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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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由广大选民按照人口比例直接或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代表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我国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制度价值 完善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基础的、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党与人大、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性质是这个国家的国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这个国家的政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代制度,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存在着各项政治制度,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各项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我国在真正实行这个制度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力。从建国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从1949年到1953年,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建国初,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过渡的办法。
  2、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它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之后的三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活跃的三年。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难以开展。之后近10年的时间内,人大工作基本上停滞,很难发挥什么作用。
  3、“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之后在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
  4、从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國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的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以后,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尤其是立法工作打开新局面。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二、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1、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举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部分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3、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在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现在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但是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造成现在人大的工作开展收到很明显的限制。其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最终影响人大工作开展的严肃性和可预期性。
  3、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但是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可能就所剩无几。
  这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导致人大实际履职与宪法规定地位出现较大差距的原因所在。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所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
  (二)要从制度层面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2、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和程序则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完善。
  (三)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
  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客观规律,适应社会发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四)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在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历史证明,只要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由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由人治走向法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必由之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國的政体。政体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国。国家事务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是个人意志决定,这是中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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