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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结果预见义务的旧过失论和修正的旧过失论主张以“预”代“避”,重视结果回避义务的新过失论和超新过失论分别主张以“避”含“预”和以“避”代“预”,其对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之刑法地位的认识都是值得商榷的。两者在注意义务乃至过失论中实则应居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只将两项义务之一作为注意义务的核心,因两者在认定不同的过失犯罪中都具有独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