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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统计,2003年1月~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司法人员11484人,行政执法人员10383人,行政管理人员7579人,三类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83.4%。重大案件6344件,特大案件3560件,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等一批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罪犯受到了严肃查处。全国性的“反渎”行动正在各地展开。
“反渎”行动:任重道远
近年来,一些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制假售假、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这些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往往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有关,而且涉案官员的级别在提高、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渎职侵权犯罪泛滥的根源:
●官员职责不到位。具体表现就是对官员越位、错位、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缺乏严格的问责制度。在数千年封建社会“官本位”理念影响下,少数政府官员只知道享有特权和权力,很少考虑需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官官相护”严重影响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问责和究罪。有的干部涉嫌渎职犯罪,上级领导和相关官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谅解,认为人家没有主观恶意,甚至还有人说,“谁保证自己将来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呢?”因此,反对“穷追猛打”,提倡给以“出路”。
●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给以党代政、以政代罚提供了便利,架空了司法机关。因此,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行动中,普遍存在“三难一大”问题,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司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适当干预,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如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有的领导甚至要求司法机关免刑或缓刑,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法定刑期过低、法律规范笼统、司法标准模糊也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规范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当务之急不仅需要细化立法,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能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和准确度。
深入“反渎”:检察机关与媒体携手
2007年,“反渎”再掀风暴后,高检院明确提出,办案与宣传相结合,以宣传促办案。与新闻媒体联手,利用大众传媒来传播反渎职知识和信息。
●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反渎职侵权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热情欢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积极参加,为他们的宣传报道提供方便。”“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两年来查办的十大反渎案例。
●5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1月至4月上海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其中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案件占立案数的50%。
●5月1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云南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全省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并公布了12个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说,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对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行为,媒体必须进行监督。
渎职犯罪:严重危害社会
如何清除昏官、恶官,并建立清除昏官、恶官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和法律难题。渎职侵权犯罪是官员以其昏或恶而严重危害人民和国家的罪行。如果说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昏官之为,那么,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则属于恶官之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反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清除昏官、恶官。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原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证》,使不法分子骗贷,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的稳定。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县处级干部1377人,厅局级干部56人,省部级干部2人。这些罪犯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反渎”动态:各地严查严办
●山东省检察机关2006年共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710人。其中,滥用职权类案205人,玩忽职守类案168人,徇私舞弊类案68人,侵权类案260人。
●上海市今年4个月查办渎职案12件,半数案发于社保拆迁领域。如浦东新区某镇村镇建设管理审批人员黄某,徇私故意违规给已享受过农村建房指标和动迁政策的人员批准建房,造成国家动迁款损失达250余万元;南汇区某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事务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在负责办理小城镇保险工作中,违规办理相关材料,致使当地政府为不符合条件的22人缴纳了小城镇保险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辽宁省检察院公布十大渎职侵权案例。如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杨建龙、矿管员肇恒杰滥用职权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韩志民、杜松,刑庭审判员康恺丰徇私枉法、受贿案;葫芦岛市连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付云生滥用职权案等。
●河南省4年立案查办4361件,5000多人渎职侵权被查处。其中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1156件1361人,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1670件1847人,徇私舞弊类职务犯罪597件689人,侵权类职务犯罪749件977人。共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558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2654人。重特大案1958件,处级以上要案59件。
●河北省3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507件。其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全部渎职侵权犯罪中占较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共立案查处1144人,占全部立案人数的47.5%。
●湖南省检察院公布十大反渎案例。如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兼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易佑德,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本金7829.20万元及利息640.134万元全部损失;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戴松林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招商和与外商投资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邵阳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越权划拨财政资金,对资金安全不予监管,造成邵阳市政府投资款损失800余万元;等等。
●云南省2004年以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424件。其中,重大案件54件,特大案件50件。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亿元,致人死亡183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年来查处渎职侵权案392件463人。如新疆交通厅财务处原处长董国柱玩忽职守,导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7000万元被犯罪分子挪用,造成国家直接损失500万元。董国柱已受到司法惩处。
●陕西省3年多来查处渎职侵权案590件。这些案件中重特大案件143件,要案21件,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96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232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统计,2003年1月~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司法人员11484人,行政执法人员10383人,行政管理人员7579人,三类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83.4%。重大案件6344件,特大案件3560件,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等一批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罪犯受到了严肃查处。全国性的“反渎”行动正在各地展开。
“反渎”行动:任重道远
近年来,一些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制假售假、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这些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往往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有关,而且涉案官员的级别在提高、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渎职侵权犯罪泛滥的根源:
●官员职责不到位。具体表现就是对官员越位、错位、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缺乏严格的问责制度。在数千年封建社会“官本位”理念影响下,少数政府官员只知道享有特权和权力,很少考虑需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官官相护”严重影响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问责和究罪。有的干部涉嫌渎职犯罪,上级领导和相关官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谅解,认为人家没有主观恶意,甚至还有人说,“谁保证自己将来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呢?”因此,反对“穷追猛打”,提倡给以“出路”。
●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给以党代政、以政代罚提供了便利,架空了司法机关。因此,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行动中,普遍存在“三难一大”问题,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司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适当干预,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如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有的领导甚至要求司法机关免刑或缓刑,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法定刑期过低、法律规范笼统、司法标准模糊也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规范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当务之急不仅需要细化立法,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能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和准确度。
深入“反渎”:检察机关与媒体携手
2007年,“反渎”再掀风暴后,高检院明确提出,办案与宣传相结合,以宣传促办案。与新闻媒体联手,利用大众传媒来传播反渎职知识和信息。
●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反渎职侵权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热情欢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积极参加,为他们的宣传报道提供方便。”“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两年来查办的十大反渎案例。
●5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1月至4月上海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其中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案件占立案数的50%。
●5月1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云南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全省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并公布了12个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说,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对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行为,媒体必须进行监督。
渎职犯罪:严重危害社会
如何清除昏官、恶官,并建立清除昏官、恶官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和法律难题。渎职侵权犯罪是官员以其昏或恶而严重危害人民和国家的罪行。如果说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昏官之为,那么,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则属于恶官之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反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清除昏官、恶官。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原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证》,使不法分子骗贷,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的稳定。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县处级干部1377人,厅局级干部56人,省部级干部2人。这些罪犯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反渎”动态:各地严查严办
●山东省检察机关2006年共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710人。其中,滥用职权类案205人,玩忽职守类案168人,徇私舞弊类案68人,侵权类案260人。
●上海市今年4个月查办渎职案12件,半数案发于社保拆迁领域。如浦东新区某镇村镇建设管理审批人员黄某,徇私故意违规给已享受过农村建房指标和动迁政策的人员批准建房,造成国家动迁款损失达250余万元;南汇区某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事务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在负责办理小城镇保险工作中,违规办理相关材料,致使当地政府为不符合条件的22人缴纳了小城镇保险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辽宁省检察院公布十大渎职侵权案例。如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杨建龙、矿管员肇恒杰滥用职权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韩志民、杜松,刑庭审判员康恺丰徇私枉法、受贿案;葫芦岛市连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付云生滥用职权案等。
●河南省4年立案查办4361件,5000多人渎职侵权被查处。其中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1156件1361人,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1670件1847人,徇私舞弊类职务犯罪597件689人,侵权类职务犯罪749件977人。共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558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2654人。重特大案1958件,处级以上要案59件。
●河北省3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507件。其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全部渎职侵权犯罪中占较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共立案查处1144人,占全部立案人数的47.5%。
●湖南省检察院公布十大反渎案例。如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兼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易佑德,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本金7829.20万元及利息640.134万元全部损失;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戴松林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招商和与外商投资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邵阳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越权划拨财政资金,对资金安全不予监管,造成邵阳市政府投资款损失800余万元;等等。
●云南省2004年以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424件。其中,重大案件54件,特大案件50件。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亿元,致人死亡183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年来查处渎职侵权案392件463人。如新疆交通厅财务处原处长董国柱玩忽职守,导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7000万元被犯罪分子挪用,造成国家直接损失500万元。董国柱已受到司法惩处。
●陕西省3年多来查处渎职侵权案590件。这些案件中重特大案件143件,要案21件,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96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2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