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ngwen_20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同时,其也面临着不少由政治因素所引发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风险,这些政治风险无疑将使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步履维艰。本文将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现状的介绍出发,结合分析“Ralls公司诉CFIUS”一案的判决,得出该案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意义所在,进而阐述该案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问题方面的思考与启示。
  关键词 中国企业 对外投资 政治风险
  作者简介:陈巍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国际金融法方向)专业。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84-02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正逐步扩大。2005年至2014年,从商务部统计发布的中国境外投资流量数据可以看出,十年内中国境外投资净额总体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中国境外投资流量为122.6亿美元。2014年,中国境外投资流量创下1231.2亿美元的历史新高。 短短10年内中国境外投资流量增长近10倍,连续3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
  自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境外投资的速度明显加快。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11年至2013年世界投资前景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已经晋升为至关重要的境外投资方,且在今后几年其投资地位的重要性将有所提升。《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境外投资流量已经达到了历史新高,发展中经济体的跨国公司正加速收购分布在它们地区的发达国家的外国子公司。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期经济体共投资5530亿美元,占全球境外投资流量的39%,而本世纪初只有12%。 同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危机时留下的“后遗症”导致一些国家资产价格被低估,对于投资者而言更有吸引力;一些国家经济低迷,宽松了对外国企业直接投资的一些政策限制;经济不景气也致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去杠杆压力导致其需要引进境外投资者。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步伐发展迅速,东道国也已经遍布世界各地。然而,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风险也日益增多。中国企业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可能面临各种商业风险,对这些商业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加强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采取相应的商业措施加以缓解和规避,但有一类是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时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甚至是无法避免的,此即为政治风险。 在现实案例的众多投资中,遭遇政治风险投资阻挠的也不在少数。如我国从利比亚等国集体撤资;墨西哥取消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的高铁项目;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项目被“叫停”等,这些事件不仅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经济收益,也打击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一、Ralls公司诉CFIUS简要评述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就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Ralls因俄勒冈州BC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案,做出了宣判。在这份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中指出:(1)Ralls公司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2)奥巴马下达的禁止BC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3)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重工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 而初审法院应就Ralls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2012年,三一重工引来了全球的关注,一家中国民营企业因在美投资被否,把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告上了法庭。虽然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Ralls在这次诉讼中取得了胜利,但“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就事实而言,Ralls公司项目本身的损失在所难免,事态的走向也据奥巴马政府事后的态度所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企业起诉美国总统尚无成例。而依据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的721节——“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总统的法律不受司法审查”。 就此看来,这一案件能被美国法院受理本身就已是不小的“胜利”。虽然判决并不能改变Ralls公司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是此案的胜诉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企业进入美国进行直接投资或将受到挑战。
  正如前面所说,Ralls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总统令和CFIUS的决定构成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宪剥夺财产”,并且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从这个层面来说,Ralls公司确实赢了诉讼。但是判决本身没有直接推翻总统令和CFIUS的决定,即便CFIUS或奥巴马政府需要向Ralls公司提供相关证据,给予Ralls公司反驳的机会,此次阶段性胜诉很难改变Ralls公司投资被禁止的现状。 尽管奥巴马的总统令最终可能不会被修改,但是Ralls公司仍有权向奥巴马政府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针对CFIUS提起的损害赔偿具体应由谁来承担,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从“Ralls公司诉CFIUS”一案的情况看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投资损失在所难免。在美国的投资行为受到的歧视待遇以及政治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时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甚至是无法避免的。但毕竟,在“Ralls公司诉CFIUS”一案中,中国企业主动就美国总统投资禁令提出上诉,其背后的积极意义犹存。虽然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Ralls在维权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此次阶段性获胜无疑将给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供良好的应对信心和经验。
  二、Ralls公司诉CFIUS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思考与启示
  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Ralls在美国胜诉,对于关注“走出去”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件利好消息。但在欣喜之余,当前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阻的程度越来越严重。以Ralls公司在美投资受阻的2012年举例,据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向美国国会递交的2012年报告中统计显示,该年共有23起中国公司对美投资交易被美国政府审查,数量排在各国之首。英国则有17起,数量位居第二,排名第三第四的分别是加拿大和日本,各有13起和9起交易被审查。 当前,中国正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近些年,中国或将涌现一大批大型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都是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Ralls公司诉CFIUS”的阶段性胜诉一定程度上给中国企业带来些许思考与启示。   1. 对投资项目的东道国进行全面的考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一国域外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多个国家建立。本案中涉及到的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最初是成立于1975年的一项总统行政命令。一开始CFIUS只是被委任去监督外国投资于美国的影响以及协调相关政府政策。为了应对来自日本大规模的投资热潮,1988年Exon-Florio修正案作为《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的一部分出台,赋予CFIUS以协助总统审核和阻止那些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隐患的外国投资,并由美国财政部牵头。为了应对意图明显的外国投资者,国会通过了《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该法案修订并确定了CFIUS的审核程序以提供更多的透明度和立法监督。
  为此,中国企业应对投资面临的潜在政治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相关的政治环境和东道国宏观政策的大环境,并考虑和关注各个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等与政治因素密切相关的政策条例及法律法规,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维护投资权益。
  2.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具有投资歧视性的、不公正的待遇。“Ralls公司诉CFIUS”一案的阶段性胜诉给其他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做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投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更多企业选择“逆来顺受”——如在面对美国CFIUS审查时,交易实施之前主动申报,CFIUS表达关切后积极提出修改交易或者附加承诺,CFIUS仍表示关切就自觉放弃交易等。其实,直接面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是外国投资者,推动审查机关做出改变的第一动力也可能来自外国投资者。
  3. 其他多种方式并用。如加强与投资国有影响力支持者的沟通交流,增强双边信任,避免摩擦和争端的升级。如通过培养高素质人才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据了解三一重工在储备人力资源方面是具有国际化视角的,注重培养精通国际惯例及熟悉国外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如联合建立产业工会作为诉讼主体。“Ralls公司诉CFIUS”一案中,尽管三一重工方面所花律师费高昂,但因为其财力殷实、美国司法较为公允等因素,使其获得阶段性胜诉。而对于一些财力有限的企业而言,国内企业可以联合建立产业工会 ,并由这样的一个组织去出面诉讼,力度和效果会更明显。
  注释:
  中国境外投资流量数据均来自商务部网站.资料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UNCTAD,(2014).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4. 资料来源:http://unctad.org/en/pages/publicationwebflyer.aspx?publicationid=937 [Accessed 23 Sep. 2015].
  马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风险及对策.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4(2).90-91.
  朱榄叶.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7.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2014).?RALLS CORPORATION APPELLANT v.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APPELLEES.
  Section 721 of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as amended b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周密.评三一诉奥巴马的阶段性胜诉.中国经济报告.2014(8).73.
  财新网(2013).CFIUS报告:中国对美投资被审最多.资料来源:http://international. caixin.com/2013-12-20/100620045.html [Accessed 23 Sep. 2015].
  杨轶雯.三一重工风电项目并购案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启示.对外经贸实务.2014(10).76.
其他文献
摘 要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内容,与法学理论教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必然要求。就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较以前有所改善和提高,但还是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本文认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满足现代社会需求,必须要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扎实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等。唯有如此,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才能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  
摘 要 技术标准化虽然有促进规模经济、提高各产品间的兼容性、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等效率,但是也有可能形成垄断力量、限制创新与竞争,从而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介绍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等基本概念,并从技术标准的相关市场界定开始,对技术标准化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专利陷阱、过高许可费用进行反垄断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近年来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案件及我国的最新立法
摘 要 司法过程面临着司法体制自身与社会现实的内外复杂性,一些法官或学者片面强调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忽视了司法的外在复杂性。本文旨在通过对卡多佐大法官《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强调法官重视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强调“法官作为立法者而造法”的重要性,在裁判中,法官不能只是躲在法律条文的象牙塔中,这其实是放弃履行司法者职责的表现,而应该用其法律人的理性与智慧,勇敢地穿过真实世界的错综复杂
摘 要 近年来,农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套取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屡有发生。根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此时村委会成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这种复杂的双重身份交叉重合,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产定罪困难,导致同罪异罚现象,甚至同一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不一致。本文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为视角对侵吞征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航海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不断发达,以往的国际海运公约在调整船货双方利益的制度设计上,显然已不再适应当今的航运实践活动了。正是由于实践的推动,国际社会为了努力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因此《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本文简单的分析了船货利益博弈的表现,以及船货博弈对我国的影响,通过简单的介绍以及浅析《鹿特丹规则》,我国应该慎重看待和考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认识是否接纳《鹿特丹规则
摘 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随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广泛适用,该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有效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此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法定解除类似,通过研习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可以进一步透视与运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亦有利于修缮我国合同法
摘 要 本文指出,部分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经实际背离了法律对正义、安全、平等的追求,并且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踌躇不前的原因进行深入探析。并尝试构建一套产品责任人身赔偿标准的价值修正体系,通过过错系数、成本系数、公共利益系数三个层级的修正系数将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方面做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法官们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摘 要 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阶级社会统治的工具,其作用也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拟从现今社会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摔倒老人不敢扶的社会现象发散出去,从摔倒险的热卖中思考人性与道德、法治的关系,探寻问题的根源,亟求解决的良方。  关键词 彭宇案 摔倒险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顾艳艳,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师,研究方向:法学;鲁忠,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刘慧
摘 要 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有所不同。其明确具体的立案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程序性保障。本文指出,真正解决立案难问题,还需要相应制度的配套措施的完善。  关键词 立案登记 立案审立案查 立案难 诉权  作者简介:许兴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讲师
摘 要 作为对公众治理模式的公法回应,软法的出现更为注重民主协商和柔性互动,以反映多元主体共同意志为理念。这也是软法与社会治理在理念上的耦合。然而,在事实层面上,社区“软法之治”的实施还存在许多困境。通过对绍兴市越城区多个社区的调研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软法发展的制度语境和作用空间受到制约;2.软法“双刃剑”特征阻碍其从形式软法走向实质软法;3.软法创制缺乏市民社会充分发育的基础。本文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