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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合同缘何无效
张兆利
案例一:2007年,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与经营铜矿的王某相识。王某称投资铜矿很赚钱,希望赵女士能投资。于是,赵女士出资10万元用于投资铜矿、结果由于经营不善,该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8年初,赵女士找到王某,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将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赵女士,如果在两年之内将赵女士投资款一次性付清,此房产即还给王某:逾期拿不回投资款,赵女士有权处置该房产。转眼到了2010年4月,王某仍没有将赵女士的投资款退回,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将房产过户给她。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与王某关于房产抵押及处理的协议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日常经济来往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经常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质契约”。对于流质契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之所以禁止订立流质契约,主要目的存于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窘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值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结果导致无效。
案例二:2009年8月,某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制订承包方案、未进行公示、未公开投标、村委会成员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山林地租赁合同,将该村东山约27公顷山林地租赁给张某开发建设,期限40年,租赁费共计16万元,签订合同时首付6万元,并约定张某享有转租权,同年12月,张某又与李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山林地整体转让给李某进行投资经营。今年3月,该村万某等210名村民认为,村委会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地发包给他人,进行长期开发建设,严重违反广大村民意愿和集体利益,违反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的有关规定。遂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山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同时确认张某与李某的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过充分质证和辩论,认定被告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山林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的程序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根据上述规定,该村村委会租赁山林地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认定租赁合同与转让合同无效。
果园病虫害殃及相邻应否赔偿
李文成
编辑同志:
最近,与我承包地相邻的一户人家,由于劳力少,不懂技术,在病虫害防治中出现了失误,梨小食心虫、梨黑星病、梨木虱发生量极大,不仅自己几乎绝收,还严重影响了我的果树,我多次催促他打药,他不是推辞就是找借口,我找村干部,他们也是无可奈何。我想就类似问题讨个说法,像他这样由于自己失误已殃及周边邻居,并且造成邻居损失的,我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 二黑
二黑同志:
你所提问题是一个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致害人主观上要有直接的故意或者过失。从你信中所述来看,造成你果园损失的主因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相邻果园的所有人同为受害者之一,你们只能协商一致,共同合力抗拒自然灾害,你要求相邻方赔偿你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张兆利
案例一:2007年,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与经营铜矿的王某相识。王某称投资铜矿很赚钱,希望赵女士能投资。于是,赵女士出资10万元用于投资铜矿、结果由于经营不善,该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8年初,赵女士找到王某,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将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赵女士,如果在两年之内将赵女士投资款一次性付清,此房产即还给王某:逾期拿不回投资款,赵女士有权处置该房产。转眼到了2010年4月,王某仍没有将赵女士的投资款退回,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将房产过户给她。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与王某关于房产抵押及处理的协议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日常经济来往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经常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质契约”。对于流质契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之所以禁止订立流质契约,主要目的存于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窘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值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结果导致无效。
案例二:2009年8月,某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制订承包方案、未进行公示、未公开投标、村委会成员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山林地租赁合同,将该村东山约27公顷山林地租赁给张某开发建设,期限40年,租赁费共计16万元,签订合同时首付6万元,并约定张某享有转租权,同年12月,张某又与李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山林地整体转让给李某进行投资经营。今年3月,该村万某等210名村民认为,村委会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地发包给他人,进行长期开发建设,严重违反广大村民意愿和集体利益,违反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的有关规定。遂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山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同时确认张某与李某的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过充分质证和辩论,认定被告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山林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的程序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根据上述规定,该村村委会租赁山林地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认定租赁合同与转让合同无效。
果园病虫害殃及相邻应否赔偿
李文成
编辑同志:
最近,与我承包地相邻的一户人家,由于劳力少,不懂技术,在病虫害防治中出现了失误,梨小食心虫、梨黑星病、梨木虱发生量极大,不仅自己几乎绝收,还严重影响了我的果树,我多次催促他打药,他不是推辞就是找借口,我找村干部,他们也是无可奈何。我想就类似问题讨个说法,像他这样由于自己失误已殃及周边邻居,并且造成邻居损失的,我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 二黑
二黑同志:
你所提问题是一个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致害人主观上要有直接的故意或者过失。从你信中所述来看,造成你果园损失的主因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相邻果园的所有人同为受害者之一,你们只能协商一致,共同合力抗拒自然灾害,你要求相邻方赔偿你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