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埙会长致辞

来源 :中国法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y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能够再次在这个庄严的聚会上致辞,我实在深感荣幸。今天的典礼,可谓业界精英云集,能够躬逢其盛,已是一种光荣。座中既有不远千里、从海外来港赴会的法律界翘楚,也有我们来自内地、台湾和澳门的众多好友。来宾中有不少去年同样在座,他们还记得:我的博学友好。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高浩文资深大律师,曾经要求我「借」给他一点时间,用来演说。今年,相信高浩文先生应该答允,还给我一点宝贵的时间,以体现时间共享的精神。
  当前我们面对一个相当清楚的情况:香港的法律服务业,一个我和在座许多朋友都在全力从事的专业工作,正处於重大的转折点上。在我看来同样十分清楚的是,今天在座的我们作为一个集体,其实有能力把香港的法律服务业,推进到世界各个金融中心的同类精英团队的前列—只要我们有此远见,有此意志。
  不管你喜欢与否,香港的法律服务业正在与世界各地的同侪,特别是伦敦、美国和新加坡的同侪,进行一项长跑比赛。香港的经济表现,目前在同类比赛中名列前茅,而我们的律师朋友中,有不少都曾为此而贡献力量。在2010年,香港在首次公开招股方面,连续第二年成为世界第一。截至2010年12月15日,香港交易所由此筹得股本资金共4120亿港元(约合520亿美元)。香港素有中国大陆的门户之称,这已足以让我们引以为傲;而近年的发展则更确凿无疑地证明了:香港已成为全球的国际金融中心。我们的成就的确出类拔萃—不但足以与伦敦、法兰克福和纽约分庭抗礼,而且实际上超越了她们。
  在马拉松比赛方面,我也许不是最杰出的运动员,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香港的法律服务业正在参与这样一场竞赛,力求为我们的本地当事人和国际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请别误会—我们作为一个专业界别的努力目标,本来就应当是竭尽所能、正直廉洁地服务当事人,同时遵循最高的专业道德规范。我只是认为,香港用来规管律师的规则本身,正在妨碍我们尽展所长,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在这个比赛项目上,我们恐怕连新加坡、伦敦以至其他地区的同侪都比不上,甚至会日益落後。
  让我们後退一步,看看一个律师实际要为当事人做到些甚麽事情。首先,而这也是我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律师必须恪守最严格的专业标准。在诚信、操守和道德方面,没有妥协让步的馀地,而香港律师会将会一如既往,对此严加监管。也正是这种坚决贯彻法治原则的精神,为香港赢得了并将继续为香港赢得国际金融业的龙头地位。
  我从经验中总结出这样一个看法:经营一家律师行,与经营任何其他的商营企业,其实没有实质区别。今天的当事人指望我们担当的角色,是「知识广博,可以信赖的专业顾问」,至於我们在法律方面的专门、深入的知识,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起码要求了。我们已经从单纯的法律传声筒,蜕变成公正的商业战略家。事实上,在这个维基百科时代,法律人人会查;而我们的当事人所热切要求我们给予意见和指引的,是怎样善用法律,和怎样依法办事。我们所做的也的确是「顾问」的工作:提供「思虑缜密、设想周到的意见,从而指示出一个明智的行动方案」。就在我们座中,已有许多朋友—我一眼看到的就有不少—有过这种辉煌的战绩:在适当的时候协助某些公司的董事会作出正确的决定,结果毫不夸张地帮这些公司节省了数以百万计的金钱。
  要使香港在这场比赛中还有一点领先对手的机会,我们就不得不重新检视相关的法律架构。不过,让我们就看看一个实践这种想法的事例:律师会最初提出为律师业引进有限责任合夥的模式,已经是六年多以前的事了。在律政司的协助下,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从而引进这种合夥模式的条例草案,终於得以在《宪报》上刊登,现在更提交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审议了。假如我们真的想强化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跨越这重障碍便十分重要;而我们也确有需要向世界各地的同侪看齐。现时,香港共有来自28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1228位注册外地律师和71家外地律师行。过去五年,注册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的数目分别以12%及17%的平均速率增长著,而这个趋势正在加快。对於这个门户开放的政策,我完全赞同,但同时认为,本地培养的律师和律师行,也需要多一点的自由,去安排本身的商业经营架构,以便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对手,特别是邻近地区内的对手,在平等的基础上一较高下。
  相信在座多数的朋友都知道,香港的律师行都以合夥的形式经营业务。多年以来,随著商业环境的嬗变,合夥的性质也已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合夥模式裹,合夥人对於另一合夥人因疏忽而造成的後果,负有无限的法律责任;这种传统的合夥作为唯一的执业和商业经营模式,已经不合时宜了。
  我们为香港律师提出的有限责任合夥的模式,是从传统合夥模式中变化出来的。采用这种新模式的合夥人,对於本身的疏忽要负法律责任,但对其他合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则不会仅因他或她身为合夥人而要负上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合夥模式自1991年首见於美国德克萨斯州以来,已经逐渐通行於世界各地;1990年代它在美国各州和加拿大迅速传播,2001年它进入英国,2005年更落户新加坡。采用这种合夥模式已经证明能够增加某个地方对企业的吸引力,因为它在经营架构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在香港,我们一直为我们的企业精神、开放态度和敏锐的商业触觉感到骄傲。假如我们真要让香港在这项竞争激烈的比赛中跑出个名堂来,就应当好好利用这些曾经使香港脱颖而出的特质。我们当然可以更进一步。事实上,我一直认为,只要我们能高举以下两个坚持:坚持最高的专业道德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行事,那麽律师们就不应被迫接受某一特定的经营模式。只要这样,律师们便应当可以自由成立联营组织,以便能最大限度地配合当事人的需要和本身完成任务的能力。但现实的情况是:我们依然别无选择地被一种过时的经营模式紧紧拖著後腿;而我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远亲近邻们,却能开放门户,试行新法,从而推展业务。
  最近,英国便为该国的法律服务,引进了两个新颖的经营模式:第一个是另类经营架构(AlternativeBusiness Structure,简称ABS);第二个是综合法律业务(Legal Disciplinary Practices,简称LDP)。
  另类经营架构的概念容许律师和非律师设立ABS商号来提供「一条龙服务」,大大革新了法律服务业的经营架构。像保险公司、调查及风险管理的服务店、银行及地产代理等的商号,日後便可以成立ABS商号来同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从而实现与律师行合并所产生的协作优势。这类由非律师经营者占有相当大的拥有权和投资比例的ABS商号,预计由2011年中开始便可以获发牌照。
  自2009年4月起,直至完整而受规管的另类经营架构正式落实之日止,英格兰和威尔士都允许经营者设立综合法律业务。综合法律业务指的是这样的律师行:其非律师合夥人不多於25%,而律师合夥人(包括律师、大律师和注册外地律师)则不少於75%。所以,律师行现在可以吸纳私人股本投资,就像其他商营企业一样,而且其董事会可以由专职业务管理人和律师行合夥人共同组成。我个人十分相信,这样的跨界别董事会会比我们目前的合夥管理架构大有进步。与ABS不同的是,LDP只可提供律师、公证人和外地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比如,在一个LDP内工作的会计师可以在规管架构所容许的范围内,提供税务意见、一般会计服务、管理意见或者投资意见,但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审计服务。这裹必须说明:我并不是在提倡把这两个法律专业合而为一,也不是主张香港的律师行立即就要推行跨司法管辖区的合夥制。我实际上只想强调:我们应当跟上其他国际性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发展。我们的思维必须超前,必须摆脱条条框框的束缚。对於我们作为一支独立、强大的法律专业队伍所共同珍惜的各项核心价值,我们固然不能有丝毫的损害,但同时我们也要掌握市场的最新发展,并果断作出回应。就以深圳的前海规划为例。早於2009年10月,我就在《香港律师》中撰文指出:「在这个创新的时代,前海的建议使我想起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创新概念。」我当时并非主张把迪拜的概念全盘照搬到前海去。但我们必须时刻留意:怎样可以抓紧有关的机遇,以便在邻近地区内拓展我们的法律服务。把前海发展成现代化服务业中心的决定,已经得到国家的批准。据我估计,像 LDP那样的新型经营模式,是有可能成为在前海提供法律、金融和会计服务的新典范。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业务的另一重要发展,涉及律师行怎样从股票市场集资。在澳洲,Slater&Gordon在2007年成为首家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律师行。经过这次上市集资後,该公司便通过对另外数家澳洲律师行的合并和收购行动,一直稳步增长。
  在香港,我们也完全可以想些新点子,让我们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增加各种服务对当事人的价值。究竟怎样才算是「以律师身份行事」,以及律师的工作范围如何,《法律执业者条例》裹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一位律师在执业时所可以从事的工作范围,其实颇具弹性。在某个程度上,香港的律师行已经一直在采用「一条龙服务」的概念,例如从开头提供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意见,到後来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再到提供其他的公司秘书服务。
  现在想请大家更大胆地把这个概念的应用推而广之,考虑一下是否可能设立一种法律业务,提供这样一些「一条龙服务」:从财务顾问到资本市场工作的;从投资顾问到合并及收购工作的;从地产代理到物业转易的;从合规顾问到风险评估的。
  显然,当我们探索上面那些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架构的可能性时,一定会同时仔细评估:这些改变将会给律师的专业弥偿保险和相关的操守规则带来怎样的影响。但各位不必过虑,香港的法律服务业需要面对来自两方面的良性竞争:一方面是外国律师行的,另一方面是其他专业顾问实体,包括会计业的。後者已在积极地让本身的业务走出会计和审计服务的传统范畴,扩展至多元化的顾问工作,包括税务、合并及收购、业务恢复、资本市场、风险评估、合规事宜、签证解决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等。
  我的设想是:今天在座的各位,应该同心协力,组成一支最强的马拉松比赛接力队,以便在法律领域上,赶上甚至超越香港在金融领域上取得的成就。方法就是:让律师们自由选择合适的办法,去服务於当事人的利益;让他们成立最能满足当事人需要的联营组织。但要加上两个非常重要的注脚:这支队伍必须持守最高的道德和专业标准;也必须继续受到香港律师会的严格监督。
  这项任务既艰且巨,愿与诸君合力完成。
其他文献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  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
今年6月30日,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与铁路运输系统脱鈎,移交给地方属地管理,铁路司法系统整体地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这标志着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是近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  一、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的回顾  我国铁路司法系统於五十年代初参照前苏联模式设立, 1957年受「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
五、現行誠信立法的軟肋之三在於公平與效率的失衡: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物權法是關係到重大國計民生的基本法律,是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7年物權法頒佈實施,是我國法治建設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