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本义考辨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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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父”字本义辨
  汉字的“父”字,其现代意义很好解释,即父亲、爸爸以及相关的男性长辈、尊称等。当然,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是正确的。那么“父”最初的本义应作何解呢?
  《汉语大字典》的“父”字条释文引许慎《说文》云“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又引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中所说:“父乃斧字初字。石器时代,男子持石斧(│即石斧之象形)以事操作,故孳乳为父母之父。”[1]《汉字古今义合解字典》的“父”字释文说:“‘父’字从字形上看,象一手拿着一件东西(金文作),《说文》认为是木棒(教鞭之类),郭沫若认为是斧子,是从事农业的工具。总之,应该是一件能够显示男子的社会角色的东西。”[2]这里所引郭沫若与许慎对“父”字本义的解释并不一致,但均未深究,似作两说并存。
  另外,《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对“父”的解释是:“从又、从│,金文父癸鼎写作,象手持石斧。父是斧的初文。本义是斧。借用作父亲之‘父’。《说文》:‘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许说非矩也。”[3]不赞成许慎的说法。也有论者说:“父”字“在甲骨文中,它的字形是‘’——右手举着一样东西。举的是什么呢?文字学家左看右看,最后认定是一柄石斧。原来,‘父’字最初的意义不是爸爸,而是男人手中的斧头。”[4]这一说法基本沿袭郭沫若的观点。
  那么,对于“父”字本义的解释,哪一说更符合实际呢?
  “父”字甲骨文的写法为“”,亦作“”,金文为“”,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认为“父乃斧字初字”、“父是斧的初文,本义是斧。”是可商榷的。因为在甲骨文中不仅有“父”字,另外已有“斧”字,于省吾即对“斧”字的初文有过专门研究,其云:“第一期甲骨文有字,第三期作……按字象横列的斧形,即斧字的初文。商代金文纵形斧字作、者屡见,和出土的实物相符。”[5]这一研究结论当是可信的。
  再仔细看“父(、)”字,当更似人手举一木棒(│)之象形,而与“斧”的象形字、、、相去甚远。许慎《说文》对“父”的解释为:“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是有道理的,不应轻易否定。那么“矩”为何义呢?《论语》载孔子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中亦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以此可知,“规矩”最初是指用以制定方圆的工具,后来被引申为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规范和法则。许慎所说的“矩”,当是指一个家庭、族群和社会都需要共同遵守的一定的规范和法则。
   因此,“矩”当是在一家(或族群、社会)之中具有作为规范和法则的统治地位,而“率教”的实际含义,又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这种“举杖”“率教”而作为一家之矩的父,手中所举之杖,正是体现了其所掌握的权威。
  我国的文字大约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这时社会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或称父家长制社会、父权家长制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成为社会的一种离心力量,而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关于父权家长制家庭的主要标志,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家庭”中曾说过:“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在这种父权家长制家庭中,家长具有绝对权威,他“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这种现象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也普遍存在,考古发现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龙山文化、良渚文化、齐家文化的墓葬资料都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当时男子(家长)占有大量的财富,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有的不仅对妻子有生杀予夺之权,而且死后还要妻子为其殉葬。有的还掌握着支配全体氏族成员的大权,可以驱使大量人员为他们死后修建规模宏大的墓地。
  因此,“父(、)”即为一人手举木棒的象形字,其本意是:家长手举木棒教育子女和他人遵守规矩,象征家长在家庭或族群中的权威。许慎《说文》对“父”的释义当是合理的。
  二、“盾”字本义别解
  “盾”的现代释义很好理解,即指战争中的防御性兵器。那么“盾”的本义如何解释呢?“盾”在甲骨文中尚未找到公认的答案,金文为“”,小篆为“”。现在一般认为“盾”外面的“”是盾的侧视之象形;里面的“十”,为盾上可以持手的地方,“目”则释作眼睛。由于“盾”后面有一“目”,有学者认为:“盾的主要功能是防护,它就像一个移动的防御工事,头、身、手、足都是它防护的对象,但其中最重要者是眼睛”。[6]当然,这也不能说错。不过,“盾”作为战争中防御性兵器,说所防护的对象中“最重要者是眼睛”,似乎不尽合理。战争是你死我活的,是残酷的。作为战争中的防防御性兵器,所防护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人”,是生命,包括头、身、手、足、眼,才更合理。
  这里关键是对“盾”内“目”的解释。这里的“目”或许是由“臣”字篆化演变而来。在甲骨文、金文中,“目”与“臣”颇为相似。“目”,甲骨文为“”、“”等,金文为“”、“”等。“臣”,甲骨文为“”、“”等,金文为“”、“”等。可见“目”与“臣”的写法基本相似。于省吾在《甲骨文释林》“释臣”中说:“甲骨文以横目为目,作,或,以纵目为臣,作,或作。周代金文略同。目与臣只是纵、横之别。”[7]这一论断当是正确的。不过,因“目”与“臣”在写法上基本相似,有时也容易产生混淆,将“目”写作近纵形,“臣”写作横形的。如容庚在《金文编》中著录一“目”字为“”,即呈纵形。[8]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中所录“令鼎”的“臣”字为“”,即近似横形,难以区别。[9]
  另外,“目”与“臣”的本义也是相近的。“目”的本义为“眼睛”是没有问题的。不过,“臣”在甲骨文、金文中均似一竖写的人眼之形,本义也是“目”,即人的眼睛。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中说:“臣”字,甲骨文、金文“均象一竖目之形,人首俯则目竖。……古人造字,于人形之象征,目颇重要,如頁字,夔字,首字等,均以一目代表一人或一头首,此以一目为一臣。”这当是可以为据的。“臣”的古义是奴仆、臣属。许慎《说文》云:“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当是合理的。
  还有,“盾”字里的“十”形,如果认为是“盾牌上可以手持的地方”,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盾内“目”作为“臣”(即奴仆,亦可转义为士兵、人)解,那么将“十”形视为“持盾之手形”就更合理了。甲骨文中左手、右手即作“”、“”,与“十”形是相似的。[10]
  因此,“盾”的本义释为:“臣”(奴仆,亦可转义为士兵、人),手持防御兵器“”之形,当更符合其本义。
  参考文献
  [1]《汉语大字典》第855页,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
  [2]《汉字古今义合解字典》第242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3]马如森《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第69页,上海大学出版社,2008
  [4]简卫山《“父”本不是爸爸》,《咬文嚼字》2009年第1期
  [5]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下卷“释斧”,第342页,中华书局,1979
  [6]闵家黎《“盾”后的那只眼》,《咬文嚼字》2009年第3期
  [7]于省吾《甲骨文释林》第311页,中华书局,1979
  [8]容庚《金文编》第233页,中华书局,1985
  [9]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第65页,科学出版社,2002
  [10]马如森《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第36、73页,上海大学出版社,2008
  (通讯地址:200234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作者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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