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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新当选的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前,尚不能履行支部书记的职责。在此期间,支部工作应由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因支部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