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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目前的三资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及WTO的要求存在许多矛盾。在内容上,三大法律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与国内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存在许多重复和矛盾。外资企业法违反了WTO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TRIMS协议中的市场准入原则,所以应该废除我国三大外资企业法,同时吸收其中的先进立法经验,与公司法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