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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日,广东药学院校区发生了一起惨剧。这一天刚开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新生们都齐聚在3号宿舍楼门口摆设的注册报名处,办理入住手续。一名男生爬过7楼栏杆一跃而下,他坠地的瞬间恰好落在一位正给新生服务的女生身上,“砰”的一声巨响,两个人都倒卧在血泊中。
跳楼的男生是公共卫生学院健康保险专业四年级学生,名叫邓国旺。被砸到的女生名叫杨佩影,19岁,就读于该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家住珠海市香洲区。
邓国旺和杨佩影被救护车送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检查,邓国旺由于下坠时砸在别人身上而缓解了冲击力,他很快恢复了意识,脱离了生命危险。杨佩影由于重度脑颅损伤,胸骨骨折,肺脏器官挫伤,抢救无效后于晚9时30分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排除了邓国旺他杀或失足坠楼的可能,认定他为自杀未遂。
邓国旺出生于韶关市一个贫困家庭,他进入大学后四处打工。大学四年他几乎没有找家里要过学费和生活费。为了让家里的经济条件得到改善,邓国旺创办了一个网站,后来又与别人合资办了一家贸易公司。通过学校的物业公司牵线,邓国旺与一家公司合作,计划从9月1日到10日搞一场名为“2007广州大学城娱乐嘉年华”的活动,在学校的商业区进行娱乐、售卖、招商一体化。对方公司提供大约20万元的商品,在20个展位上经销,其他展位则以3000元的价格由邓国旺负责找商家。
9月1日那天,工商局前来检查,发现邓国旺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租用活动场地,而他的公司还没有正式注册,也就是说,由于他的公司不合法牵扯到整个活动的不合法,活动必须立即停办。
参展的商家拿着与邓国旺签订的合同,找他进行索赔,邓国旺需要赔付人家几十万元。想到自己一辈子都不会还清这笔巨债,邓国旺十分绝望,生出了自杀的念头。9月3日,他来到宿舍区爬上7楼栏杆跳楼。没想到竟然砸倒了人。
杨佩影漂亮乖巧,为人活泼开朗,跟同学相处融洽,学习成绩也很好,同学们都很喜欢她。事发当天,杨佩影的父母从珠海匆匆赶到广州,没想到几天前还笑语盈盈的女儿转瞬间香消玉陨,杨父杨母撕心裂肺地哭喊着说什么也不肯原谅邓国旺,一定要找邓家讨一个公道的说法。
邓国旺的爸爸赶到医院照料儿子,由于邓国旺的伤势急需治疗,一贫如洗的家里四处借钱。邓国旺已经恢复一些意识,对于造成杨佩影无辜死亡,他非常内疚,他是“无心酿错”,希望杨家原谅自己,至于今后要负担什么责任,他也说不清楚。
杨佩影的父母并没有直接与邓家接触,他们表示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他们回到珠海,请律师进行司法诉讼的准备。与此同时,关于邓国旺要不要担负法律责任,应该担负什么样责任,众人也是莫衷一是,没有定论。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邓国旺是跳楼自杀,如果他死了,就不必承担责任,现在他没有死,就要担负过失责任,给杨家进行民事赔偿。有人则认为学校应该对此负责,尤其是学生宿舍楼有7层高,上面的护栏却这样容易让学生爬上爬下,所以学校应该负担邓国旺和杨佩影两个学生一死一伤的经济赔偿。
说法
根据正常人的智力判断,邓国旺砸死杨佩影之前,是不会意识到她在楼下的,但是,考虑到那天新生们拥挤在宿舍楼下注册,不管邓国旺当时的思想情绪处于多复杂的状态,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判断出楼下面有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属于过失犯罪。考虑到邓国旺跳楼自杀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他的确又没有故意伤人的恶意动机,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由于造成杨佩影死亡的后果极为严重,按照法律规定,过失杀人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民事赔偿,可以附在刑事案件审结时一并解决。邓国旺已经是22岁的成年人,赔偿金只能是他个人名下的财产,而现在他恰是因为负债累累而选择自杀,杨家恐怕无法获得多少赔偿。
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如果邓国旺是失足坠楼,那么作为学生宿舍建筑保护设施的护拦肯定要考虑其疏漏之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邓国旺自杀显然不是建筑物所能挡住的。楼顶上的护栏足以起到防止学生失足的作用,而邓国旺是自己走到楼顶上攀爬护栏后跳下去的,学校不可能预见到他的自杀行为,所以对他的自杀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学校更不可能预见到邓国旺的行为会造成杨佩影的死亡。所以,学校不存在对杨佩影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邓国旺应负全部责任。
跳楼的男生是公共卫生学院健康保险专业四年级学生,名叫邓国旺。被砸到的女生名叫杨佩影,19岁,就读于该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家住珠海市香洲区。
邓国旺和杨佩影被救护车送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检查,邓国旺由于下坠时砸在别人身上而缓解了冲击力,他很快恢复了意识,脱离了生命危险。杨佩影由于重度脑颅损伤,胸骨骨折,肺脏器官挫伤,抢救无效后于晚9时30分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排除了邓国旺他杀或失足坠楼的可能,认定他为自杀未遂。
邓国旺出生于韶关市一个贫困家庭,他进入大学后四处打工。大学四年他几乎没有找家里要过学费和生活费。为了让家里的经济条件得到改善,邓国旺创办了一个网站,后来又与别人合资办了一家贸易公司。通过学校的物业公司牵线,邓国旺与一家公司合作,计划从9月1日到10日搞一场名为“2007广州大学城娱乐嘉年华”的活动,在学校的商业区进行娱乐、售卖、招商一体化。对方公司提供大约20万元的商品,在20个展位上经销,其他展位则以3000元的价格由邓国旺负责找商家。
9月1日那天,工商局前来检查,发现邓国旺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租用活动场地,而他的公司还没有正式注册,也就是说,由于他的公司不合法牵扯到整个活动的不合法,活动必须立即停办。
参展的商家拿着与邓国旺签订的合同,找他进行索赔,邓国旺需要赔付人家几十万元。想到自己一辈子都不会还清这笔巨债,邓国旺十分绝望,生出了自杀的念头。9月3日,他来到宿舍区爬上7楼栏杆跳楼。没想到竟然砸倒了人。
杨佩影漂亮乖巧,为人活泼开朗,跟同学相处融洽,学习成绩也很好,同学们都很喜欢她。事发当天,杨佩影的父母从珠海匆匆赶到广州,没想到几天前还笑语盈盈的女儿转瞬间香消玉陨,杨父杨母撕心裂肺地哭喊着说什么也不肯原谅邓国旺,一定要找邓家讨一个公道的说法。
邓国旺的爸爸赶到医院照料儿子,由于邓国旺的伤势急需治疗,一贫如洗的家里四处借钱。邓国旺已经恢复一些意识,对于造成杨佩影无辜死亡,他非常内疚,他是“无心酿错”,希望杨家原谅自己,至于今后要负担什么责任,他也说不清楚。
杨佩影的父母并没有直接与邓家接触,他们表示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他们回到珠海,请律师进行司法诉讼的准备。与此同时,关于邓国旺要不要担负法律责任,应该担负什么样责任,众人也是莫衷一是,没有定论。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邓国旺是跳楼自杀,如果他死了,就不必承担责任,现在他没有死,就要担负过失责任,给杨家进行民事赔偿。有人则认为学校应该对此负责,尤其是学生宿舍楼有7层高,上面的护栏却这样容易让学生爬上爬下,所以学校应该负担邓国旺和杨佩影两个学生一死一伤的经济赔偿。
说法
根据正常人的智力判断,邓国旺砸死杨佩影之前,是不会意识到她在楼下的,但是,考虑到那天新生们拥挤在宿舍楼下注册,不管邓国旺当时的思想情绪处于多复杂的状态,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判断出楼下面有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属于过失犯罪。考虑到邓国旺跳楼自杀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他的确又没有故意伤人的恶意动机,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由于造成杨佩影死亡的后果极为严重,按照法律规定,过失杀人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民事赔偿,可以附在刑事案件审结时一并解决。邓国旺已经是22岁的成年人,赔偿金只能是他个人名下的财产,而现在他恰是因为负债累累而选择自杀,杨家恐怕无法获得多少赔偿。
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如果邓国旺是失足坠楼,那么作为学生宿舍建筑保护设施的护拦肯定要考虑其疏漏之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邓国旺自杀显然不是建筑物所能挡住的。楼顶上的护栏足以起到防止学生失足的作用,而邓国旺是自己走到楼顶上攀爬护栏后跳下去的,学校不可能预见到他的自杀行为,所以对他的自杀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学校更不可能预见到邓国旺的行为会造成杨佩影的死亡。所以,学校不存在对杨佩影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邓国旺应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