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媒体广泛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一有望“后年出台”的规定迅速触动了各方的利益神经……
“原则上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新规的核心无疑是源自西方的“后悔权”制度,作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延伸,后悔权的制度基础在于消费者和商家对产品相关信息上的不对称——商品的优劣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所以后悔权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设立初衷来看,后悔权对消费者自然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明明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大好事,怎么就“叫好不叫座”呢?须知生活中一个基本的道理是——瑕不掩瑜,“泼脏水不能泼掉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各种声音如何交锋,都不应成为阻碍、延迟后悔权在中国落地的理由。
现实中,国人往往怨叹“活得累”。累,是因为生活成本太高,而生活成本高的重要原因是消费信任度太低、消费纠纷太多、消费维权成本太高。试想,在中国当前的消费大环境下,哪一个消费者在商家面前不是处于弱势地位?若每个人一年中遭遇两起消费纠纷,能活得不累吗?
后悔权的意义正在于此。把后悔权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实现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之外,还极大地彰显了保护民生消费权益的实质正义。可以预见的是,在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之后,整个社会的消费环境会有较大好转,不法商家将会生存困难,而公民的生活成本也必将会如期待的有所降低。
至于包括商家在内的一些群体所担心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问题,恐怕还是有点低估了中国消费者的素质。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成立于九十年代中期、位于三线城市山东淄博的民营流通企业淄博商厦,其成名且制胜的法宝就是有后悔权之实的“2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承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5年淄博商厦即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在全国零售业百强排名中列第17位——后悔权没有毁了它,反而成就了它。实体店尚能如此,非固定场所销售的商家何以就顾虑重重呢?
退一步说,假如中国的消费者在诚信方面的确不尽如人意,那后悔权在考验整个社会诚信程度的同时不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么?
当然,话说回来,后悔权在现阶段的中国会不会引发诸如“退货狂潮”、“搞乱市场”、“配套制度、监管不完备”、“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界定难”等问题,尚需要实践检验。从西方趋于完善的制度构建来看,譬如瑞典,有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其中就有关于“后悔权”的明确规定,包括后悔的期限(14天)、后悔权的适用范围等等。但如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一样,后悔权的理性建设、日趋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倘若不大胆地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尝试,又何来的建设与完善呢?
“原则上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新规的核心无疑是源自西方的“后悔权”制度,作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延伸,后悔权的制度基础在于消费者和商家对产品相关信息上的不对称——商品的优劣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所以后悔权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设立初衷来看,后悔权对消费者自然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明明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大好事,怎么就“叫好不叫座”呢?须知生活中一个基本的道理是——瑕不掩瑜,“泼脏水不能泼掉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各种声音如何交锋,都不应成为阻碍、延迟后悔权在中国落地的理由。
现实中,国人往往怨叹“活得累”。累,是因为生活成本太高,而生活成本高的重要原因是消费信任度太低、消费纠纷太多、消费维权成本太高。试想,在中国当前的消费大环境下,哪一个消费者在商家面前不是处于弱势地位?若每个人一年中遭遇两起消费纠纷,能活得不累吗?
后悔权的意义正在于此。把后悔权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实现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之外,还极大地彰显了保护民生消费权益的实质正义。可以预见的是,在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之后,整个社会的消费环境会有较大好转,不法商家将会生存困难,而公民的生活成本也必将会如期待的有所降低。
至于包括商家在内的一些群体所担心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问题,恐怕还是有点低估了中国消费者的素质。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成立于九十年代中期、位于三线城市山东淄博的民营流通企业淄博商厦,其成名且制胜的法宝就是有后悔权之实的“2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承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5年淄博商厦即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在全国零售业百强排名中列第17位——后悔权没有毁了它,反而成就了它。实体店尚能如此,非固定场所销售的商家何以就顾虑重重呢?
退一步说,假如中国的消费者在诚信方面的确不尽如人意,那后悔权在考验整个社会诚信程度的同时不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么?
当然,话说回来,后悔权在现阶段的中国会不会引发诸如“退货狂潮”、“搞乱市场”、“配套制度、监管不完备”、“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界定难”等问题,尚需要实践检验。从西方趋于完善的制度构建来看,譬如瑞典,有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其中就有关于“后悔权”的明确规定,包括后悔的期限(14天)、后悔权的适用范围等等。但如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一样,后悔权的理性建设、日趋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倘若不大胆地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尝试,又何来的建设与完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