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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其效果直接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当前行刑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构造不仅背离了刑事司法机关诉讼分权的要求,而且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看守所以及法院集中有限的资源专司其职,并容易造成部分刑罚的执行流于形式,行刑效果难以最大化和统一化。有必要对行刑主体进行一体化改革,促进行刑的规范化和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