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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保障对象提供可持续的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即“管人”。但对当前工作实质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平台尚未建立,出现了服务管理“真空”,导致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人”的服务缺失,对“人”的管理失控,极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和谐稳定。
(一)管理体制难满足“人的需求”
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住房保障就是为低收入群体“建房、分房和住房”,理应是房管部门的职责,只要是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方方面面问题,无论是“房”还是“人”,都应该由房管部门负责到底,比如保障性住房小区停水电气、孤寡老人生病无人问津、小区发生失火、盗窃等治安事件都找房管部门。殊不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管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在于“管房、管物业”,对于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遇到的就业、教育、医疗、计生、保险等方面需求,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共服务,而不应由房管部门“全权包揽”,否则就涉嫌“错位”和“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二)管理力度难发挥资源效用
目前,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对明确,服务机制推新。然而,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机制相对独立和分散,部门之间的帮扶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并且广泛面向社会公众,缺乏针对处于社会底层、兼具各种特殊困难、服务需求复杂多样的复合型服务管理机制,造成了保障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三)社会参与难落实社会管理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确保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功能的有效发挥。事实上,社会组织结合各自重点服务人群特性,确实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困难帮扶等活动。鉴于社会组织的特殊社会地位和责任,就特殊群体信息传递和共享尚存在不对称问题,难以及时获取信息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开展合作,提供服务。
二、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住房数量庞大
“十一五”期间,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达1336亿元,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全国共有15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将完成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2011年已实现全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全国保障性住房任务用地落实率超过100%。如此看来,未来几年陆续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将成倍增长,数量相当庞大。
(二)管理周期较长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下称“45号文”)等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尽管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和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周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体现了长期性。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均属于被管理对象,除非其保障属性本身发生改变;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房人补缴相关优惠税收之前),一般最低年限要求是5年,均不得上市交易。
(三)保障对象群体性强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面对的客群不一样,商品房是面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群,保障性住房集中在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定对象,其中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户群体分别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鉴于保障对象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既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需要特殊帮扶的残疾、重疾、“两劳”释放、药品依赖等各种不同情形;又具有突出的群体性特征,亟待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帮扶的人员普遍存在,人员结构的多元化是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四)保障对象需求多元且迫切
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住房困难只是存在的问题之一,他们不仅希望“有房住”,更希望住得舒心、住得有尊严,找到归属感。相比其他社会群体而言,保障对象自身存在困难更多,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和特殊关怀的需求更大、更迫切。从目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角度来看,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管房和管物业,对满足群众“衣食住行”各种生活需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住房保障社会敏感度高
住房保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从前期建设、中期分配、后期使用等各环节均备受社会关注,尤其保障对象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和跟踪服务更为敏感。住房保障之所以社会敏感度高,其重要原因是在老百姓心目中认为保障房是政府修建并分配居住的,只要涉及保障房的任何事情,政府都应该“一管到底”。
三、国内外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经验借鉴
(一)国外经验借鉴
1.新加坡“组屋制度”
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被称为“组合房屋”,简称“组屋”。自建国以来,政府把保障国民“居者有其屋”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如今“组屋”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稳定、高效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到了82%的居民。建屋发展局不仅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及出租管理,同时还扮演着促进社会和谐的角色,为了保留和发扬具有象征意义的新加坡“甘榜精神”(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精神),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比如:在每一个组屋区还辅助建造了邻里商店(超市)、菜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以及各种饮食中心等;适时推出了名为“睦邻亲邻,从我开始”的指南,展开全国性的“好邻居奖”提名活动,嘉奖拥有服务精神、肯为他人着想的好居民。同时,新加坡政府以“安居乐业,和谐共处”为目标加强社区建设,主要负责行政事务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和商业服务。
2.美国“公共住房制度”
美国公共住房制度是在1928年大萧条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进行系统管理,其中联邦政府设立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和管理,州政府设立公共住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具体住房事务,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向公共住房局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公共住房项目开发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专业指导。针对公共住房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美国政府不仅解决其居住问题,更侧重其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和所住社区环境等问题的解决,让低收入群体接近优质社会资源,实现自我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比如:法律授权卫生与服务部同非营利机构签订协议,实施为低收入群体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充分发挥非赢利组织的润滑作用,通过提供知识培训、培育市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医疗与卫生援助、老年人服务等形式开展社会服务,通过提供志愿者或从事教学、医疗等方式发展慈 善事业。
尽管新加坡、美国与我国国情不同,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差异,但保障理念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在保障居住的同时,还要集合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提供多维度、全方位的综合性社会服务管理,其中更加强调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强化社区服务管理职能。
(二)国内经验借鉴
1.重庆“公租房制度”
重庆市公租房小区建设规模相当大,每个小区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社区直接建在公租房小区内;同时成立了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和所属辖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业主、所属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物业公司、警务室、住户代表等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旨在以此为平台,集属地政府、建设业主、管理部门等力量,共同完成公租房社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公共服务工作;同时,加强日常事务沟通和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形成联动、共管机制。社区管理委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民政管理、入学就医、社会文体等服务管理工作。
2.广州“住房保障制度”
广州市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方面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手段,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二是组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创新社区服务管理进行补充,为住户提供家庭服务、残障康复服务等,增加住户的社区归属感,使之较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构建以人为本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新模式。四是推出全国首个保障性住房扣分办法,对涉及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致力于引导和培养居民良好的公共意识和规范行为。
3.厦门“住房保障制度”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成立了以“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为宗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为平台的社区,除为居民提供民政帮扶、计划生育、就业培训、环境卫生、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纠纷调解、群团建设等服务外,还受公房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保障对象入住备案、档案建立、巡查管理、违规使用查处、组织社区活动、宣传等工作。同时,公房管理中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开展日常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入住、退出、巡查走访、报修受理、施工监管等工作。基于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管三方的联动管理,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由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重庆、广州、厦门在住房保障服务管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经验无外乎三点:一是一改过去管理部门“独自掌舵”的模式,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服务管理模式。二是以保障性住房小区为基本单元,成立独立社区,并以社区为平台加强对小区居民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三是健全了主管部门、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模式探索
(一)强化政府主导,搭建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结合社会矛盾、管理重点、难点集中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社区进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模式,强化城乡社区管理服务,落实社区服务和管理“社会人”的具体责任,把人力、财力、物力下沉到社区,把各种管理资源集中到社区;深化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居民利益表达、诉求回应、矛盾调处机制,适时推出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机制,使社区成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的主阵地,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努力实现“小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社区为平台联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以社区为载体,结合多种保障需求,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针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和“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其中市政府统一领导综 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从政策引导、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角度着力构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纳入其服务管理的重点领域;街道要具体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活动,转换职能,构建回归服务本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体制;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具体事务管理。
2.建立多部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落实到社区公共服务。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房管、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畅通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集中到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形成各部门之间、行政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比如:房管部门定期将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特殊需求以信息互动的形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开展落实保障工作;劳动、民政、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就业服务、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广泛开展就业培训与指导,民政救济帮扶等;教育、卫生、文化部门促进小区住户的基础教育、医疗服务、文化建设等工作,解决住户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并通过丰富社区文化充实住户精神生活,培养良好的居住习惯和公民意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小区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处理相关违规行为,维护平安和谐的小区环境。
(三)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社会资源共创共享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的社会管理思路,以社区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福利院等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从现实情况看,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着重从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领域入手。
1.推进社区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各类协管工作,开展以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管理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以及不良青少年等人员的教育感化、帮困解难、心理咨询、就业安置工作等。
2.加强社区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项服务工作。比如:参与为社区困难居民生活、医疗等单项帮困和综合帮扶;开展慈善帮困和社会互助活动,为孤寡老人、儿童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的“四助服务”,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组建爱心超市等活动;承办各类公益性科、教、文、卫、体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安全、消防、应急、自救等生活常识的宣传和实战模拟演练等。
3.注重社会事务,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调查、培训、调解、维权等事务性工作。社会组织指导服务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居民生活质量实施评估,实施社情民意调查、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效果评估,从事中介培训和定向委托培训服务,维护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为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从政策、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加强对其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保障对象提供可持续的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即“管人”。但对当前工作实质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平台尚未建立,出现了服务管理“真空”,导致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人”的服务缺失,对“人”的管理失控,极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和谐稳定。
(一)管理体制难满足“人的需求”
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住房保障就是为低收入群体“建房、分房和住房”,理应是房管部门的职责,只要是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方方面面问题,无论是“房”还是“人”,都应该由房管部门负责到底,比如保障性住房小区停水电气、孤寡老人生病无人问津、小区发生失火、盗窃等治安事件都找房管部门。殊不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管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在于“管房、管物业”,对于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遇到的就业、教育、医疗、计生、保险等方面需求,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共服务,而不应由房管部门“全权包揽”,否则就涉嫌“错位”和“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二)管理力度难发挥资源效用
目前,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对明确,服务机制推新。然而,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机制相对独立和分散,部门之间的帮扶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并且广泛面向社会公众,缺乏针对处于社会底层、兼具各种特殊困难、服务需求复杂多样的复合型服务管理机制,造成了保障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三)社会参与难落实社会管理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确保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功能的有效发挥。事实上,社会组织结合各自重点服务人群特性,确实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困难帮扶等活动。鉴于社会组织的特殊社会地位和责任,就特殊群体信息传递和共享尚存在不对称问题,难以及时获取信息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开展合作,提供服务。
二、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住房数量庞大
“十一五”期间,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达1336亿元,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全国共有15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将完成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2011年已实现全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全国保障性住房任务用地落实率超过100%。如此看来,未来几年陆续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将成倍增长,数量相当庞大。
(二)管理周期较长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下称“45号文”)等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尽管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和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周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体现了长期性。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均属于被管理对象,除非其保障属性本身发生改变;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房人补缴相关优惠税收之前),一般最低年限要求是5年,均不得上市交易。
(三)保障对象群体性强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面对的客群不一样,商品房是面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群,保障性住房集中在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定对象,其中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户群体分别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鉴于保障对象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既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需要特殊帮扶的残疾、重疾、“两劳”释放、药品依赖等各种不同情形;又具有突出的群体性特征,亟待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帮扶的人员普遍存在,人员结构的多元化是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四)保障对象需求多元且迫切
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住房困难只是存在的问题之一,他们不仅希望“有房住”,更希望住得舒心、住得有尊严,找到归属感。相比其他社会群体而言,保障对象自身存在困难更多,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和特殊关怀的需求更大、更迫切。从目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角度来看,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管房和管物业,对满足群众“衣食住行”各种生活需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住房保障社会敏感度高
住房保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从前期建设、中期分配、后期使用等各环节均备受社会关注,尤其保障对象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和跟踪服务更为敏感。住房保障之所以社会敏感度高,其重要原因是在老百姓心目中认为保障房是政府修建并分配居住的,只要涉及保障房的任何事情,政府都应该“一管到底”。
三、国内外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经验借鉴
(一)国外经验借鉴
1.新加坡“组屋制度”
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被称为“组合房屋”,简称“组屋”。自建国以来,政府把保障国民“居者有其屋”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如今“组屋”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稳定、高效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到了82%的居民。建屋发展局不仅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及出租管理,同时还扮演着促进社会和谐的角色,为了保留和发扬具有象征意义的新加坡“甘榜精神”(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精神),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比如:在每一个组屋区还辅助建造了邻里商店(超市)、菜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以及各种饮食中心等;适时推出了名为“睦邻亲邻,从我开始”的指南,展开全国性的“好邻居奖”提名活动,嘉奖拥有服务精神、肯为他人着想的好居民。同时,新加坡政府以“安居乐业,和谐共处”为目标加强社区建设,主要负责行政事务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和商业服务。
2.美国“公共住房制度”
美国公共住房制度是在1928年大萧条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进行系统管理,其中联邦政府设立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和管理,州政府设立公共住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具体住房事务,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向公共住房局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公共住房项目开发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专业指导。针对公共住房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美国政府不仅解决其居住问题,更侧重其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和所住社区环境等问题的解决,让低收入群体接近优质社会资源,实现自我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比如:法律授权卫生与服务部同非营利机构签订协议,实施为低收入群体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充分发挥非赢利组织的润滑作用,通过提供知识培训、培育市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医疗与卫生援助、老年人服务等形式开展社会服务,通过提供志愿者或从事教学、医疗等方式发展慈 善事业。
尽管新加坡、美国与我国国情不同,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差异,但保障理念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在保障居住的同时,还要集合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提供多维度、全方位的综合性社会服务管理,其中更加强调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强化社区服务管理职能。
(二)国内经验借鉴
1.重庆“公租房制度”
重庆市公租房小区建设规模相当大,每个小区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社区直接建在公租房小区内;同时成立了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和所属辖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业主、所属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物业公司、警务室、住户代表等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旨在以此为平台,集属地政府、建设业主、管理部门等力量,共同完成公租房社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公共服务工作;同时,加强日常事务沟通和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形成联动、共管机制。社区管理委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民政管理、入学就医、社会文体等服务管理工作。
2.广州“住房保障制度”
广州市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方面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手段,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二是组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创新社区服务管理进行补充,为住户提供家庭服务、残障康复服务等,增加住户的社区归属感,使之较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构建以人为本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新模式。四是推出全国首个保障性住房扣分办法,对涉及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致力于引导和培养居民良好的公共意识和规范行为。
3.厦门“住房保障制度”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成立了以“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为宗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为平台的社区,除为居民提供民政帮扶、计划生育、就业培训、环境卫生、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纠纷调解、群团建设等服务外,还受公房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保障对象入住备案、档案建立、巡查管理、违规使用查处、组织社区活动、宣传等工作。同时,公房管理中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开展日常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入住、退出、巡查走访、报修受理、施工监管等工作。基于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管三方的联动管理,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由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重庆、广州、厦门在住房保障服务管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经验无外乎三点:一是一改过去管理部门“独自掌舵”的模式,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服务管理模式。二是以保障性住房小区为基本单元,成立独立社区,并以社区为平台加强对小区居民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三是健全了主管部门、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模式探索
(一)强化政府主导,搭建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结合社会矛盾、管理重点、难点集中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社区进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模式,强化城乡社区管理服务,落实社区服务和管理“社会人”的具体责任,把人力、财力、物力下沉到社区,把各种管理资源集中到社区;深化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居民利益表达、诉求回应、矛盾调处机制,适时推出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机制,使社区成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的主阵地,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努力实现“小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社区为平台联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以社区为载体,结合多种保障需求,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针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和“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其中市政府统一领导综 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从政策引导、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角度着力构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纳入其服务管理的重点领域;街道要具体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活动,转换职能,构建回归服务本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体制;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具体事务管理。
2.建立多部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落实到社区公共服务。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房管、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畅通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集中到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形成各部门之间、行政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比如:房管部门定期将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特殊需求以信息互动的形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开展落实保障工作;劳动、民政、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就业服务、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广泛开展就业培训与指导,民政救济帮扶等;教育、卫生、文化部门促进小区住户的基础教育、医疗服务、文化建设等工作,解决住户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并通过丰富社区文化充实住户精神生活,培养良好的居住习惯和公民意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小区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处理相关违规行为,维护平安和谐的小区环境。
(三)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社会资源共创共享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的社会管理思路,以社区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福利院等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从现实情况看,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着重从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领域入手。
1.推进社区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各类协管工作,开展以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管理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以及不良青少年等人员的教育感化、帮困解难、心理咨询、就业安置工作等。
2.加强社区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项服务工作。比如:参与为社区困难居民生活、医疗等单项帮困和综合帮扶;开展慈善帮困和社会互助活动,为孤寡老人、儿童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的“四助服务”,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组建爱心超市等活动;承办各类公益性科、教、文、卫、体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安全、消防、应急、自救等生活常识的宣传和实战模拟演练等。
3.注重社会事务,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调查、培训、调解、维权等事务性工作。社会组织指导服务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居民生活质量实施评估,实施社情民意调查、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效果评估,从事中介培训和定向委托培训服务,维护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为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从政策、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加强对其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