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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民兵军事训练工作一直是在“政府发文、领导协调、企业服从”的运行机制下实现的,行政手段多于法律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效益优先、利益至上的企业法人化、非社会化日渐凸显,政府职能开始转变,行政命令对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权威”下降,企业法人地位逐步增强,自主决策和独立经营权进一步强化。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证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自觉“抽人”、“掏钱”参加军事训练,就必须做到“三个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