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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发思考的案例陈甲系贵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苏淮安与蔡甲结婚。2000年2月,陈甲生下了儿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过程中,意外从楼上摔下死亡。陈甲与其子蔡乙共获得用人单位18.5万元的赔偿款,该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负责保管。这18.5万元中,除了5000元用于安葬蔡甲、给陈甲现金5000元及存折3万元外,剩余的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