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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普遍性和特殊性于一身的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具有鲜明的文化色彩,也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同时,人权形态也是多彩的,既有应有的、法律上的、现实的人权,也有规定的、推定的人权以及语言、思想和制度形态的人权。要充分保障人权,其保障机制就必须与人权的上述特点相契合。行政判例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因为它具有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界定行政权的范围,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等功能。我国的人权保障无论是人权立法、行政诉权还是非“权利”性利益的制度性关怀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些方面行政判例都有用武之地。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