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

来源 :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aobozaiw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书,是否可以在受送达人下落不阴或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理由是:一、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作的,因此它与判决书、传票等强制性、指令性的法律文书不同;民诉法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这就说明了调解书的生效必须以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书为前提。 Whether the mediation of civil and economic cases by the people’s court can be served on public notice if the farewell party is not delivered or served by the method of delivery provided for in Chapter 5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may differ from judicial practice Opinion: In my opinion, the mediation should not be served on the public notice. The reasons are: First, the mediation is made on the basis of voluntary agreement reached by both parties. Therefore, it is different from mandatory and mandatory legal instruments such as verdict and subpoena. Article 102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if the mediation fails to reach an agreement or a party regains its replies before the mediation service is served,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try the case and should not be left to adjudication. This shows that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media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parties willing to accept the mediation of the premise.
其他文献
<正> 我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的看来,这部法律中所确立的我国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及
<正> 一、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问题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呢?抑或既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这似乎已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从对许多问题表现出的分歧看,它却仍是一个没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要不要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容;在诸多的程序制度中,是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有无必要研究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的结合与协调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民事诉讼法即使具有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可行性,也必然会缺乏诉讼机制构成
撕下今天的日历,便深谙明天我将怎样过,贝叶梵音,是断然羁绊不了一颗如猿似马的心;今天的日子,一如昨日寂寞的忌辰,一如明日是今日的复活。我们不可能像莎士比亚、托尔斯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律师代理费。在一部分同志看来,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也有不少人尤其是胜诉方当事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律师代理费应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初春的上海,乍暖还寒。霓虹闪烁、流光溢彩的大街上,行人已抵御不住春寒的侵袭,匆匆向着各自的小巢归去。人群中,一个衣衫单薄的幼女毫无方向地随着人流
在几何证明题中,有很多都是由课本上的例题或者习题的拓展演变而来的.如果我们在教学中认真钻研教材,就会发现许多值得研究的基本几何图形,若利用这些几何图形进行变式、重组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检察机关自身体制完善的需要,我国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应运而生了。从1992年3月开始,我们重点对江苏省淮阴、常州、盐城三市的盱眙、
法院和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对矛盾,二者同时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特定的诉讼义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据此而实施的多种诉讼行为,构成有机的矛盾统一体。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这对矛盾在法律程序上推进和展开的过程。关于法院审判行为(职权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分配,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现代
如何正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这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难题。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在原告的主体资格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