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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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这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难题。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在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上,就引起了颇多争议,反响较大。(案情见《人民司法》1993年第5期《规土局批照行为违法,普陀区法院依法撤销》一文)对法院应否受理该案,非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本案相邻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审理中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 How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orrectly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and a controversial issue as well. Recently, an administrative case handled by the Putuo District People’s Court in Shanghai caused quite a lot of controversy and major repercussions o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For the case, see People’s Procuratorate, 1993, No. 5,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approved the act illegal, Putuo District Court revoked according to law,” a text) Whether the court should accept the case, the non-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With the main body of the plaintif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other issues, the trial produced several different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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