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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仅规定了单层派生诉讼制度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利,但是由于母子公司的特殊性,该制度并不能适用,母公司股东权益未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本文从"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出发,通过对该案的思考进而引入当前单层派生诉讼制度适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并对我国双重派生诉讼制度的原告适格条件、前置程序、被告范围以及公司地位等制度的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