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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环境法制建构方面存在很多河题,但这种法制建构的不足并非空间环境保护有效性差的根本原因。增强国际空间环境保护条约的权威性并促进国际空间环境的和谐化,需要理念上的转变以及全球治理模式的引入。国际法治理念主要包括全面预设规则、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规定性和规则至上原则。同时也需要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下进行空间环境的治理,将全球公民的利益和行动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