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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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第一,推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不例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引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发展。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进入市场,大规模地集中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从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二,使土地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需要。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无法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对其进行高效的利用,使土地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则能促进擅于以土地谋生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欲另谋出路的农民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土地,找到更适合自己的选择,从而促进土地从低效利用向高效利用的转变。
  第三,加快城镇化步伐的需要。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是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目标,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农业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如果限制其自由流转,则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即使有更好的出路,他们也会担心对土地的处置问题。此外,还易导致土地抛荒的现象,只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实实在在的资本,允许其自由流转,使农民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本放心地进城务工,在城镇安家落户,从而也有利于加快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2.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弊端
  2.1无偿流转占多数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有偿的原则。实行有偿流转的依据在于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流转给他人而应得到的补偿。可是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无偿的或是低价的,这样必然会导致农民无论是否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都不会放弃自己的土地,也使得兼业农户与农地的分离难上加难,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要改变这种局面也不能一直停留在理论上,应及时建立一套高效的土地经营模式。
  2.2流转对象过于局限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大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且多为转让人的亲戚和朋友,这样不利于农业的市场化转变。
  2.3流转行为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流转占着主导地位,多为亲戚朋友之间的流转,這就导致了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是通过有关部门签订书面流转协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而成为纠纷发生的诱因,也使得解决纠纷时欠缺可靠的依据。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我认为,应当明确在法律中予以规定的流转方式为转让、出租、互换三种。
  3.1转让
  转让是承包人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由第三方继续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承包合同的流转方式。
  对于法律是否应当允许转让,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可以转让,一种认为不能转让。后者的主要理由是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势必重演历史上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我认为立法应采取前一种观点。首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随之减弱,在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些第一、二产业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地无偿转包,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倒贴皮”的现象,农村的贫富差距主要发生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民与固守土地的农民之间;其次,农民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能够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然会通过趋利弊害的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来进行优化选择。再次,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成,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愈显松散,农民完全依靠土地的现象也越来越少,况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势态也比较乐观,农民大规模的逆转现象也极少可能发生。若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土地的流转制度的建构无疑是个绊脚石。
  3.2出租
  出租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租给他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经营,但自己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仍与发包方保持承包合同关系,承租人根据同承包经营权人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是物权法上的主体。出租主要适用于承包经营权人暂时脱离或无力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又不想放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承租双方可以对租金、期限、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由于其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
  3.3互换
  互换是指为方便农户耕种与集体管理,或发展专业生产,农户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的交换。互换同转让相类似,实际上是一种相互转让,但与转让不同的是,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各承包人不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关系,仍然按照各自原来的承包合同分别向原发包方履行义务。互换作为集体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不仅成本低,交易便捷,且方便土地经营,更为建立统一规划的土地经营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4.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4.1通过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界定进行规范
  首先,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适时地进行土地劳作,才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会对农业带来永久性的损害。其次,受让人承包的土地的土地数量也需要受到限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导致农村土地的垄断经营。若对受让人受让的土地数量不加限制,受让人会利用其经济优势垄断土地,造成一部分贫苦农民失去经营土地的机会,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也不利于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
  4.2规范流转程序
  土地流转双方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应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公证的,可到政府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以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满,无论是否延期,有关农户都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汇报,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农用地的正常管理。基层政府在管理上应简化程序,规范收费,以免加重农民的负担。
  4.3法律应明确规定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我国的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耕地退化严重,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国家的多部法律都有耕地保护的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章节中第3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规定此种限制,我认为土地的流转必须强调这一点。在一般情况下,受让人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此项规定者,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4.4以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市场实现土地的流转,使土地在农户之间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有利于土地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充分利用,也能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行政色彩,使欲以权谋私的少数人员无机可趁。通过市场机制,使农户通过自由协商来实现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正体现了土地流转中的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要建立一个公平、稳定的大环境,加快税费改革,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会切实保障农民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从而也能更好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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