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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2001年1月5日,四川省物价局、公安厅出台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规定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对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车物)损失,应委托物价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损价值鉴定结论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等级、处罚事故当事人过错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