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QQ号盗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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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QQ成为网上一种便捷的通信工具后,一些“黑客”也打起了它的主意,将一些QQ靓号盗卖,并以此获利。在腾讯公司打工的曾海亮和山东的杨政,合伙盗卖了数百个QQ号,获利高达6万多元。就在曾海亮和杨政做着发财梦时,他们双双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目前对盗窃QQ账号的行为认定还尚属空白。那么,QQ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曾海亮和杨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2006年1月13日,广州南山区法院对这起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进行了宣判。
  
  盗你没商量:伸向QQ号的网络“黑手”
  
  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张学文是重庆市万州区一名资深网络爱好者,当网络开始流行QQ号时,他也申请了自己的QQ号。张学文发现,在网上利用QQ交流起来非常方便,当2001年腾讯公司发行一批QQ“靓号”时,他以每月10元钱的会费,申请了一个为89011的QQ号。
  张学文有了这个五位数的QQ号后,就经常用这个号码和网友聊天,并用这个QQ号联系热衷公益事业的朋友和网友。张学文这个QQ号只有五位数,而且还带有一个数字“8”,因而在网友中显得非常神气。让张学文没有料到的是,他的QQ号后来会被黑客盯上。
  那是2005年5月19日的上午,张学文上网时,发现他89011的QQ号怎么也登陆不上去,软件提示他的登陆密码错误。怎么会是这样呢?张学文又试着输入其他密码,但是出现的仍然是“密码错误”的提示。自己没有修改密码啊,显然他的QQ密码被人盗了。如果是一个普通的QQ号被盗了也就算了,可那是他花钱买的,张学文心里不由得非常着急。
  密码丢失了怎么办呢?张学文忽然想起了注册QQ时的提醒,密码丢失了可以用注册的手机号码找回。于是,张学文用手机找回了自己的QQ密码。当自己89011的QQ号“失而复得”时,他心里惊出了一身冷汗。
  就在张学文庆幸自己找回了QQ密码时,他的QQ号密码再次被盗。这次,张学文以同样的方式找回了密码。在经历两次被盗后,张学文加强了防范,并修改了原来的QQ密码。
  这天晚上,张学文上网时,熟悉的QQ铃声响起,张学文QQ的好友栏里闯进了一个陌生人“Q言Q语”。张学文QQ的网名叫“发条”。“Q言Q语”加进来后,就直言不讳地告诉他:“我是偷你QQ密码的人。”张学文心里一惊,随即告诉对方自己已经找回了密码。
  然而,让张学文惊奇的是,“Q言Q语”很快发过来一条信息,这条内容就是张学文QQ的注册信息,包括他的证件号码、密码、注册电子邮箱。当自己的信息被人曝光,十分气愤的张学文问他到底想干什么?“Q言Q语”这才透露他的目的,称张学文想要这个QQ号就得给他钱,因为就算张学文修改了密码也没有用。就是这个叫“Q言Q语”的家伙,于5月18号的下午6点57分,神不知鬼不觉地盗走了张学文的QQ号码。
  张学文告诉对方,他这个QQ是一个网上公益群体的主要联系工具,恳请对方高抬贵手……知道张学文的QQ号是用来做公益事业后,“Q言Q语”才放过他,回复称,“我不影响你的公益事业,虽然我很厉害,但我还是很懂情理的。”最终,黑客“Q言Q语”没有偷走张学文的QQ号。
  让张学文想不通的是,对方是如何偷走自己的QQ密码的呢?而且还掌握了他全部的注册信息。以前一般都是通过木马病毒偷QQ号。当张学文用诺顿、瑞星等杀毒软件杀电脑里的病毒,杀了很久也没有发现木马。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张学文发现,“Q言Q语”这个黑客不简单。
  自己的私人信息居然如此详尽地掌握在另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手里,这让张学文不寒而栗。于是,他决定向警方报案。张学文的报案信息迅速被转到了腾讯公司,由于QQ被盗的情况越来越多,公司立即与深圳警方取得联系,随后深圳警方正式受理了此案。
  
  获利6万元:公司“内鬼”联合网友作案
  
  这是我国首次对QQ这一虚拟财产遗失案进行侦查。最让警方感到头疼的是,鉴定“QQ”号码这种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盗窃罪”所定义的“财产”呢?警方认为,尽管第246条刑法并没有明确定义虚拟财产是或者不是财产,但是QQ号码已经成为市场流通的商品,为腾讯公司带来数亿元的生产价值,QQ号只是商品的代码,因此它应该属于财产的范围之列。
  2005年11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深圳腾讯公司工作人员来到重庆,在重庆万州区警方的协助下,找到了遭遇网民“Q言Q语”偷窃QQ号码的张学文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深圳警方调查发现,像“Q言Q语”这样的网络黑客,专门盗取五六位数的、或者末尾是重复数字的QQ号码,然后将其在网上高价出售,一个“QQ”靓号最高可卖上千元钱。
  警方经过对重庆、成都、太原等地丢失QQ号码的网友进行取证走访,以及大海捞针似的排查发现,这些QQ号被盗与腾讯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有关。随后,警方控制了这名叫曾海亮的打工仔。原来,曾海亮进入到腾讯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窃取了几百个用户的信息。
  今年25岁的曾海亮生于广东韶关一工人家庭,父母现已退休,靠养老金生活。曾因家庭贫寒,中专毕业后无法上大学,进入社会工作。2004年5月31日,曾海亮进入腾讯公司,在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因其勤奋和对计算机的天分,而得到了公司对他的重用。
  最初,曾海亮并不知道QQ号很“值钱”。2005年初,腾讯公司总裁马化腾为南亚地震灾区募捐,拍卖了一个号码为“88888”的QQ号,得款26万元。这让曾海亮猛然“意识”到,盗卖QQ号是一个“脱贫致富”的好办法。于是,他开始寻思如何在网上盗卖QQ号。
  2005年3月,曾海亮和一个叫“Q言Q语”的网友聊天。“Q言Q语”问曾海亮有没有什么好的QQ号码,对方在倒卖QQ号,有些好的QQ号码可以卖到上千元。得知对方在倒卖QQ号后,曾海亮当即告诉对方,自己可以弄到破解QQ密码的办法,两人因此一拍即合。曾海亮心想,这样他们就能够弄到许多QQ靓号,只要都卖出去就等着“发财”了。
  于是,曾海亮就试着和“Q言Q语”合作。曾海亮通过自己在腾讯公司工作的便利,很快盗得一个五位数的QQ靓号,让曾海亮卖了1000多元。曾海亮分得了一半。当拿着盗卖QQ号得来的钱,曾海亮兴奋极了,只要每月能够卖出几个QQ号,所得的钱都超过他的工资了。由此,他开始大肆盗窃一些好记、有“市场价值”的QQ号。
  随后,他们还进行分工合作。那些盗来的号码在淘宝、易趣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上,很快就吸引了一些买主,有些像××888、××666的“靓号”,往往能卖到近千元。曾海亮和“Q言Q语”于是专门在银行开了一个户头,将卖QQ号所得的钱平分。
  警方根据曾海亮的供述,另一犯罪嫌疑人“Q言Q语”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警方通过一系列的技术侦破手段,很快查明“Q言Q语”在山东,并迅速前往山东捉拿。
  当警方在杨政家中将其捉拿归案时,“Q言Q语”大惊失色。杨政是山东淄博人,出生于1984年,刚刚大学毕业。在找工作的三个月时间里,他在家“业余”卖QQ。
  警方调查表明,曾海亮和杨政盗的都是一些好记、好听的QQ号码。在盗卖过程中,他们有的号码是偷了甲的卖给乙,然后再偷回来卖给丙,重复赚钱。他们到底盗取了多少密码?两人供述共有800多个,而警方最后查明已卖出并找到证据的有130多个,获利6.165万元,其中曾海亮分得3.91万元,杨政分得2.255万元。
  
  网上有“禁区”:盗卖QQ号触犯刑律
  
  2005年12月9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两个从未见过面的网上“生意搭档”,这天终于见面了。不过见面的地点是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刑庭被告席上,这是他们所没有想到的。
  公诉机关指控,在腾讯公司安全中心搞系统监控工作的曾海亮,在网上和杨政结缘,随后两人策划盗卖QQ号。公诉机关出示了重庆万州网友张学文、山西科技大学学生任某、中科院成都分院工作人员秦某等3名受害者的证词。其中,任某2005年5月花350元,向“Q言Q语”买来“××463”QQ号,但两个月后就无法登录了,原来是被曾海亮又偷了回去。公诉机关指出,根据《刑法》第264条、第92条,两人构成盗窃罪。
  曾海亮的辩护律师认为,曾海亮违反的是工作制度,并未触犯刑律,其得款属不当得利,而非赃款。而且QQ号不是财物,不受刑法保护,当前法律没有对盗窃QQ号的行为进行规范,法无禁止,不为犯罪。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宣判两被告人无罪,予以释放。
  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上界定的公、私财产的属性呢?法庭上,控辩双方就QQ号是否是财物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辩。当天下午5点,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宣布择日宣判。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因而,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盗窃罪名不当。法院认为本案当中,两被告篡改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广州南山区法院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海亮、杨政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万元,上缴国库,给此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徐静村教授认为,网上盗窃等犯罪行为,对法律的确是个“新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他透露,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目前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包括网络上的盗窃如何定性,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妨害通信自由罪等问题,相信不久就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而对于我们广大网民来说,到底应该由谁来监管我们的个人信息,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以及如何对互联网上从事非法交易进行法律约束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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