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zhiqiang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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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以涉法涉诉为重点的群众利益性矛盾突出,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近期,我院走访了一些乡镇,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类型、特点、成因作简要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
  我院接待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上访人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访错人”。有的当事人把本不应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纠纷提交到检察院。比如本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涉税案件,当事人举报到检察院。由于当事人没有搞清楚具体的受案机关,往往误认为是基层检察院推诿扯皮、“踢皮球”,引起上访。
  (二)上访人不懂法律程序“访错因”。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注意按法律和程序解决问题。如某地邻里两家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并致一方轻微伤案件,公安经调查后给伤人者以10天行政拘留处罚,伤人者一方认为对方也打了他,也应对其拘留,而受伤者一方认为公安对另一方处罚过轻,应该对其逮捕,经公安协调仍达不成和解后,双方遂到检察院上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处理正确,悉心对其讲解法律规定后,息诉罢访。
  (三)上访人无理纠缠“占便宜”。应该说,随着执法规范化的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或不懂法律,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在上访中得到一定经济利益,深信“只要不断缠访,就能得到好处”,合理诉求已解决,法律救济已穷尽,仍上访不息。
  (四)举报人对不立案不满的“立案访”。职务犯罪侦查从案管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线索,进行线索初核,而后将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再到立案侦查,而后才是控制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经历一系列程序,更需要一定时间。有的举报线索是带着个人恩怨的捕风捉影无从查证,有的举报线索一时难以查证核实只能做存查备案,举报人举报后希望立即将被举报人拘捕审查,一些举报线索还在初核阶段时急不可耐的举报人就认为检察院不立案不侦查甚至怀疑包庇被举报人,从而开始上访给检察院施加压力。
  (五)执法办案不规范、案件处理错误的“正当访”。由于历史等原因,以前执法办案不够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严密,导致极个别犯罪嫌疑人出现安全意外,送医院救治后,当事人以此为借口,要求检察院出面插手经济事务为其谋求经济利益,遭到决绝后不断纠缠反复上访。另外,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受到外界的干扰,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不当,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由此也可能会成为上访户,反复上访乃至进京上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一)信访形式多样化。以往的涉法涉诉信访形式是群众维权直接到当地检察院表达诉求,但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有的直接上互联网、直接找媒体记者表达诉求,有的则不到当地反映解决,干脆直接越级上访。当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就长期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有意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
  (二)信访内容复杂化。涉法涉诉信访对象不仅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计生、民政、城建、人社、国土、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大多对象单一,但也有多对象。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社会保障、林权纠纷、房屋拆迁、计划生育、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均与群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信访群体弱势化。信访当事人中农民、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占绝大多数,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居多。他们一般无正当工作和职业,有的是空闲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以求达到自己设定的目的。
  (四)信访诉求利益化。过去群众的诉求一般只要求解决实际问题,就事论事,现在群众诉求不仅仅要求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还要求给予司法救助和生活帮助,更有甚者要求解决就业、养老问题,超越了检察职权范围,给涉法信访问题的解决设置诸多障碍。
  三、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证据意识不强,缺乏法律知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注意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比如受害妇女被犯罪分子强奸后,出于怕羞的心理不注意保存证据,犯罪分子抓获后举不出受害证据,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受害人往往认为是公安、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分子,继续纠缠不休或者进行越级上访。
  (二)处理方式简单,初访办结率低。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导致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
  (三)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少数干警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塞责、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侦查、调解、审理、判决不服,有些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
  (四)联调机制不完善,案件处理不及时。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关联多个部门,需要逐个解决或者联合解决。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当事人多头上访,接待部门说话不一、多头批示,致使当事人心中生疑,给当事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利、上访不止。有些受访部门受理信访案件后有推诿现象,多次转办敷衍搪塞,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五)少数法制意识淡薄,无理缠访缠诉。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与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解决不正当利益。   四、几点建议
  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庞大的工程,必须长抓不懈。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解决问题的效果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有效的控制。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正本以清源,从源头上堵塞诱因。所以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提高,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前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并通过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做到关口前移,争取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三)建立内外预防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对内预防控制上,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对于社会危害不大、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结合案件的社会影响坚持从宽处理,减少对抗面、增加和谐因素。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增强他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加强立案监督,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
  (四)完善首办责任制,严格规范信访案件的处置行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要求每位检察干警特别是控申部门的干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人民公仆形象。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每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始终,严格落实五定责任制,定部门、定责任、定人员、定目标、定措施,专人全程负责到底,逐件解决。对责任人员故意拖延、积压不办或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坚决追究相应责任。采用情、理、法并重的方法理解判断案情,及时疏导、处理、消除来访人的急躁情绪,使其感到来检察院反映问题是进对了门,找对了人。
  (五)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做好信访群众的稳定工作。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每月两天定时、定点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亲自包案接访,亲自接待上访当事人,亲自督办抓落实,确保案件息访、不反复。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深入开展法律监督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乡村、社区、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站,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的案件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
  (六)建立缠访缠诉处理机制,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作者单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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