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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治 现代价值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們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1.“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1]。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刑” 。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德治”“礼治”,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2]。正是在这种法律文化的主导下,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2.“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而儒家却主张“重义轻利”。由于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商业长期受到统治者的排斥,人们唾弃商人的“逐利”行为反对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在“义”与“利”发生冲突时选择“义”。于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逐渐形成了“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3.“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
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的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而这种思想观念又最终阻碍了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
4.礼法结合,伦理法色彩浓厚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从汉代开始,礼与法开始并用,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宋时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此时中国的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了伦理法的特点[3]。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文化,然而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则成为人们所热切关注的问题。目前,中国学界对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被称为“激进主义”,主张中国应当加强立法进程,尽可能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构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被称为“保守主义” ,主张要充分发掘中国传统社会的本土资源,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土壤[4]。笔者显然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认为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中发掘出对当前法治建设有价值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该抱着一种“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态度,深刻发掘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的以下几种法律观念尤其值得今天的中国人学习和借鉴:
1.守法的精神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君主制是人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人治的,但是在强调官员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依规则(包括基本道德规范、礼、法)而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倾向于“形式法治” 的。这一思想虽然含有消极的因素,但其所倡导的“依规则而治”的精神却是值得今人借鉴的。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在现实中的诸多不守法现象等,应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的氛围。
2.诚信的精神
现代社会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活动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必须讲诚信。倘若无诚信,市场交易就不安全,就会减少交易数量,影响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必需品,没有诚信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纵观中国社会现实,诚信精神实为欠缺。生活中我们所见所闻的许多现象都与不讲诚信有关。比如经常为媒体所披露的造假现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假文凭、假发票、假币、甚至假药、参假食品等等,只要现实中存在的东西中国人几乎都可以造假。难怪国外一些商店公开打出“没有中国货”的招牌。当前中国人严重缺乏古代社会所倡导的诚信精神,对此我们应当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诚信精神,建设诚信国家,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
3.和谐的精神
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思想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其次,行政执法更要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的变通;再次,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把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之一,司法过程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5]。中国目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中借鉴有益的思想资源,这些思想的闪光点仍然可以古为今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三、结语
法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艰难的工程,尤其在像中国这样的严重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国家更是如此。今天的中国正在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学习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兼顾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现实,不能机械地照搬、照抄,而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有机的整合,使现代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使中国早日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沈宋灵、高军《法理学》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 ]》法学, 2002年,第一期.
[3]凌海金、李建光《以德治国:传统德治的继承与创新[A]》广西以德治国研讨会优秀论文集[C]广西民族出版社, 2011.
[4]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姬晓红:《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治 现代价值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們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1.“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1]。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刑” 。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德治”“礼治”,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2]。正是在这种法律文化的主导下,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2.“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而儒家却主张“重义轻利”。由于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商业长期受到统治者的排斥,人们唾弃商人的“逐利”行为反对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在“义”与“利”发生冲突时选择“义”。于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逐渐形成了“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3.“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
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的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而这种思想观念又最终阻碍了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
4.礼法结合,伦理法色彩浓厚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从汉代开始,礼与法开始并用,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宋时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此时中国的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了伦理法的特点[3]。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文化,然而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则成为人们所热切关注的问题。目前,中国学界对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被称为“激进主义”,主张中国应当加强立法进程,尽可能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构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被称为“保守主义” ,主张要充分发掘中国传统社会的本土资源,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土壤[4]。笔者显然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认为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中发掘出对当前法治建设有价值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该抱着一种“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态度,深刻发掘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的以下几种法律观念尤其值得今天的中国人学习和借鉴:
1.守法的精神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君主制是人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人治的,但是在强调官员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依规则(包括基本道德规范、礼、法)而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倾向于“形式法治” 的。这一思想虽然含有消极的因素,但其所倡导的“依规则而治”的精神却是值得今人借鉴的。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在现实中的诸多不守法现象等,应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的氛围。
2.诚信的精神
现代社会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活动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必须讲诚信。倘若无诚信,市场交易就不安全,就会减少交易数量,影响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必需品,没有诚信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纵观中国社会现实,诚信精神实为欠缺。生活中我们所见所闻的许多现象都与不讲诚信有关。比如经常为媒体所披露的造假现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假文凭、假发票、假币、甚至假药、参假食品等等,只要现实中存在的东西中国人几乎都可以造假。难怪国外一些商店公开打出“没有中国货”的招牌。当前中国人严重缺乏古代社会所倡导的诚信精神,对此我们应当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诚信精神,建设诚信国家,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
3.和谐的精神
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思想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其次,行政执法更要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的变通;再次,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把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之一,司法过程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5]。中国目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中借鉴有益的思想资源,这些思想的闪光点仍然可以古为今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三、结语
法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艰难的工程,尤其在像中国这样的严重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国家更是如此。今天的中国正在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学习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兼顾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现实,不能机械地照搬、照抄,而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有机的整合,使现代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使中国早日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沈宋灵、高军《法理学》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 ]》法学, 2002年,第一期.
[3]凌海金、李建光《以德治国:传统德治的继承与创新[A]》广西以德治国研讨会优秀论文集[C]广西民族出版社, 2011.
[4]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姬晓红:《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