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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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中新政时期的历史意义不再是作为辛亥革命的前奏或背景,“新政革命”的说法,即表明新政时期是一种静悄悄的社会变革或社会革命,此时中国开始经历了知识与制度的革命性创新和变革,启动了漫长而硝烟弥漫的革命史和近代化过程。这硝烟和炮火中沉淀着中国和日本到如今也无法平息的恩怨,而本书最受国人关注的则是它以另一个视角对当时中日关系作出的重新审视,
其他文献
刘勰通过对山水诗的创造性误读来维护儒家抒情诗学的一贯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中古诗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自然观上,刘勰以物感置换物色,淡去了物色论背后的玄佛自然观,而直接将气化交感自然观作为山水体物美学的思想基础;在玄言诗与山水诗的关系上,刘勰将山水诗的产生视为山水自身不断清晰化的结果.而对玄言诗在山水诗生成中的历史作用给予了误判;在情景关系上,刘勰将《诗》《骚》传统解释为山水诗情景交融法则的“宗经”典范,而忽略了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通过这一系列的创造性误读,刘勰将山水诗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向
关系理论是迈农和胡塞尔教职论文中的核心问题。迈农曾指出胡塞尔涉嫌抄袭。从表面上看,迈农的“观念性关系”和“实在性关系”的二分法,与胡塞尔的“心理性关系”和“物理性关系”的区分很相似;但究其实质,胡塞尔的“心理性关系”和迈农的“观念性关系”并不同,胡塞尔在这个论题上并未抄袭迈农。不过,胡塞尔早期的关系理论面临着与迈农类似的难题,即需要说明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对这个难题的回应,可能会迫使胡塞尔接受一种心理主义式的算术哲学观。
意识形态形象与乌托邦形象是异国形象的基本类型,根据想象主体与被想象的他者的关系划分的这两个基本类型隐含一对解释异国形象的知识社会学研究框架。不过,在解释异国形象的复杂意涵与机制时,需要反思这一对明显带有二元对立色彩的范畴。在这两种形象类型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同一个文本中既有意识形态的形象又有乌托邦的形象,有些形象随着时代变化也会在意识形态形象和乌托邦形象之间转换。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两种形象类型之外还有益友形象和兄弟形象。异国形象研究超越了意识形态形象与乌托邦形象这两个基本类型,但是解释异国形象的知识杜
西方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思想在古希腊形成之时,曾经直接受到古希腊语语法屈折的影响和制约。为了克服这一制约,亚里士多德在把握事物之本质的时候,为了准确展示他面对的事物之结构,故意使用希腊语“是一动词”所具有的过去未完成时与现在时不定式之间的时态张力,创造了我们经常翻译为“本质”概念的表达式(■■■■)。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的眉批中引用亚里士多德这一表达式,以进一步澄清他对人生“達在"(Dasein)的生命进程之基本特征—“先天完成时”—的描述。但是,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表达式,本身就是哲学史上一件至今
德国法律评注文化高度繁荣,法律评注是德国法学界的主导媒体。德国法学的特色,即实践导向的学术与学术导向的实践之结合,也在评注中得以充分体现。以规范解释为中心、以法律适用为服务对象、信息集成性与时效性强构成了法律评注作为文献类型的独特性,并决定了这种工具书的不可替代性。根据规模与内容定位,法律评注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评注;根据作者群体,德国还有立法评注与法官评注;根据读者群体定位,还可分为万能评注、学生版评注等。同一部法律的同种规模评注之间存在竞争,不同规模的评注之间存在共生的关系。依托小型评注,评注业得
表达的发现,既是意义的无限性之指引,也是原初世界之发现;通过重新发现表达,梅洛-庞蒂建立了表达、世界、意义之间迀回式的关联:世界是表达得以产生的土壤,世界的不可穷尽性导致意义的不可穷尽性。表达现象一路引领梅洛-庞蒂超出意向活动一意向相关项的意识范围,转向对世界本身之思。在表达行为中始终存在着一种目的:表达是为了关联“世界”这个原型的无限性与深度。表达被看作意义发生的实践活动,是从体验中诞生的意义之延续运动。正是通过将体验带入表达,梅洛-庞蒂发展出了一种关于体验的哲学,也是表达的哲学。这样的主旨引导梅洛-庞
我国现存最早的灯具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人类祖先从对火的最初使用到专用于照明的灯具的发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战国时代,灯具的种类和数量已初具规模。屈原《楚辞》中就有“兰裔明烛,华镫(今作‘灯’)错些”的记载。汉代是灯具发展的高潮时期,青铜材质的广泛应用,装饰艺术、制作技术和实用性的深度融合,使灯具的发展以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制作精良、功能齐全迈入崭新的境界。上图所示为现珍藏于南京大学博物馆的延寿宫铜灯,由灯盘、灯柱、灯座三部分构成。
民法典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由于民法典不仅涵盖的内容庞杂、术语专业、概念抽象,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类新型纠纷层出不穷,条文规定的滞后在所难免,故法典诞生后需对其进行解释。在亚洲,日本堪称摸索司法制度健全化的先驱,《日本民法典》在诞生后的百余年间为维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颁布,框架已成型,在对其进行注释时,同样以继受比较法经验为基础,并采用相同立法体系的《日本民法典》的解释学成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通过以日本民法为比较对象,对其立法历程、
意大利的民法典评注以法条加若干问题的形式撰写,结构安排重问题而轻体系。评注内容完全以现行法为中心,对于法律史、比较法、立法史问题不作专门研究,原则上仅援引判例的索引号,不援引判例的内容,未见对判例的批评,也未以专门术语区分“通说”“主流说”“少数说”,但会表明某一学说的认可度,允许评注者表达个人观点,也会援引域外学说。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基于我国立法、司法与学术研究的现状,对我国民法典评注的写作有如下五点建议:第一,评注在形式上不宜创新,应以法条之下逐一罗列问题为基本形式;第二,标题设计应强调待解决问题
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学术实践”,中国民法评注需要结合中国民法自身特点作相应调适。在法源规范层面,民法评注面对的不仅是静态的法典,更涉及相应的学理争议和规范更新的动态变化;在裁判实践层面,规范供给不足之下的裁判应对、本土性特殊问题的涌现、裁判实践同时也在生产“实质法源”等现实情况,形成了民法评注复杂的裁判背景。相应地,中国民法评注的功能不应限于记录通说,还应以揭示、澄清、推进、补漏等方式促进通说的形成。落实民法评注的“本土化”,须注意其读者预设应以专业人士为主,应重视评注对于法学基础教育的意义;其文风定位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