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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是为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加强实践锻炼,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而设置的重要教学环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融思想性、理论性、政治性于一体的课程,作者就该课程的实践性进行全新解读,以探索增强其实践性教学的多重路径,进而实现对其实践性教学中“实践”的超越与创新。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实践性教学 超越与创新
一、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概念的解读
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是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自身道德需要的推动下自主参与,以自我道德意识作为调控机制,能动地、现实地与道德客体或其他道德主体发生相互作用而实现双向对象化,促进个体道德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一)道德主体客体对象化的双向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实践,包含相互联系、交叉、渗透的客体性实践、主体性实践与交往实践等实践形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中,主体的实践一方面改造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现主体客体化。另一方面,主体不断内化社会的道德规范,将自身作为客体,通过实践活动扬弃自身原有的规定性,并赋予新的规定性,改变自身的道德存在,成为一个道德不断完善的个体,实现客体主体化。
(二)促进道德观念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中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是学生道德内化与外化过程的统一,而实践是实现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桥梁。实践是“德知”的基础和前提,学生通过实践获得道德知识才是“真知”,才是学生自己认同的“德知”。这样的“德知”才能为学生所内化。同时,学生内化的“德知”必须通过道德实践才能外化为学生实际的“德行”,从而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目标。否则,“德知”只能处于观念形态。
(三)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
实践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起点,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归宿。只有当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践行了道德规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才算实现。同时,实践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过程的始终,是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手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完整过程是“行—知—行”,它以学生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起点,以学生德行的“生成”为最终目标。
实践的这些特征规定了实践性教学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要体现这些要求和特征,只有如此,实践性教学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增强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一)教学目标注重实践性。
我们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实现德知、德行的转化,其实现的主要标志是学生践行了德知,愿过、会过道德的生活。因此,实践道德生活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根本、最终的、最高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本质上是实践的。或者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的人”——具有实践愿望和能力的人。培养“实践的人”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实践性有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返璞归真。
(二)教学内容突出生活性与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实践性决定了该门课程绝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德知,而是要让学生过有意义的、道德的生活,形成学生愿进行道德实践、会进行道德实践而且亲身进行道德实践的品格,也就是“知德”、“向德”、“行德”。要做到这一点,其内容的选择与安排必须突出实践性,必须从学生过有意义的道德生活、实践生活的需要出发,从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道德冲突与道德困惑出发,根据学生个人和群体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选择和安排内容。这也是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吸引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所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三)教学过程与方法凸显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与方法的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运作形态,也是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手段。这里的实践性是指学生通过道德实践学习道德,而不是掌握德知之后的旨在检验文本道德正确性的验证性的实践。道德实践应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的始终,通过学生的“实行”、“行动”、“做”、“亲历”等形式展开,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从中获知、生情,实现由德知到德行的转化。
(四)教学评价依据学生道德实践。
学生的思想品德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得以表现和确证,德效最终要看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否转化为道德实践。因此,实践是评判学生品德水平的标准,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评价的重要特征。教学评价的实践性强调的是教学评价的发展性,即意在通过教学评价促进学生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三、对实践性教学中“实践”的超越与创新
在现实的教学中,不少教师注重引导学生进行道德实践,一些学生自己有时也组织道德实践活动。但是,有些所谓的实践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如存在功利性、被动性、表演性、形式化与表面化倾向。为了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性教学收到实效,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在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使学生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
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学生的道德品质在其能够发挥自觉性、能动性的道德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所以,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是学生作为主体自觉、自愿、主动参加的具有道德意义的实践活动。
(二)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一体化。
道德实践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学生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独立的、单纯的实践形式,它是和学生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的,学生的道德实践是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交往生活中进行的,生活的过程也就是学生道德实践的过程,“生活就是一种具普遍意义的实践”。因此,道德实践必须渗透于学生生活的全部,道德实践与生活的一体化有助于使学生养成道德习惯,避免形式主义的、表面性的道德实践。
(三)注重道德实践空间的开放性与时间的连续性。
学生的品德是在各种各样的场域中经过长期的道德实践逐渐形成的。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的一体化决定了道德空间的开放性和道德实践时间的连续性。除了特定时间、场合的道德实践外,更应重视具有实质意义,实际效果的各种场合的道德实践,要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的一切场合都变成道德实践的场域,使道德实践具有“全域性”。
(四)克服道德实践的功利性。
麦金太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实践都能使人形成美德,可能有的实践只是恶而已。实践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实现个人的进步,内心的充实,有利于他人和群体;也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才能使人形成美德,而追求“外在利益”的实践不能形成人的美德,也不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在学生进行道德实践时,应注意纠正学生的功利化倾向,引导学生从促进个人德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出发进行道德实践。
基金项目:教育部委托重点项目“高校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教辅工作研究”(项目编号:09SJB88007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实践性教学 超越与创新
一、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概念的解读
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是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自身道德需要的推动下自主参与,以自我道德意识作为调控机制,能动地、现实地与道德客体或其他道德主体发生相互作用而实现双向对象化,促进个体道德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一)道德主体客体对象化的双向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实践,包含相互联系、交叉、渗透的客体性实践、主体性实践与交往实践等实践形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中,主体的实践一方面改造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现主体客体化。另一方面,主体不断内化社会的道德规范,将自身作为客体,通过实践活动扬弃自身原有的规定性,并赋予新的规定性,改变自身的道德存在,成为一个道德不断完善的个体,实现客体主体化。
(二)促进道德观念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中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是学生道德内化与外化过程的统一,而实践是实现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桥梁。实践是“德知”的基础和前提,学生通过实践获得道德知识才是“真知”,才是学生自己认同的“德知”。这样的“德知”才能为学生所内化。同时,学生内化的“德知”必须通过道德实践才能外化为学生实际的“德行”,从而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目标。否则,“德知”只能处于观念形态。
(三)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
实践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起点,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归宿。只有当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践行了道德规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才算实现。同时,实践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过程的始终,是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手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完整过程是“行—知—行”,它以学生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起点,以学生德行的“生成”为最终目标。
实践的这些特征规定了实践性教学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要体现这些要求和特征,只有如此,实践性教学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增强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一)教学目标注重实践性。
我们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实现德知、德行的转化,其实现的主要标志是学生践行了德知,愿过、会过道德的生活。因此,实践道德生活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根本、最终的、最高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本质上是实践的。或者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的人”——具有实践愿望和能力的人。培养“实践的人”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实践性有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返璞归真。
(二)教学内容突出生活性与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实践性决定了该门课程绝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德知,而是要让学生过有意义的、道德的生活,形成学生愿进行道德实践、会进行道德实践而且亲身进行道德实践的品格,也就是“知德”、“向德”、“行德”。要做到这一点,其内容的选择与安排必须突出实践性,必须从学生过有意义的道德生活、实践生活的需要出发,从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道德冲突与道德困惑出发,根据学生个人和群体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选择和安排内容。这也是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吸引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所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三)教学过程与方法凸显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与方法的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运作形态,也是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手段。这里的实践性是指学生通过道德实践学习道德,而不是掌握德知之后的旨在检验文本道德正确性的验证性的实践。道德实践应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的始终,通过学生的“实行”、“行动”、“做”、“亲历”等形式展开,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从中获知、生情,实现由德知到德行的转化。
(四)教学评价依据学生道德实践。
学生的思想品德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得以表现和确证,德效最终要看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否转化为道德实践。因此,实践是评判学生品德水平的标准,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评价的重要特征。教学评价的实践性强调的是教学评价的发展性,即意在通过教学评价促进学生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三、对实践性教学中“实践”的超越与创新
在现实的教学中,不少教师注重引导学生进行道德实践,一些学生自己有时也组织道德实践活动。但是,有些所谓的实践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如存在功利性、被动性、表演性、形式化与表面化倾向。为了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性教学收到实效,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在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使学生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
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学生的道德品质在其能够发挥自觉性、能动性的道德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所以,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是学生作为主体自觉、自愿、主动参加的具有道德意义的实践活动。
(二)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一体化。
道德实践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学生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独立的、单纯的实践形式,它是和学生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的,学生的道德实践是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交往生活中进行的,生活的过程也就是学生道德实践的过程,“生活就是一种具普遍意义的实践”。因此,道德实践必须渗透于学生生活的全部,道德实践与生活的一体化有助于使学生养成道德习惯,避免形式主义的、表面性的道德实践。
(三)注重道德实践空间的开放性与时间的连续性。
学生的品德是在各种各样的场域中经过长期的道德实践逐渐形成的。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的一体化决定了道德空间的开放性和道德实践时间的连续性。除了特定时间、场合的道德实践外,更应重视具有实质意义,实际效果的各种场合的道德实践,要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的一切场合都变成道德实践的场域,使道德实践具有“全域性”。
(四)克服道德实践的功利性。
麦金太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实践都能使人形成美德,可能有的实践只是恶而已。实践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实现个人的进步,内心的充实,有利于他人和群体;也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才能使人形成美德,而追求“外在利益”的实践不能形成人的美德,也不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在学生进行道德实践时,应注意纠正学生的功利化倾向,引导学生从促进个人德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出发进行道德实践。
基金项目:教育部委托重点项目“高校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教辅工作研究”(项目编号:09SJB88007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