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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程序公正和文书证据学效力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已达成了共识.应该说,程序公正观和文书证据学效力观的确定,对构筑公证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意义深远.但是,设计公证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对公证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和效力是不够的.我们能不能跳出现有的框架,去寻找公正和效力以外的其他价值,这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