特点和优势,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
1.美国。美国及其金融机构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绿色金融”的国家和机构,其“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先行。自197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EPA)成立并开始运行后,环境法规的数量和执法力度空前增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部法案分别是1《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全面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案(CERCLA)》和《超级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ARA)》。通过这三部立法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银行业的信贷行为,从而为美国的绿色金融有序推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以及有利保障。二是银行不断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支持。花旗银行通过与夏普电气公司合作,向购置民用太阳能的客户提供较低利息的融资贷款,并在住房抵押贷款中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花旗银行还帮助客户购买和交易碳金融产品。美国新能源银行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专门的贷款优惠,并与光伏技术供应商合作,推出“一站式太阳能融资”贷款。三是强有力的激励措施。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能源税收法》,规定了凡是购买绿色节能产品的消费者,购买额度低于2000美元的可以享受30%的购置税折扣,超过2000元的可享受20%的购置税折扣;2005年颁布的《联邦采购规则:可持续采购》,以推动绿色采购,激励私人部门对绿色产品的购买。201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债券投资者可免征所得税,所得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德国。德国绿色金融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其政策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具体來说德国实施“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政府参与贷款贴息。德国政府近十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环保、科技创新技术、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的政策规定,对于环保节能成效明显的好项目,进行持续10年且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支持,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助。二是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在德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始终发挥着重要的审核作用,每个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想要得到中央政府贴息,必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后才能进行申请,这一措施较好的确保了贴息补贴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环保项目。三是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德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环境保护银行--“生态银行”,该银行为环保产业的资金聚集、经营和获得良好的效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作平台,对促进环境保护的投资工程和项目重点予以资助。德国复兴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整个“绿色金融”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专门设立了“KFW环保贷款项目”和“KFW能源效率项目”等,该银行自2014年启动绿色债券发行以来,到2015年已累计发行4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绿色债券发生体。
3.日本。日本是亚洲绿色金融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虽然其第一个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基金在1999年前才出现,但是现在已有大约11个此类基金,总市场价值为大约1亿美元。日本“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2004 年日本注册成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该银行通过该行自身研发的环境经营评价系统,对申请环保贷款企业的环境绩效给予评价并计分,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方面表现较好的企业提供环保低息贷款,支持企业增加环保投入。从2006年起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现有环境评级融资业务增加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温室效应对策。2007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又推出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绿色金融从1995年起步,当前已取得一定成绩。
1.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我国建绿色金融发展从1995年开始逐渐起步,并先后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绿色金融制度正式诞生。进入21世纪,我国逐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核心的绿色金融体系,以《绿色信贷指引》为重点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政策文件涵盖了绿色信贷、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绿色金融产品等。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二届绿色债券年会上荣获“创新监管者”奖,这是国际同行对中国在G20框架下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肯定。
2.建立了绿色金融发展交流合作机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倡导下,国际上首次成立了“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跨国工作组”,银监会成为跨国工作组的常任主席。2012年,银监会联合世界银行召开了首届“绿色信贷论坛”。 同时银监会联合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开发了绿色信贷互联网交流平台,大力推动了各国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在绿色信贷工作方面的交流与沟通。2013到2015年的三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跨国工作组分别在尼日利亚、日本、秘鲁连续的召开了三届绿色信贷年会。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成立了绿色金融工作小组。2016年,我国在G20杭州峰会上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机制建设及全球合作,建立了中国与英国绿色金融的双边合作交流机制。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海外市场发行离岸绿色债券。
3.银行信贷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力度明显增强。截至2016年6月,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其中节能环保项目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增长迅速,发行规模从几乎为零增长到362亿美元,占全球发行总规模的39%,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市场。绿色信贷极大的支持了我国低碳经济、循环、绿色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较好的支持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发展。我国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例如,兴业银行先后推出了排放权金融服务、节能减排融资服务、个人低碳金融服务三个大类的绿色金融服务业务,形成了包括5类融资模式、7大特色产品、10项通用产品以及7种解决方案的绿色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浦发银行也推出了《绿创未来-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2.0》,形成了覆盖低碳产业链上下游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涉及环保金融、清洁能源融资、能效融资、低碳金融、碳金融和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等方面。2015年以来,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等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金融债券等金融产品。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环保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仅为通知、指导意见,且相对分散,没有从法律、法规等层级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进行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
2.环保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我国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征信系统中《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涉及企业环保方面的信息非常少,这种信息几乎完全不对称的局面,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一些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很难获得。同时金融机构也不仅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也面临信息获取高成本的问题。
3.缺乏内外部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从内部看,相当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内部的激励机制,同时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被繁重的经营考核指标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冲淡。从外部看,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优惠政策和利息补贴方面给予的支持还明显不足,使得开展绿色金融的成本过高。同时企业和个人对绿色金融认识不深,消费意愿也不是很强烈,社会监督的力量也比较薄弱。
4.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仍显不足。碳期权和碳期货等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绿色保险业务与绿色证券等发展也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建设周期长、科技含量高的绿色项目建设需要。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目前主要停留在初步的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发的绿色金融产品也多为低附加值的产品,所涉及的服务领域多集中在环保行业的中下游产业。 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明显不够。
四、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经验与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有关银行、证券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等,建成一个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建立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建议法院、工商、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应建立强制性披露机制,建立黑名单,定期向公众媒体披露。环保等部门应加强跟金融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的排污属性(企业生产排除的主要污染物成分和排量情况)、环保部门的检查报告、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环境信息纳入企业征信报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与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政策激励和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在存贷比、贴息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简化绿色债券审批程序,免除或减少投资绿色债券的所得税,通过扩大绿色债券的市场与规模来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稳定、低成本和长期的资金来源。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性、补贴性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开办绿色金融业务的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收益,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建议组建“绿色金融”行业协会,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的环保状况和节能减排效果和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融资状况及支持力度等。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我国应借鉴英国经验,由政府出资建立绿色金融银行,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入PPP模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国际资本投资发展绿色产业和项目。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银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機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对绿色金融产品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项目贷款、绿色汽车消费贷款、绿色债券、绿色银行卡业务和绿色保险等。其中针对中小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可借鉴德国经验,其他绿色金融项目可借鉴美国、英国经验。
5.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机制。继续在G20框架下加强合作,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合组织、中国-东盟区域合作机制等,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国际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对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到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上来。
一、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
1.美国。美国及其金融机构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绿色金融”的国家和机构,其“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先行。自197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EPA)成立并开始运行后,环境法规的数量和执法力度空前增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部法案分别是1《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全面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案(CERCLA)》和《超级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ARA)》。通过这三部立法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银行业的信贷行为,从而为美国的绿色金融有序推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以及有利保障。二是银行不断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支持。花旗银行通过与夏普电气公司合作,向购置民用太阳能的客户提供较低利息的融资贷款,并在住房抵押贷款中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花旗银行还帮助客户购买和交易碳金融产品。美国新能源银行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专门的贷款优惠,并与光伏技术供应商合作,推出“一站式太阳能融资”贷款。三是强有力的激励措施。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能源税收法》,规定了凡是购买绿色节能产品的消费者,购买额度低于2000美元的可以享受30%的购置税折扣,超过2000元的可享受20%的购置税折扣;2005年颁布的《联邦采购规则:可持续采购》,以推动绿色采购,激励私人部门对绿色产品的购买。201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债券投资者可免征所得税,所得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德国。德国绿色金融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其政策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具体來说德国实施“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政府参与贷款贴息。德国政府近十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环保、科技创新技术、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的政策规定,对于环保节能成效明显的好项目,进行持续10年且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支持,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助。二是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在德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始终发挥着重要的审核作用,每个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想要得到中央政府贴息,必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后才能进行申请,这一措施较好的确保了贴息补贴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环保项目。三是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德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环境保护银行--“生态银行”,该银行为环保产业的资金聚集、经营和获得良好的效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作平台,对促进环境保护的投资工程和项目重点予以资助。德国复兴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整个“绿色金融”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专门设立了“KFW环保贷款项目”和“KFW能源效率项目”等,该银行自2014年启动绿色债券发行以来,到2015年已累计发行4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绿色债券发生体。
3.日本。日本是亚洲绿色金融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虽然其第一个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基金在1999年前才出现,但是现在已有大约11个此类基金,总市场价值为大约1亿美元。日本“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2004 年日本注册成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该银行通过该行自身研发的环境经营评价系统,对申请环保贷款企业的环境绩效给予评价并计分,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方面表现较好的企业提供环保低息贷款,支持企业增加环保投入。从2006年起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现有环境评级融资业务增加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温室效应对策。2007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又推出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绿色金融从1995年起步,当前已取得一定成绩。
1.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我国建绿色金融发展从1995年开始逐渐起步,并先后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绿色金融制度正式诞生。进入21世纪,我国逐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核心的绿色金融体系,以《绿色信贷指引》为重点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政策文件涵盖了绿色信贷、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绿色金融产品等。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二届绿色债券年会上荣获“创新监管者”奖,这是国际同行对中国在G20框架下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肯定。
2.建立了绿色金融发展交流合作机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倡导下,国际上首次成立了“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跨国工作组”,银监会成为跨国工作组的常任主席。2012年,银监会联合世界银行召开了首届“绿色信贷论坛”。 同时银监会联合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开发了绿色信贷互联网交流平台,大力推动了各国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在绿色信贷工作方面的交流与沟通。2013到2015年的三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跨国工作组分别在尼日利亚、日本、秘鲁连续的召开了三届绿色信贷年会。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成立了绿色金融工作小组。2016年,我国在G20杭州峰会上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机制建设及全球合作,建立了中国与英国绿色金融的双边合作交流机制。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海外市场发行离岸绿色债券。
3.银行信贷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力度明显增强。截至2016年6月,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其中节能环保项目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增长迅速,发行规模从几乎为零增长到362亿美元,占全球发行总规模的39%,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市场。绿色信贷极大的支持了我国低碳经济、循环、绿色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较好的支持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发展。我国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例如,兴业银行先后推出了排放权金融服务、节能减排融资服务、个人低碳金融服务三个大类的绿色金融服务业务,形成了包括5类融资模式、7大特色产品、10项通用产品以及7种解决方案的绿色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浦发银行也推出了《绿创未来-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2.0》,形成了覆盖低碳产业链上下游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涉及环保金融、清洁能源融资、能效融资、低碳金融、碳金融和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等方面。2015年以来,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等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金融债券等金融产品。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环保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仅为通知、指导意见,且相对分散,没有从法律、法规等层级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进行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
2.环保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我国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征信系统中《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涉及企业环保方面的信息非常少,这种信息几乎完全不对称的局面,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一些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很难获得。同时金融机构也不仅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也面临信息获取高成本的问题。
3.缺乏内外部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从内部看,相当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内部的激励机制,同时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被繁重的经营考核指标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冲淡。从外部看,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优惠政策和利息补贴方面给予的支持还明显不足,使得开展绿色金融的成本过高。同时企业和个人对绿色金融认识不深,消费意愿也不是很强烈,社会监督的力量也比较薄弱。
4.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仍显不足。碳期权和碳期货等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绿色保险业务与绿色证券等发展也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建设周期长、科技含量高的绿色项目建设需要。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目前主要停留在初步的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发的绿色金融产品也多为低附加值的产品,所涉及的服务领域多集中在环保行业的中下游产业。 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明显不够。
四、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经验与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有关银行、证券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等,建成一个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建立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建议法院、工商、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应建立强制性披露机制,建立黑名单,定期向公众媒体披露。环保等部门应加强跟金融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的排污属性(企业生产排除的主要污染物成分和排量情况)、环保部门的检查报告、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环境信息纳入企业征信报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与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政策激励和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在存贷比、贴息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简化绿色债券审批程序,免除或减少投资绿色债券的所得税,通过扩大绿色债券的市场与规模来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稳定、低成本和长期的资金来源。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性、补贴性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开办绿色金融业务的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收益,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建议组建“绿色金融”行业协会,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的环保状况和节能减排效果和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融资状况及支持力度等。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我国应借鉴英国经验,由政府出资建立绿色金融银行,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入PPP模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国际资本投资发展绿色产业和项目。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银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機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对绿色金融产品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项目贷款、绿色汽车消费贷款、绿色债券、绿色银行卡业务和绿色保险等。其中针对中小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可借鉴德国经验,其他绿色金融项目可借鉴美国、英国经验。
5.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机制。继续在G20框架下加强合作,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合组织、中国-东盟区域合作机制等,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国际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对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到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