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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战后,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为了追求和平、正义,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为保障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体制和制度,即人权机制。亚太地区——主要指西太平洋地区,包括东亚的中国、日本、俄罗斯远东地区和东南亚的东盟国家,有时还包括延伸到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多样的宗教信仰,同时,经济、法律制度相对欧美较为落后的地区,人权制度有其自身的特色,且发展前景也应有其特有的方式。
关键词人权机制 亚太 东盟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43-02
一、国际人权机制发展
二战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国际化和机制化的里程碑与转折点。二战是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其在战争中的野蛮行径,对人类尊严和生存权利进行了最严重的践踏。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联合起来开始进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为人权而战的战争。”在这场特殊的战争中,各国逐渐意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从此,人权的法制化机制化建设中开始走上轨道。
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欧洲人权公约》被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它规定集体保障和施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及基本自由。西欧国家在欧洲联合的趋势下,为维护和实现作为欧洲国家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以求得国家间更大的团结,成立了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为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特签定了该公约。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美洲人权法院是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成立的司法机构,于《美洲人权公约》生效时建立,由缔约国选出7名法官组成。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制订了《非洲人权宪章》。2006年非洲联盟第七届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标志着非洲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亚太地区人权现状与原因
与欧洲、美洲和非洲人权保护相比,亚洲对人权保护的各种制度、机构发展相对较晚较落后。从十八世纪工业革命后,亚洲就沦为欧美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二战时亚洲作为主要战场,更是使很多国家千疮百孔,满目疮痍,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毫无人权可言。现在的亚洲,人民生活水平大为提高,也开始注重人权问题,一些国家如泰国、菲律宾还建立了专门的人权委员会。然而由于深刻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在短暂的蓬勃发展中,亚洲人权问题依旧大量存在。亚洲部分地区长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就连基本的人权也无保障。
在亚洲至今没有建立起像欧洲、非洲、美洲那样的区域性人权法院。但是,亚洲人民却已表现出要建立像欧洲那样的区域性人权机制的愿望。1993年,为筹备世界人权会议,在亚洲召开区域筹备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曼谷通过了《曼谷宣言》。宣言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亚洲国家关于人权和人权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并表示有必要探讨是否可能在亚洲设立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1999年,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立,亚洲各国议会提议根据亚洲特色制订了自己的“人权宪章”。随后,一个包括中国、巴基斯坦、越南、菲律宾、伊朗、也门、柬埔寨等七国的起草委员会成立,着手起草一份宪章草案。2005年11月,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上,各成员国才认可而出炉了备受世界瞩目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该宪章表达了亚洲人民对人权的要求和愿望,并提出了亚洲国家应设立以促进和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区域性机构。
亚太地区之所以对人权保护比较不完善,是与其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经济因素。亚太地区,主要是东南亚洲地区,由于长年的战乱与18、19世纪被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掠夺,经济起步比欧美晚,发展慢。而且亚太地区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不平衡的地区,这里既有经济很发达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也有经济落后的地区,如缅甸、朝鲜,更有经济发展迅速但根底薄弱的国家,如中国。由于,经济结构的极度差异,导致亚太地区很难有像欧洲经济共同体那样的经济基础,进而建立保护人权的统一组织。而非洲和美洲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比较接近,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基础,比较容易形成统一的组织。
其次,政治因素。亚洲各国的政治形态多样,主要表现为政党政治。有的国家政治还与宗教相结合,宗教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影响很大,而亚太地区宗教也是“五彩缤纷”。某些政党还喜欢强调自身偏向的意识形态,这与西方主流政党近年来刻意淡化意识形态的做法不同,这就更把这一地区的政治复杂化了。亚洲政党政治的这种多元、多层次特点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总的看来,亚洲地区政党政治仍处在深刻变化过程中,多数国家的格局还未最终定型。
最后,文化因素。亚太各国文化虽然多是由中华文化分支与延伸发展而来,但仍具有差异性。中国的文化起源于五千多年前的黄帝时代,具有悠久的历史,后来逐渐发展成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传统文化。孔子的儒家思想虽然也强调人权,但着重于道德义务层面,没有明确地上升到人权理论的高度,不系统、不鲜明,缺乏斗争性。日本的文化则喜欢吸收各种文化的精神,再与其本国文化融合,形成其特有的,既有儒家与佛教的思想基底,又有资本主义与神学外衣的日本特有文化。东南亚国家因为长年被殖民,受西方文化影响较大,但并未像日本那样出现文化极度融合的现象,东南亚的文化特点是多种文化并存。俄罗斯兼有东西方文化特征的“中间性”和“兼容性”,其内部结构具有“两极性”,受基督教以及其他宗教仪式很强的影响,文化发展速度很慢,其受上一代人的经验和传统影响很大,有一定的封闭性。
三、亚太地区人权发展前景展望
任何地区或区域内部的制度发展都与起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权保护更是如此。并且,不仅与这三方面因素有关,这三者的总体发展水平和相互关系和其他各种因素,都对人权制度发展有影响。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发展壮大,亚太地区人权的发展也毫不例外。虽然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有明显不同,而且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也有较大差异,但是这并不代表就不能建立自己有效的区域人权机制,可以有效地借鉴欧洲美洲人权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适应自身需要的人权保障机制,主要可从如下几方面努力:
1.首先要增強人民的自我人权保护意识,尤其是东亚与东南亚地区的人民。亚洲文化主要源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佛教、伊斯兰教为主的信仰的教义。亚洲文化不太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而是强调整体配合,强调个人要忍让,为保全整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再加上近百年来亚洲所经历的动荡战乱,人民更是缺乏自我人权保护意识。欧洲、美洲之所以人权机制建立迅速而完善,与其人民的人权意识较高是有重要联系的。任何权利只有被大多数人接受并主张,才能上升为国家意识,才能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亚洲人民应该增强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要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逐渐提高自身的人权保护意识。
2.加快地区人权性条约与法律推建设动区域性人权组织的建立。欧洲,美洲人权保障之所以完善,与其有专门的人权性条约与人权法院是有很大关系的。有具体的人权性法规,才能从具体实践上保护人权,有人权法院,在人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才能得到救济。两者的结合,使得欧美人权保障机制运行顺利完备。美洲人权法院是在《美洲人权公约》基础上成立的。
3.各国加快完善其国内人权保护机制建设,大国推动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发展。西方区域性人权机制的发展告诉我们,区域性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努力,尤其是大国的推动。多年来,年度性亚太人权论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议而不决”,其原因在于后续行动薄弱,各国在其国内落实明显力度不够。如果各国切实做好国内人权保护工作,加强规划的执行程序,并通过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如吸收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强化性别平衡以及应对侵权受害救济等方面的工作,从监督、评估等环节切实落实各项确定的后续行动。相信亚太地区人权保障将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亚太地区也有经济政治相对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应积极发挥其在区域性制度建设中的带头和推进作用,担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使我们与国际人权机制的互动关系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今天,中国对于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既有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也有共同建构机制以及创新国际人权机制的趋势,这对于亚太地区人权机制的建设是有积极影响的。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固然是主要的现实,意味着中国在人权建设上与国际的接轨,创新性人权机制建设是在人权保障机制建设中寻找适合我国特有现实的道路,以更好地发展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这是中国的战略智慧,也是我们对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贡献。相信随着我国经济与制度的发展,在亚太地区人权保障机制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朱能强.析亚洲人权保护及原因.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
关键词人权机制 亚太 东盟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43-02
一、国际人权机制发展
二战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国际化和机制化的里程碑与转折点。二战是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其在战争中的野蛮行径,对人类尊严和生存权利进行了最严重的践踏。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联合起来开始进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为人权而战的战争。”在这场特殊的战争中,各国逐渐意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从此,人权的法制化机制化建设中开始走上轨道。
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欧洲人权公约》被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它规定集体保障和施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及基本自由。西欧国家在欧洲联合的趋势下,为维护和实现作为欧洲国家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以求得国家间更大的团结,成立了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为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特签定了该公约。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美洲人权法院是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成立的司法机构,于《美洲人权公约》生效时建立,由缔约国选出7名法官组成。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制订了《非洲人权宪章》。2006年非洲联盟第七届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标志着非洲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亚太地区人权现状与原因
与欧洲、美洲和非洲人权保护相比,亚洲对人权保护的各种制度、机构发展相对较晚较落后。从十八世纪工业革命后,亚洲就沦为欧美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二战时亚洲作为主要战场,更是使很多国家千疮百孔,满目疮痍,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毫无人权可言。现在的亚洲,人民生活水平大为提高,也开始注重人权问题,一些国家如泰国、菲律宾还建立了专门的人权委员会。然而由于深刻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在短暂的蓬勃发展中,亚洲人权问题依旧大量存在。亚洲部分地区长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就连基本的人权也无保障。
在亚洲至今没有建立起像欧洲、非洲、美洲那样的区域性人权法院。但是,亚洲人民却已表现出要建立像欧洲那样的区域性人权机制的愿望。1993年,为筹备世界人权会议,在亚洲召开区域筹备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曼谷通过了《曼谷宣言》。宣言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亚洲国家关于人权和人权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并表示有必要探讨是否可能在亚洲设立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1999年,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立,亚洲各国议会提议根据亚洲特色制订了自己的“人权宪章”。随后,一个包括中国、巴基斯坦、越南、菲律宾、伊朗、也门、柬埔寨等七国的起草委员会成立,着手起草一份宪章草案。2005年11月,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上,各成员国才认可而出炉了备受世界瞩目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该宪章表达了亚洲人民对人权的要求和愿望,并提出了亚洲国家应设立以促进和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区域性机构。
亚太地区之所以对人权保护比较不完善,是与其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经济因素。亚太地区,主要是东南亚洲地区,由于长年的战乱与18、19世纪被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掠夺,经济起步比欧美晚,发展慢。而且亚太地区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不平衡的地区,这里既有经济很发达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也有经济落后的地区,如缅甸、朝鲜,更有经济发展迅速但根底薄弱的国家,如中国。由于,经济结构的极度差异,导致亚太地区很难有像欧洲经济共同体那样的经济基础,进而建立保护人权的统一组织。而非洲和美洲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比较接近,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基础,比较容易形成统一的组织。
其次,政治因素。亚洲各国的政治形态多样,主要表现为政党政治。有的国家政治还与宗教相结合,宗教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影响很大,而亚太地区宗教也是“五彩缤纷”。某些政党还喜欢强调自身偏向的意识形态,这与西方主流政党近年来刻意淡化意识形态的做法不同,这就更把这一地区的政治复杂化了。亚洲政党政治的这种多元、多层次特点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总的看来,亚洲地区政党政治仍处在深刻变化过程中,多数国家的格局还未最终定型。
最后,文化因素。亚太各国文化虽然多是由中华文化分支与延伸发展而来,但仍具有差异性。中国的文化起源于五千多年前的黄帝时代,具有悠久的历史,后来逐渐发展成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传统文化。孔子的儒家思想虽然也强调人权,但着重于道德义务层面,没有明确地上升到人权理论的高度,不系统、不鲜明,缺乏斗争性。日本的文化则喜欢吸收各种文化的精神,再与其本国文化融合,形成其特有的,既有儒家与佛教的思想基底,又有资本主义与神学外衣的日本特有文化。东南亚国家因为长年被殖民,受西方文化影响较大,但并未像日本那样出现文化极度融合的现象,东南亚的文化特点是多种文化并存。俄罗斯兼有东西方文化特征的“中间性”和“兼容性”,其内部结构具有“两极性”,受基督教以及其他宗教仪式很强的影响,文化发展速度很慢,其受上一代人的经验和传统影响很大,有一定的封闭性。
三、亚太地区人权发展前景展望
任何地区或区域内部的制度发展都与起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权保护更是如此。并且,不仅与这三方面因素有关,这三者的总体发展水平和相互关系和其他各种因素,都对人权制度发展有影响。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发展壮大,亚太地区人权的发展也毫不例外。虽然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有明显不同,而且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也有较大差异,但是这并不代表就不能建立自己有效的区域人权机制,可以有效地借鉴欧洲美洲人权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适应自身需要的人权保障机制,主要可从如下几方面努力:
1.首先要增強人民的自我人权保护意识,尤其是东亚与东南亚地区的人民。亚洲文化主要源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佛教、伊斯兰教为主的信仰的教义。亚洲文化不太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而是强调整体配合,强调个人要忍让,为保全整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再加上近百年来亚洲所经历的动荡战乱,人民更是缺乏自我人权保护意识。欧洲、美洲之所以人权机制建立迅速而完善,与其人民的人权意识较高是有重要联系的。任何权利只有被大多数人接受并主张,才能上升为国家意识,才能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亚洲人民应该增强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要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逐渐提高自身的人权保护意识。
2.加快地区人权性条约与法律推建设动区域性人权组织的建立。欧洲,美洲人权保障之所以完善,与其有专门的人权性条约与人权法院是有很大关系的。有具体的人权性法规,才能从具体实践上保护人权,有人权法院,在人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才能得到救济。两者的结合,使得欧美人权保障机制运行顺利完备。美洲人权法院是在《美洲人权公约》基础上成立的。
3.各国加快完善其国内人权保护机制建设,大国推动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发展。西方区域性人权机制的发展告诉我们,区域性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努力,尤其是大国的推动。多年来,年度性亚太人权论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议而不决”,其原因在于后续行动薄弱,各国在其国内落实明显力度不够。如果各国切实做好国内人权保护工作,加强规划的执行程序,并通过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如吸收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强化性别平衡以及应对侵权受害救济等方面的工作,从监督、评估等环节切实落实各项确定的后续行动。相信亚太地区人权保障将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亚太地区也有经济政治相对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应积极发挥其在区域性制度建设中的带头和推进作用,担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使我们与国际人权机制的互动关系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今天,中国对于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既有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也有共同建构机制以及创新国际人权机制的趋势,这对于亚太地区人权机制的建设是有积极影响的。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固然是主要的现实,意味着中国在人权建设上与国际的接轨,创新性人权机制建设是在人权保障机制建设中寻找适合我国特有现实的道路,以更好地发展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这是中国的战略智慧,也是我们对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贡献。相信随着我国经济与制度的发展,在亚太地区人权保障机制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朱能强.析亚洲人权保护及原因.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