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与动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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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的时间远远迟于其他法律部门,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学界对经济法的许多方面存有争论。其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仍为争论焦点。本文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角度,探讨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范围及变化,得出经济法调整对象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性。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产生 静态性 动态性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现代民法的渊源——罗马法即产生;而直到20世纪初德国出台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才徐徐拉开经济法发展的序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生成晚于其他法律部门,原因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晚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尚未成熟,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作是一种“变法”式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控制,对市场中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管理,均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为适应社会现实,我国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移植了大陆法系经济法,结合国情进行修改,形成了最初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
  鉴于上文提及的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及社会需求,此处不再论述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仅以肯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对其调整对象进行分析。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老诸论和新诸论两个时期。老诸论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学科经济法论、大经济法论或称大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纵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宏观经济法论、计划经济法论等。新诸论始于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这些观点分别是新学科经济法论、新纵横统一论、新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协调论、需要干预论、行政隶属论、国家经济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论等。
  以上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所谓老诸论和新诸论,实际上很多观点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我们大致可以将它们分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学科经济法论,即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在学科上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不做讨论);第二是纵横统一经济法论(包括管理协作论、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论、需要干预论等),即认为经济法不仅要调整所有的纵向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一部分横向经济协作关系;第三是行政经济法论(包括纵向经济法论、行政隶属论、国家干预经济论、国家经济管理论等),认为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只调整宏观的纵向经济关系,不同时调整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动态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静”表现在与政策、制度相比,法律具有更为明显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执行并非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活动,它是在一种稳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国家重要活动。
  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才是绝对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不例外。本文认为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空间因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其对本国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范围、力度也不同,调控和监管的效果也将不同。即便在相同的经济体制下,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也会导致不同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措施的出台,经济结构产生变化,经济法调整或重点调整的对象必将不同。
  (二)时间因素。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会体现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相对应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监管方式将不断调整,由此引起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变化时时都在发生。当一国或一地区面临重大社会变革(如战争、动乱、瘟疫)时,其经济市场往往受到巨大冲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心也会发生转移。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经济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经济在短短30年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重心也处在动态的变化中。
  笔者预测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态性,近年我国经济法将继续着力于宏观调控关系,同时增强对市场监管关系的调整,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四、总结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时间较晚,发展较不完善,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其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认尤为关键。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种,笔者更赞同行政经济法论;同时认为结合中国经济市场和经济转型时期,其调整对象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是永恒静止的,而是暂时静止、不断变化的。任何微小的空间、时间变化都将引起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调整对象重点的变化。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动静结合看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文预测近年经济法调整对象重点将向市场监管转移,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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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寻静秋(1990-),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魏传凯(1990-),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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