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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低存低贷”形式,实现资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谓“低存低贷”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获得比较低的存款收益;同时,如果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资金时,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益率,通常是3个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由此可知,缴存者获得的资金收益,不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资金的收益情况挂钩。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发生变化,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本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不好预料。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利息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影响。
(二)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
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加之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
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由于某些管理中心曾进行不当的国债投资,造成实际的资金损失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实施了严格管制。比如,不允许管理中心进行任何二级市场操作等,这样通过购买国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也就基本被堵上了。
3.存款收入
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款是安全性高、流动性一般的选择,且收益并不高。资金存活期,流动性是最好的,但目前的利率只有0.4%。存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收益率也不过是3.25%,如果提前兑付收益率也只能按活期计息。由此看来,定期存款的流动性并不好(除了活期存款以外),收益也一般。
由于对其他投资的规范性限制,所以为确保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定期存款反而成为各地管理中心唯一可以普遍使用的渠道了。
三、解决资金贬值方法的探讨
从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以及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中产生一定的资金沉淀是必然的,这是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管理中心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沉淀资金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业内通常用“资金使用率”来衡量沉淀量是否合理。通常认为资金使用率在60%~85%之间比较合适,但一些管理中心整体资金规模太小(蓄水池太小),自身调节资金的能力薄弱,维持自有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平衡的难度很大。而且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还不能实现同业资金相互支持,因此,要想解决资金贬值问题又能保证使用,必须立足于各地管理中心自身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对监管政策的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渠道要明确放开
目前,结构性存款、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等有不少品种的保值增值渠道,资金流动性非常有保证,安全性也有保障,收益还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完全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作模式,但公积金监管的政策性障碍使得管理中心无法实施。
的确曾因某些地方的管理中心在国债和存款方面出现过实际的风险,因此封杀了这些类别的所有操作渠道。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详细分析出现资金损失个案的具体问题所在,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来,否则统统封杀,就有“因噎废食”之嫌了。
建议今后可在有条件重点监管的城市管理中心,试点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待试点的管理中心摸索出经验后,再向全国管理中心谨慎推广,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新形式。
(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笔者认为,应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社保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同等结息的收益权。
根据劳社部发[2003]4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也就是说,社保中心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银行时,商业银行是按照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2.85%),向社保管理中心支付利息的。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流动资金在各商业银行沉淀时,只能接受0.4%的活期利率;即使一些地方的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协定存款”条例,也只能享受1.31%的利率标准。因此,呼吁住房公积金国家最高监管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协商,对此拿出协调解决的方案来,还公平和收益于公积金缴存者。
(三)根据央行新政策采用存款利率招标竞争
2012年6月7日晚,人民银行宣布自6月8日起降息,这是近3年半以来央行首次降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上了“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这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应该会对今后银行业的竞争产生深远影响。
银行业对于“拉存款”的竞争,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过去在固定存款利率的格局下,银行业“拉存款”的竞争,主要是关系营销、回扣营销等,这都是不正当的竞争形式。央行首次放开存款利率,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将成为商业银行之间由不正当竞争向合理、公开市的场竞争迈进的第一步。
通常银行业的利润主要形成于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首先是贷款利率下浮,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竞争。现在商业银行可以适度上浮存款利率后,其利润空间可能进一步压缩,会促使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保持原有利润。同时,管理中心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各家商业银行要求存款利率招标竞争,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
齐婧/责任编辑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发生变化,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本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不好预料。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利息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影响。
(二)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
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加之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
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由于某些管理中心曾进行不当的国债投资,造成实际的资金损失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实施了严格管制。比如,不允许管理中心进行任何二级市场操作等,这样通过购买国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也就基本被堵上了。
3.存款收入
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款是安全性高、流动性一般的选择,且收益并不高。资金存活期,流动性是最好的,但目前的利率只有0.4%。存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收益率也不过是3.25%,如果提前兑付收益率也只能按活期计息。由此看来,定期存款的流动性并不好(除了活期存款以外),收益也一般。
由于对其他投资的规范性限制,所以为确保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定期存款反而成为各地管理中心唯一可以普遍使用的渠道了。
三、解决资金贬值方法的探讨
从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以及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中产生一定的资金沉淀是必然的,这是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管理中心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沉淀资金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业内通常用“资金使用率”来衡量沉淀量是否合理。通常认为资金使用率在60%~85%之间比较合适,但一些管理中心整体资金规模太小(蓄水池太小),自身调节资金的能力薄弱,维持自有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平衡的难度很大。而且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还不能实现同业资金相互支持,因此,要想解决资金贬值问题又能保证使用,必须立足于各地管理中心自身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对监管政策的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渠道要明确放开
目前,结构性存款、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等有不少品种的保值增值渠道,资金流动性非常有保证,安全性也有保障,收益还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完全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作模式,但公积金监管的政策性障碍使得管理中心无法实施。
的确曾因某些地方的管理中心在国债和存款方面出现过实际的风险,因此封杀了这些类别的所有操作渠道。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详细分析出现资金损失个案的具体问题所在,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来,否则统统封杀,就有“因噎废食”之嫌了。
建议今后可在有条件重点监管的城市管理中心,试点适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待试点的管理中心摸索出经验后,再向全国管理中心谨慎推广,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新形式。
(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笔者认为,应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社保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同等结息的收益权。
根据劳社部发[2003]4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也就是说,社保中心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银行时,商业银行是按照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2.85%),向社保管理中心支付利息的。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流动资金在各商业银行沉淀时,只能接受0.4%的活期利率;即使一些地方的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协定存款”条例,也只能享受1.31%的利率标准。因此,呼吁住房公积金国家最高监管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协商,对此拿出协调解决的方案来,还公平和收益于公积金缴存者。
(三)根据央行新政策采用存款利率招标竞争
2012年6月7日晚,人民银行宣布自6月8日起降息,这是近3年半以来央行首次降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上了“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这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应该会对今后银行业的竞争产生深远影响。
银行业对于“拉存款”的竞争,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过去在固定存款利率的格局下,银行业“拉存款”的竞争,主要是关系营销、回扣营销等,这都是不正当的竞争形式。央行首次放开存款利率,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将成为商业银行之间由不正当竞争向合理、公开市的场竞争迈进的第一步。
通常银行业的利润主要形成于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首先是贷款利率下浮,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竞争。现在商业银行可以适度上浮存款利率后,其利润空间可能进一步压缩,会促使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保持原有利润。同时,管理中心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各家商业银行要求存款利率招标竞争,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
齐婧/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