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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校企合作的政策平台,我校校企合作的基本做法,校企合作如何使校企双赢,分析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校企合作 做法 问题 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2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国家为校企合作构筑了政策平台,不少学校也已经着手实施了校企合作工作,但这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从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本文中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学校在校企合作实践中的情况,就校企合作的操作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探讨。
我校(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自1953年创办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统招统分”的办学模式,为有色金属行业、冶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技能和管理型人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教育体制的相应改革,从1996年开始,学校进入了“自主招生”、“不包分配”的市场化办学阶段,尽管学校较顺利地通过了从计划到市场的“软着陆”,但办学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传统的车、钳、电等专业虽然得以保留并发展成为数控、模具、电气自动化等现代化专业,但采、选、炼等体现学校行业特色的专业则在此期间销声匿迹。经过初略调查,这些专业的技术人才需求呈旺盛趋势。如何以就业为导向,体现自己的办学优势,成为了学校的一个新课题。2005年开始,学校重新进行定位思考,作为行业技校,应如何依托行业,紧密联系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走校企合作之路,同时,围绕校企合作办学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2006年,冷水江天宝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校签订了第一份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式培训合同,开创了我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先河,按照合同要求,我们派遣老师到上海天宝紧固件公司现场学习,按培养目标自编教材,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圆满完成了合同任务,确保了冷水江天宝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批冷镦、酸洗拉丝等无法从社会上招聘到的生产技术工人按期上岗。
紧接着,我们走向湖南有色行业各单位,学校先后与黄沙坪矿、宝山矿、香花岭矿、新田岭矿等单位签订了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合同。在就业目的上,有企业为解决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招工培训与企业直接到学校招募所需人才的培训;在生源结构上,有在职职工培训与面向社会招生的订单式培训;在培训方法上,有在学校的集中培训与在企业的现场培训;在培训时间上,有一年以上的长期培训,有三至六个月的短期培训,还有为解决某类具体问题的临时性培训;在培训模式上,采用了“1+1”(学校校内培训一年,企业顶岗实习一年)、“1.5+0.5”(学校校内培训一年半,企业顶岗实习半年)、“2+1”(学校校内培训两年,企业顶岗实习一年)、“1+0.5+0.5”(学校校内培训一年,企业教学实习半年,再企业顶岗实习半年)、“3个月+3个月”(3个月理论课,3个月企业顶岗实习)。做到了规范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上述培训方式既符合国家的职业教育政策,也充分满足了企业需求,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我校校企合作培训的基本操作程序是:
首先,学校根据企业要求组织招生(职工培训除外),有的是面向单位子女招生,有的是面向社会招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招生考试与录取(包括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体检、统一录取),为企业排忧解难。如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招收30名普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240多人报考,最后录取30人,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高效率的运作,企业满意、职工认同。这种方式,适合一些大型国企,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问题而选用。
其次,在合同洽谈阶段,学校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计划和培养目标,拟定教学计划与企业商榷,然后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教材或直接编制培训教材,增强了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如宝山公司2009年的电、钳专业职工培训;新田岭矿业公司的2008年的化验工培训,2009年的生产安全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培训。这种方式既适宜于大型企业的在职人员素质提高型培训,也适用于大型企业特殊工种的人力资源储备型培训。如我校为不同单位培训的冷镦、酸洗拉丝、深孔加工、铸造、锻造等专业人才,都是暂时不能从人办资源市场获得的,这种订单式培训为企业快速启动人力资源机制“解了渴”。
第三,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这样加强了学校和企业的紧密联系,既为企业增强了专业培养的针对性,也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与竞争能力创造了条件。如湖南有色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工娄底中兴液压件公司、三一重工娄底中源新材料公司等。学生实习的第一种形式是学生通过一年以上的理论课学习,老师指导学生到生产现场进行教学实习,教学实习结束后,总结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理论知识的运用情况,学生回校再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知识“补火”,毕业前再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教师跟踪管理、分类指导;第二种形式是根据订单式培训合同,学生通过一年以上的理论课与基础实习课学习,由于教师指导到生产现场进行顶岗实习;第三种形式,没有订单培训合同,理论与基础实习教学都在学校完成,企业根据需求计划,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直接到学校选择实习生。无认哪种形式,学生实习结束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企业都可以从学生中择优录用所需技术人才。学校为企业选聘人才提供了平台,因为对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企业可按实习协议退回学校,不会给企业带来后顾之忧;也为学校因材施教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我校校企合作的实际来看,在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和企业是双赢的。
对学校而言,其一,和知名企业合作,提高了学校的知名度;其二,学生对知名企业的向往,使中职学校招生难的问題得以缓解;其三,不同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特点,促使学校不断改进教育方法,更新教育理念与教学内容;其四,依托企业平台,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并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其五,有更大的实习教学空间和更多的实习教学资源,节约了大量的实习成本;其六,学生毕业后有稳定的就业单位,减轻了学校推荐就业的压力。
对企业而言,其一,按人力资源需求组织“订单式”培训,储备了丰富的人力资源,确保了人力资源供给的持续性;其二,按本企业的技术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增强了所需人力资源培养的针对性;其三,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招募成本;其四,实习过程学校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学生优胜劣汰,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当然,在过去的校企合作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校企双方共同关注的安全问题,有时可能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有时可能发生实习生人身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使学校和企业陷入尴尬。曾有一次,一名实习生在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了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给企业造成了设备损坏,给自己造成了九级伤残,企业认为他是实习生,不能按工伤处理;学校认为学生是在生产过程发生的伤害,企业应按工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长认为,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应负责赔偿,又是在企业受的伤,同时也应该由企业负责赔偿。三方各执一词,对企业和学校的声誉,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是实习生的就业稳定问题,由于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受市场的影响程度不一,有的企业生产一直稳定,但有的企业可能出现生产经营不景气时期,一旦企业出现不景气,就会首先辞退实习生,学生被辞退,学校就面临着再次为学生寻找实习单位的压力。如实习结束后,企业不能及时接收用工,学校必须为这些“特定”专业的学生再行安置,甚至还要承担转为通用专业培训的义务。第三,个别企业诚信较差,校企合作协议不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种类,在履行这种“君子协定”的过程中,学校一般处于劣势地位,企业以各种形式规避责任,学校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必须单方承担由于企业失信导致的后果。如我校有一学生在某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由于企业管理问题(实习生应在师傅的指导下操作,而企业让实习生独立操作),导致学生安全事故,企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因尚有两个该企业的订单式培训班等待该企业安排实习,不得不独自“买单”。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
第一,学校要增强保险责任意识。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搞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能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矛盾。学校必须组织全体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企业也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学校和企业都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计划中去,严格实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学生懂得基本的安全知识,培养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习惯;在学生进入实习前,企业必须专门组织对实习生的三级安全教育,实习部门负责人、班组师傅时刻不忘现场安全教育与现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设立相应的法规,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在籍学生,另方面在企业顶岗实习,有时甚至是实际上的独立操作的员工),使得实习生不能象合同制员工一样,享受应有的待遇,如果有了相应的法规,规范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和企业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弥补这些法律上的空白,确保企业诚实守信,学校和企业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校企合作会长足发展。
第四,学校严谨对待实习合同。虽然实习合同很难明晰校企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在企业违约时难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办法解决分歧,但在合同订立时,应该慎重考虑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预计解决的办法,尽管是“君子协定”,也要“先小人,后君子”,通过合同促使校企合作的内定与方式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职成[2008]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3] 教职成〔2007〕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4] 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关键词】校企合作 做法 问题 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2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国家为校企合作构筑了政策平台,不少学校也已经着手实施了校企合作工作,但这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从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本文中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学校在校企合作实践中的情况,就校企合作的操作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探讨。
我校(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自1953年创办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统招统分”的办学模式,为有色金属行业、冶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技能和管理型人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教育体制的相应改革,从1996年开始,学校进入了“自主招生”、“不包分配”的市场化办学阶段,尽管学校较顺利地通过了从计划到市场的“软着陆”,但办学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传统的车、钳、电等专业虽然得以保留并发展成为数控、模具、电气自动化等现代化专业,但采、选、炼等体现学校行业特色的专业则在此期间销声匿迹。经过初略调查,这些专业的技术人才需求呈旺盛趋势。如何以就业为导向,体现自己的办学优势,成为了学校的一个新课题。2005年开始,学校重新进行定位思考,作为行业技校,应如何依托行业,紧密联系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走校企合作之路,同时,围绕校企合作办学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2006年,冷水江天宝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校签订了第一份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式培训合同,开创了我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先河,按照合同要求,我们派遣老师到上海天宝紧固件公司现场学习,按培养目标自编教材,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圆满完成了合同任务,确保了冷水江天宝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批冷镦、酸洗拉丝等无法从社会上招聘到的生产技术工人按期上岗。
紧接着,我们走向湖南有色行业各单位,学校先后与黄沙坪矿、宝山矿、香花岭矿、新田岭矿等单位签订了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合同。在就业目的上,有企业为解决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招工培训与企业直接到学校招募所需人才的培训;在生源结构上,有在职职工培训与面向社会招生的订单式培训;在培训方法上,有在学校的集中培训与在企业的现场培训;在培训时间上,有一年以上的长期培训,有三至六个月的短期培训,还有为解决某类具体问题的临时性培训;在培训模式上,采用了“1+1”(学校校内培训一年,企业顶岗实习一年)、“1.5+0.5”(学校校内培训一年半,企业顶岗实习半年)、“2+1”(学校校内培训两年,企业顶岗实习一年)、“1+0.5+0.5”(学校校内培训一年,企业教学实习半年,再企业顶岗实习半年)、“3个月+3个月”(3个月理论课,3个月企业顶岗实习)。做到了规范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上述培训方式既符合国家的职业教育政策,也充分满足了企业需求,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我校校企合作培训的基本操作程序是:
首先,学校根据企业要求组织招生(职工培训除外),有的是面向单位子女招生,有的是面向社会招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招生考试与录取(包括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体检、统一录取),为企业排忧解难。如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招收30名普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240多人报考,最后录取30人,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高效率的运作,企业满意、职工认同。这种方式,适合一些大型国企,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问题而选用。
其次,在合同洽谈阶段,学校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计划和培养目标,拟定教学计划与企业商榷,然后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教材或直接编制培训教材,增强了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如宝山公司2009年的电、钳专业职工培训;新田岭矿业公司的2008年的化验工培训,2009年的生产安全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培训。这种方式既适宜于大型企业的在职人员素质提高型培训,也适用于大型企业特殊工种的人力资源储备型培训。如我校为不同单位培训的冷镦、酸洗拉丝、深孔加工、铸造、锻造等专业人才,都是暂时不能从人办资源市场获得的,这种订单式培训为企业快速启动人力资源机制“解了渴”。
第三,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这样加强了学校和企业的紧密联系,既为企业增强了专业培养的针对性,也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与竞争能力创造了条件。如湖南有色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工娄底中兴液压件公司、三一重工娄底中源新材料公司等。学生实习的第一种形式是学生通过一年以上的理论课学习,老师指导学生到生产现场进行教学实习,教学实习结束后,总结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理论知识的运用情况,学生回校再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知识“补火”,毕业前再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教师跟踪管理、分类指导;第二种形式是根据订单式培训合同,学生通过一年以上的理论课与基础实习课学习,由于教师指导到生产现场进行顶岗实习;第三种形式,没有订单培训合同,理论与基础实习教学都在学校完成,企业根据需求计划,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直接到学校选择实习生。无认哪种形式,学生实习结束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企业都可以从学生中择优录用所需技术人才。学校为企业选聘人才提供了平台,因为对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企业可按实习协议退回学校,不会给企业带来后顾之忧;也为学校因材施教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我校校企合作的实际来看,在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和企业是双赢的。
对学校而言,其一,和知名企业合作,提高了学校的知名度;其二,学生对知名企业的向往,使中职学校招生难的问題得以缓解;其三,不同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特点,促使学校不断改进教育方法,更新教育理念与教学内容;其四,依托企业平台,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并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其五,有更大的实习教学空间和更多的实习教学资源,节约了大量的实习成本;其六,学生毕业后有稳定的就业单位,减轻了学校推荐就业的压力。
对企业而言,其一,按人力资源需求组织“订单式”培训,储备了丰富的人力资源,确保了人力资源供给的持续性;其二,按本企业的技术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增强了所需人力资源培养的针对性;其三,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招募成本;其四,实习过程学校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学生优胜劣汰,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当然,在过去的校企合作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校企双方共同关注的安全问题,有时可能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有时可能发生实习生人身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使学校和企业陷入尴尬。曾有一次,一名实习生在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了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给企业造成了设备损坏,给自己造成了九级伤残,企业认为他是实习生,不能按工伤处理;学校认为学生是在生产过程发生的伤害,企业应按工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长认为,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应负责赔偿,又是在企业受的伤,同时也应该由企业负责赔偿。三方各执一词,对企业和学校的声誉,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是实习生的就业稳定问题,由于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受市场的影响程度不一,有的企业生产一直稳定,但有的企业可能出现生产经营不景气时期,一旦企业出现不景气,就会首先辞退实习生,学生被辞退,学校就面临着再次为学生寻找实习单位的压力。如实习结束后,企业不能及时接收用工,学校必须为这些“特定”专业的学生再行安置,甚至还要承担转为通用专业培训的义务。第三,个别企业诚信较差,校企合作协议不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种类,在履行这种“君子协定”的过程中,学校一般处于劣势地位,企业以各种形式规避责任,学校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必须单方承担由于企业失信导致的后果。如我校有一学生在某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由于企业管理问题(实习生应在师傅的指导下操作,而企业让实习生独立操作),导致学生安全事故,企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因尚有两个该企业的订单式培训班等待该企业安排实习,不得不独自“买单”。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
第一,学校要增强保险责任意识。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搞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能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矛盾。学校必须组织全体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企业也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学校和企业都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计划中去,严格实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学生懂得基本的安全知识,培养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习惯;在学生进入实习前,企业必须专门组织对实习生的三级安全教育,实习部门负责人、班组师傅时刻不忘现场安全教育与现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设立相应的法规,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在籍学生,另方面在企业顶岗实习,有时甚至是实际上的独立操作的员工),使得实习生不能象合同制员工一样,享受应有的待遇,如果有了相应的法规,规范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和企业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弥补这些法律上的空白,确保企业诚实守信,学校和企业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校企合作会长足发展。
第四,学校严谨对待实习合同。虽然实习合同很难明晰校企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在企业违约时难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办法解决分歧,但在合同订立时,应该慎重考虑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预计解决的办法,尽管是“君子协定”,也要“先小人,后君子”,通过合同促使校企合作的内定与方式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职成[2008]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3] 教职成〔2007〕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4] 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