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职补偿的公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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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以及董事是公司主要管理者的特殊身份,董事离职补偿纠纷的裁判思维应从劳动法转向合同法,并回归董事自我交易本质的公司法逻辑,嵌入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断是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的基本准则,构建对董事离职补偿进行限制的程序机制与实质审查标准.程序机制,包括公司内部离职补偿决策权配置以及离职董事参与机制.前者主要指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策权、一般排除董事会决策权、辅之以监事会的监督;后者主要指离职董事的知情权、陈述权及议价权.是否补偿乃至补偿额度的实质审查,主要考虑董事离职原因、董事剩余任期以及董事薪酬水平三个要素,应引入违反忠实义务被解除职务的离职补偿约定无效、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合理水平的董事薪酬限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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