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以对委托人的独立性为分析对象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bbz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此研究不仅对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对深化理解信托的本质和信托运作机理也至关重要.委托人通过一个处分行为,把信托财产和自身的责任财产分离,初步实现信托财产的部分独立性效果.委托人保留或弱或强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设立的可能后果而非必然后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能首先产生针对委托人的独立性,至于能否产生针对受托人的独立性,取决于是否进行信托登记公示或者受托人是否履行分别管理义务.
其他文献
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我国及比较法均无统一立场.但权利(能力)存在"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生死机理,法律对胎儿、著作"人格权"、财产继承及"身后自主权"的保护均不构成例外.人死之后不能享有任何权益,但其生前形象作为符号世界的一部分,具有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双重公益;同时,死者近亲属与后代享有祭奠、追思的利益.死者"人格"的保护范围应限于维护死者生前形象的"名誉",请求权基础则可在民法体系内解决:《民法典》第994条具有基础地位,第185条则起补充作用,旨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
法庭科学鞋印检验鉴定是一项复杂的认知决策活动,受到内外变化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随着案件性质和鉴定专家经验的不同而变化。研究特征比对方法的基础有效性对鞋印检验乃至法庭科学领域至关重要,这可以更好辨别鉴定专家是如何开展形态比对鉴定过程。国内外法庭科学专家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论证了专家认知与鉴定决策变化的关系,为进一步探讨如何解读鉴定专家的认知决策过程、规避决策失误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对《宪法》第3条第4款"中央的统一领导"的释义学研究亟待深化.可在梳理"领导"与"统一领导"宪法规范脉络的基础上,区分"领导""统一领导""领导和管理"等术语,进而对《宪法》第3条第4款中的"领导"扩大解释."中央的统一领导"的制度基础包括作为外部要素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前提要素的单一制、作为形成要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逻辑要素的民主集中制、作为结构要素的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作为实施要素的中央事权的根本性."中央的统一领导"的制度实现包括四大环节:作为前提的统一思想的领导,作为基础的宪法和法
法庭诘问是指在法庭上针对不属实的证言,通过巧妙有力的发问,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还事实本来面目.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可以运用证据将其不实证言推翻,而不必进行诘问.但
期刊
除了最注重内省的领域之外,几乎所有的文化领域都运用真实和知识的拙朴概念,探究外部世界的知识.既使是纯粹内省的领域(如果这类领域存在的话),对从事思想活动个人的思维和情
期刊
对于公诉人而言,法庭讯问是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最难的一个环节.相对于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环节,法庭讯问是公诉人与被告人一对一地进行直接交锋,极其考验公诉人的应变能力与
期刊
宪法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约束私人行为,是中美两国共同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议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州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一般仅约束政府行为,但若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存在充分关联,前者则有可能被拟制为"州行为"从而受到宪法权利的约束.从该法院的一系列相关案件来看,州行为的认定存在两条基本进路:两段分析法和归类分析法.后者包括四个具体标准:政府影响、公共职能、联合行为和司法执行标准.对于私人行为构成州行为的情形,两段分析法有所遗漏同时限定不足;归类分析法之下的联合行为、司法执行标准也存在逻辑局限.1970年以后,联
近年来我国学者倡导引入在西方盛行的刑事合规计划,以应对中资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合规风险。根据刑事合规在域外的实践,普遍的难题是有效合规计划的证明。比较法视角下,刑事合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入罪模式、作为抗辩事由的出罪模式、量刑调节模式以及程序法层面的暂缓起诉模式。不同模式的刑事合规,合规计划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应当有所差异。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设置,决定了实践中刑事合规践行的纵深度,起到调节阀作用。我国正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宜采取审慎的证明模式,适度激励企业建构合规计划,并防控合规激励被
为应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政府需要面向未来与不确定性作出以规制风险为目的的决策。决策应该坚持科学理性与循证思维,以实证的科学证据为基础。作为科学证据证明对象的事实,不仅具有发展性与流变性,且与价值以交错互嵌的形态实现着共存或者连接。科学证据的证据规则有其特殊性。在重视科学证据优点的同时,需要警惕其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从同行评议、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角度实现对科学证据的良性治理。
非传统国家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随着洗钱的日益发展,其危害性开始发生裂变,从初期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逐渐地升级为非传统安全的突出问题,反洗钱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反洗钱作为一个连接点,将我国的金融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等许多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成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和抓手.鉴于洗钱的危害性和严峻态势,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但是,面对新的复杂形势和国际合作的大背景,我们需要将反洗钱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