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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3期(财务与会计)刊登了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关于“财务制度改革与税制改革衔接问题的解答”一文,回答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文章说:“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是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减而增减。投资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一个构成部分,投资收益的增加,相应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如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则按规定补交所得税。但在权益法下,企业实际并没有收到这部分投资收益。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收到分回利润时再计算补交所得税”。我认为应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