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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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生命是人类最神圣的权利,保障生命权是人类发展的基石。由于生命权的重要性,所以在宪法中应当规定对生命权的保障。文章介绍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并且阐述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了一些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82-01
  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
  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法律中最高层次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生命权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是宪法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宪法并没有实行司法化,也就是说宪法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进行审判,这也使得宪法保障生命权规定很难落到实处。但是从世界范围上看,宪法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也能进行宪法司法化活动。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生命权得到保障的基础
  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任何部门法都不能取代,所以宪法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础。宪法规定的是我国根本制度,所以它对公民生命权保障最彻底。同时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宪法保障生命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进步,是保障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部门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前提
  在我国的宪法中,对于侵犯自然人生命权的现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行政法中,对于公民自然生命权也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的根本法宪法中,对于生命权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正是由于这种现象存在,使得部门法对于生命权保障受到一定制约。由于宪法没有对生命权明确规定,部门法在对生命权保护进行规范,可能会产生与宪法相冲突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的断层,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为了使部门法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宪法中写入生命权势在必行。
  (三)适应全球化趋势的要求
  在目前,很多国家都将生命权纳入宪法规定中。在西方国家宪法理念中,生命是每一个人共同享有的,是人类的普世价值,除了法律可以剥夺之外,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剥夺。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生命权纳入到了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必将顺应世界的潮流,将生命权纳入到宪法之中。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律得到了修改,但是我国的宪法依旧没有顺应世界的潮流,这也使得对宪法的修改呼声越来越高,故而将生命权纳入宪法中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四)当前保护生命权的迫切需要
  有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由于执法不公,滥用权力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万。尤其是在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业,每年的死亡人数都在2万人以上。在自然行业监管部门中,部门监管者和私企业主,对于工人生命权往往采取漠视态度,这就使得很多工人死于非命。从本质上分析,可以体现我国的道德法律文化中对生命权的漠视。因此,将生命权纳入我国宪法之中,可以有效的提升民族的生命权意识,也可以及时唤醒政府工作人员对于生命权重视,保障所有公民切身利益,推进我国社会良好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宪法制度方面
  1.要将生命权纳入我国宪法的规定之中
  可以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篇章中具体说明。在进行具体修改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宪法修正案方式,将生命权纳入宪法规定中,这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解释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宪法进行说明,其他机关都无这种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修正案最适合的,也最容易被大众所理解。
  2.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更好使宪法得到落实,除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落实情况之外,还应当建立宪法委员会保障宪法规定落实,更好地保障生命权。同时我们还应该建立具体的审查制度,防止审查也成为一纸空文。
  (二)部门法方面
  1.限制死刑
  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上看,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显不合理,甚至带来负面的影响。我国当前的文明空前发展,不应当剥夺犯罪分子自我革新的机会,应对其进行积极的改造。减少死刑也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更好地进一步推进对死刑的限制,我们还需要从全社会文化理念入手,在全社会中营造热爱生命的社会舆论,加强对死刑的监控。
  2.统一赔偿标准
  人与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我国,出现了农村户籍人口赔偿与城镇户籍人口赔偿不公平现象,俗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在宪法中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律适用同等的赔偿制度,禁止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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