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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及研究立场对理论研究而言,立法体系的成熟构建固然意味着理论界同样应当更加重视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问题,但由于法律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对立法本身的清醒认识和把握,因此,关于“立法的本质”这一法哲学问题,就成为必须深入探讨的课题。人们一般把立法本质断定为特定时空中的一种续造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