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规范对金融创新的回应

来源 :经贸法律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_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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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私法规范虽主要寄居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体系中,但交易结构简单、表现形式单一、法律关系清晰的金融商事活动基本能够得到有效调整。这均源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中“物—债”“股—债”二分结构具有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并且金融领域主体法、行为法等私法规范的塑造也深嵌着民商事法律思维。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尤其是创新型金融工具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外加证券化、表外化的共同作用,金融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标的物以及各自盈亏风险分配机制等越来越复杂,并呈现出融合或者重叠的演进趋势,这均导致传统民商事私法规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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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院校美学课程改革引入美育维度符合师范人才培养和美学课程改革的双重需要。师范院校实施美育有学科性和人文性的双重任务,其立足点是文学美育和师范生培养。美学课程改革实施美育,具体路径应包括,调整课程目标突出审美能力,丰富教学内容向实际审美体验倾斜,组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建立个性化的过程性的教学评价。
新工业革命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本文基于A-H模型,选取2006—2019年中国30个省份的制造业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互联网应用对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了技能溢价在互联网应用影响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过程中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当互联网应用产生的创新效应大于替代效应时,能够提升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当替代效应大于创新效应时,互联网应用对制造业生产过程产生了非适应性冲击,出现“索洛悖论”;技能溢价能够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调节互联网应
银行居于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运行的中心,本文手工收集了中国51家上市银行2008—2020年的影子银行相关数据,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相关研究。研究发现,在表内影子银行业务中,股份制银行居于主导地位,股份制银行和城/农商行持有多种影子银行资产,表内影子银行化的程度较高,而国有银行的表内影子银行化程度较低。银行会通过资产转换的操作来规避监管政策的影响。在表外影子银行业务中,股份制银行主导了非保本理财产品和承兑汇票规模的变化,国有银行主导了委托贷款规模的变化。严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影子银行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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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期栽培经验,笔者认为单芽修剪是户太八号葡萄最好的冬剪手法,具有结果部位上移缓慢,便于保花保果,减少疏果量,营养输送距离短,省工省肥,果实大小适中等优点。该手法适用于V型架、大H架、倒L架等架式的成龄葡萄树。采用单芽修剪,要求树体生长良好,摘心适时,花芽已形成。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历史进程中的重要篇章,其回应了当前主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并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新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之努力和成就。从根本上来说,《新加坡调解公约》通过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国际执行力来提升国际商事调解的吸引力,其核心价值在于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在缔约国的实现。如何有效保障国际调解协议执行力的实现与缔约国合理审查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新加坡调解公约》载明了缔约国可对国际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与其他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条约中的抗辩事
传统理论认为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降低封闭公司因两权分立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但是频频发生的司法争端却不断挑战着这一理论假说。究其缘由,“封闭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改变了传统企业的信息分布和利益结构,催生了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第二类代理成本。与此同时,上述结构性变迁,还导致强制分红、强制退出以及除名行动等,曾经作用于相似组织结构的传统治理机制纷纷失效。因此,重拾《合伙企业法》中长期被忽略的人数限制、薪酬激励等制度规则,成为优化合伙制持股模式的必然选择。推而广之,混合型商业组织的治理逻辑,应当以特定的
“长臂管辖”是美国在国际关系中奉行霸权主义于法律和司法上的反映。近年来,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单边制裁等频繁发生,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的一大羁绊。“长臂管辖”是美国实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保障手段。揆诸世界其他国家及我国的应对方式,皆难阻断美国的“长臂管辖”,以“短臂”反制“长臂”捉襟见肘。为阻断美国的“长臂管辖”,中国必须坚持对等原则,以强化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反制“长臂管辖”。反制措施不但要消除被美国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及其交易相对方对美国“长臂管辖”的恐惧心理,更要在对等原则基础上让美国及配合其制裁者心生畏惧
民事合伙的主体性问题,即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不应当通过其是否具有组织性来解答。凡是对外参与经济生活的外部合伙都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主体性。民事合伙不仅是所有合伙的基本形态,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单个)合伙财产虽然为全体合伙人共有,但并非必定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在遵循单个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份额)的原则下,两种共有关系都可符合民事合伙的特点。民事合伙的立法欠缺与共有关系的制度衔接,共有关系所包含的团体关系属债权性质,但是只在物权法下进行了规范,从而使得(单个)合伙财产(份额)的处分等问题可能受到民事合
《民法典》第134条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定性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瑕疵决议的“三分法”,为公司决议规则的立法进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公司法》全面修订背景下的公司决议规则改造,不宜大破大立,更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制度经验,应重点从公司决议纠纷的本土司法裁判实践中吸收提炼成熟可行的规则。将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引入公司决议规则,并与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进行制度衔接,形成表决权瑕疵、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并存的公司决议瑕疵原因事实体系。对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