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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个税制定的目标--社会财富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但结合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此种“一刀切”的免征额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和弊端,如不考虑纳税个体家庭差异、固态不灵活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利与弊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现在,个税免征额上调至3500元已“板上钉钉”。此次上调,又会带来哪些利?又存在哪些弊端及不合理性?
一、上调免征额至3500元带来的影响有:
(一)对纳税人的影响--减轻中低收入人员的税负,增加高收入人员的税负。免征额调至3500元以后,减轻了工薪收入人员的纳税负担,纳税人一年最高可少交480元个税。同时,纳税面和纳稅人数也有所减少。其中,纳税人数将由目前的约9000万人减少到约3000万人,有约6000万人将不再纳税。同时,此次改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助于调节高收入,扩大中等阶层的可支配收入,防止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具有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理论上来说,免征额的提高,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将带来以下益处:
1、有助于改善宏观收入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让民众切实地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实惠,以此推动民众的投资创业,即通过减税来降低中等偏下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以此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改善生活水平,从而增强中等收入阶层的投资创业能力,激发居民的生产性能力,为缩小居民间的资产性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2、有助于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消费需求引导为主转变,减小内源型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二、我国此种免征额制度下的不合理性及弊端
在分析免征额提高后仍然存在的弊端之前,需要先明确几组数据,2000年以后,我国个税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到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2000亿元,共计2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自2005年以来,全国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例基本维持在6%-7%左右。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的8.3%。通过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免征额上调(从800元调至3500元)理论上虽然会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并没有减少,反而呈增长趋势。在指出这点后,接下来分析我国个税工资薪金3500元免征额仍然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一)我国当前税制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基本扣除方式,虽然此次提高免征额考虑了个人吃穿等基本开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却没有考虑家庭差异、地区差异,没有将家庭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等基本家庭生活开支纳入其中,这种不考虑个体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因此,个税改革除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等方面进行改革外,应从公平的视角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让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能少纳税。
(二)我国当前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使免征额有所提高,分类征收的弊端依然明显。据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个税收入中,有近70%是工薪阶层通过企业单位扣税缴纳的。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可能只有工资收入;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构成复杂,在分类征收模式下,无法把高收入群体的全部收入统一到一起纳税。
在现行个税的分类征收模式下,免征额的提高仍然无法避免“同收入,不同税”的尴尬局面,即使两个人劳动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不同,会导致税负不同。
(三)不灵活和非动态性。我国的税收制度,一旦确定,考虑到立法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即在长时期内固定不变。但个税征收应具有灵活性,应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比如人均GDP、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相比世界上最早征收个税的英国,其个税制度的特点是个税扣除额的动态性、免税额的动态性以及税基的动态性,其个税扣除额、免税额、税基每年都会随着物价指数进行调整,随之实行新的税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反观我国,我国的税制一旦确定,调整时间长,没有考虑确定应纳税额的相关合理因素。具体到我国的个税制度,其制定的初衷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将个税免征额从最初的800元调至3500元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数据表明,我国近几年的基尼系数持续大于0.4,按照国际惯例,这说明我国仍然贫富差距过大,这便有违征收个税的初衷。既然我国现行的此种不考虑相关因素的、长时期固定不变的制度没能实现预期的个税征收目标,是不是也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考虑相关因素(比如物价,通货膨胀,人均GDP),加快立法频率,让个税制度更为符合我国的日新月异的经济和社会实情呢?
综上,我国个税制定的目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由于现行税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和弊端存在,提高免征额不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万全之策,其只能作为其中一个手段。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要多措施并举,不能只盯着免征额,要坚持推进国家个税改革,让税制更加公平,即高收入者税负适当增加,中等收入者持平。低收入者税负适当降低。
参考文献
[1]袁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福利效应[D]天津:南开大学,2017:7-9.
[2]黎化.个税免征额上调“板上钉钉”,你不得不知的个税变迁史[J].商业现代化,2018,(04):2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利与弊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现在,个税免征额上调至3500元已“板上钉钉”。此次上调,又会带来哪些利?又存在哪些弊端及不合理性?
一、上调免征额至3500元带来的影响有:
(一)对纳税人的影响--减轻中低收入人员的税负,增加高收入人员的税负。免征额调至3500元以后,减轻了工薪收入人员的纳税负担,纳税人一年最高可少交480元个税。同时,纳税面和纳稅人数也有所减少。其中,纳税人数将由目前的约9000万人减少到约3000万人,有约6000万人将不再纳税。同时,此次改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助于调节高收入,扩大中等阶层的可支配收入,防止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具有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理论上来说,免征额的提高,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将带来以下益处:
1、有助于改善宏观收入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让民众切实地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实惠,以此推动民众的投资创业,即通过减税来降低中等偏下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以此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改善生活水平,从而增强中等收入阶层的投资创业能力,激发居民的生产性能力,为缩小居民间的资产性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2、有助于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消费需求引导为主转变,减小内源型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二、我国此种免征额制度下的不合理性及弊端
在分析免征额提高后仍然存在的弊端之前,需要先明确几组数据,2000年以后,我国个税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到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2000亿元,共计2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自2005年以来,全国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例基本维持在6%-7%左右。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的8.3%。通过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免征额上调(从800元调至3500元)理论上虽然会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并没有减少,反而呈增长趋势。在指出这点后,接下来分析我国个税工资薪金3500元免征额仍然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一)我国当前税制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基本扣除方式,虽然此次提高免征额考虑了个人吃穿等基本开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却没有考虑家庭差异、地区差异,没有将家庭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等基本家庭生活开支纳入其中,这种不考虑个体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因此,个税改革除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等方面进行改革外,应从公平的视角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让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能少纳税。
(二)我国当前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使免征额有所提高,分类征收的弊端依然明显。据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个税收入中,有近70%是工薪阶层通过企业单位扣税缴纳的。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可能只有工资收入;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构成复杂,在分类征收模式下,无法把高收入群体的全部收入统一到一起纳税。
在现行个税的分类征收模式下,免征额的提高仍然无法避免“同收入,不同税”的尴尬局面,即使两个人劳动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不同,会导致税负不同。
(三)不灵活和非动态性。我国的税收制度,一旦确定,考虑到立法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即在长时期内固定不变。但个税征收应具有灵活性,应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比如人均GDP、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相比世界上最早征收个税的英国,其个税制度的特点是个税扣除额的动态性、免税额的动态性以及税基的动态性,其个税扣除额、免税额、税基每年都会随着物价指数进行调整,随之实行新的税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反观我国,我国的税制一旦确定,调整时间长,没有考虑确定应纳税额的相关合理因素。具体到我国的个税制度,其制定的初衷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将个税免征额从最初的800元调至3500元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数据表明,我国近几年的基尼系数持续大于0.4,按照国际惯例,这说明我国仍然贫富差距过大,这便有违征收个税的初衷。既然我国现行的此种不考虑相关因素的、长时期固定不变的制度没能实现预期的个税征收目标,是不是也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考虑相关因素(比如物价,通货膨胀,人均GDP),加快立法频率,让个税制度更为符合我国的日新月异的经济和社会实情呢?
综上,我国个税制定的目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由于现行税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和弊端存在,提高免征额不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万全之策,其只能作为其中一个手段。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要多措施并举,不能只盯着免征额,要坚持推进国家个税改革,让税制更加公平,即高收入者税负适当增加,中等收入者持平。低收入者税负适当降低。
参考文献
[1]袁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福利效应[D]天津:南开大学,2017:7-9.
[2]黎化.个税免征额上调“板上钉钉”,你不得不知的个税变迁史[J].商业现代化,2018,(04):2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