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最低工资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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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船员工资是船员职业高成本性、高风险性、艰苦性、专业性的价值体现,作为船员利益之根本,对船员数量的维持与航海业的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至今没有对船员最低工资设立明确的适用标准,现阶段只能适用陆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本文旨在对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的探讨,以期对广东省建设船员服务中心,促进船员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船员 最低工资 待派工资
  作者简介:张琳琳,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74-02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外贸大省、海洋大省,航运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东融入“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自贸区发展、打造“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进程中,航运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船员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2015年广东两会期间,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在提案中指出,截至2014年11月,广东辖区共有11万注册船员,与“十一五”末的20万名相比,减少了近一半。造成船员数量锐减的主要原因就是船岸收入差距明显缩小甚至倒挂,船员工资已不再具有相对优势,从而导致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因此,从制度上给予船员工资保障,确立船员最低工资制度体系是解决船员从业人数大幅下降,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一、船员工资收入结构
  我国船员的劳动收入由在船期间劳动收入和下船期间的工资构成。船员在船劳动收入主要由在船工资收入、在船劳务收入和在船伙食津补贴结余三部分组成。船员在船期间的工资通常包括岗位(职务)工资、业绩工资、航行津贴、超时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效益奖励、超期补贴、年休假工资、特殊津贴等,其中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船员下船期间的工资主要包括:待派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工资和休假待金。
  二、 船员最低工资制度现行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船员工资制度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其附属规范,另外《船员条例》及其附属规范为适应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劳动,并考虑《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称《公约》)的要求,对船员下船期间的待派工资和年休假设立了相应的特殊制度。而在船员最低工资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船员最低工资标准,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仅有一项法规和一项行业内集体协议。一是《船员条例》第30条第二款規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二是《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第13条规定: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标准。该集体协议附件所列的各职位船员的在船最低工资,与国际通行的相对应职位员工的最低工资保持一致,直接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船员最低基本工资表格,但这份协议仅适用于远洋船员,对于国内内河和沿海船舶上的船员,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集体协议层面,都没有专门的最低工资适用标准,在现阶段只能适用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即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水平相一致。而且《船员集体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也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船员的工资权益。
  由于船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缺失以及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申诉途径的缺乏,很容易造成用人单位模糊船员最低工资范围,损害船员工资权益,不利于船员职业的健康发展,也无法实现《公约》中所要求的“船员体面劳动”,从而影响整个国家航运业的稳定发展。
  三、建立船员最低工资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确立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决策机构和制定程序
  制定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员利益,促进我国航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在实践中我们又必须考虑到参与各方的实际利益和接受能力。犹如天平的两端,如果船员最低工资标准过低,自然不利于船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船员队伍的稳定;反之,如果船员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在航运市场并不景气的情况下,无疑是加重船东负担,不利于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船员劳动三方协调机制即“海上劳动三方协调机制”已于2009年建立,广东省海上劳动三方协调机制也于2010年建立,截止至2014年,已有多个省份建立了海上劳动三方协调机制。因此,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船员工会和船东协会等海上劳动三方作为制定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决策机构,制定符合各方利益和市场发展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应明确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步骤、协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调整机制以及各方拥有的表决权等,使得制定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当事各方利益,有利于航运业的繁荣发展。
  (二)制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船员最低工资标准
  1.制定船员在船最低工资标准。如前文所述,船员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不利于保护船员的权益和维护船员队伍的稳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应保证其绝对值和相对值,维持其对陆地普通工种的相对优势。保证绝对值就是要与国际通行的相对应职位船员的最低工资一致。国际劳工组织一等水手每月最低基本工资是592美元(2015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2016年1月1日之后将提高至614美元。我国现行状况是《船员集体协议》中一等水手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545美元,且仅适用于远洋船员。此外,一些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是高级船员的工资标准是能够达到香港海员工会制定的CBA工资标准,而普通船员的工资却与此标准相去甚远。保证相对值主要是指与在岸企业的最低工资要保持一定的倍数优势。10年前,船员的平均收入是陆地岗位平均收入的8-10倍,随着陆地岗位工资的提高,现在已基本持平,有些船员工资还跟不上岸上工资水平。船员职业的艰苦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而又缺乏工资优势导致职业吸引力下降,是造成近几年来船员逐渐流失的最直接的原因。   例如,2015年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工资最低80 00 元/月,最高12000元/月,平均工资为9600元/月;广东省珠江海运船员工资最低6000元/月,最高8000元/月,平均工资为7150元/月;东莞市中驳港务有限公司船员工资最低4000元/月,最高5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月。而广东省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986元,广州市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187元。船员的平均工资与在岸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不仅没有拉开差距,甚至还有水陆工资倒挂的现象。
  建立专门针对船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保证船员最低工资的相对值是维护船员工资权益最直接易行的方法,例如在广东省每年公布最低工资和在岗职工社平工資的前提下,对船员等特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当地航运业的需求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船员最低工资对于普通最低工资的相对标准。
  2.制定船员待派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劳动合同期内的船员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派工资,待派工资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由于待派船员处于劳动合同期内,不能重新选择用人单位,只能接受待派工资。如果待派工资过低,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法准确估计业务量的情况下会倾向于以较低的待派工资储备充足的船员以便业务量增大时能有足够的船员开展业务。这样既不利于船员资源在劳动力市场的有效流动,又不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市场预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拖累整个船员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待派工资过低会导致船员年总收入降低,同时给用人单位利用合同期对船员的工资发放提供自由操控机会,有的用人单位会为了自身利益无限延长船员的待派时间,损害船员的劳动权益,降低船员的劳动积极性,影响船员职业发展。因此,待派工资应按照在船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而不是按用人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在实务中,也有船员用人单位确定的待派工资标准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如某航运企业给其自有船员所设定的待派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甚至某些用人单位还会细化《船员条例》中关于工资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但这些毕竟只是劳动双方约定的事项,没有以立法形式确定的标准,始终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
  (三)立法明确船员最低工资构成范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强调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所取得的报酬,而不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所取得的所有劳动报酬。《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范畴: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除此以外,职工所得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竞赛奖、体育奖、合理化建议奖等也不得纳入企业最低工资的范畴。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员劳动收入包括很多部分,既有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工资、航行津贴、超时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又有在船期间“扫舱”、“大件绑扎”、“自装自卸”等劳务报酬,还有在船伙食津贴结余等福利性收入,如果不对最低工资的构成范围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将会就最低工资的内容产生大量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劳动争议。
  明确船员最低工资范围可参照《最低工资规定》对于最低工资构成的规定,清楚界定最低工资所包括的内容,并将船员劳动收入中不属于规定中最低工资范畴的内容予以明确,如加班工资、航行津贴、休假待金等。
  此外,船员最低工资的立法还应考虑工资事项投诉的调查程序的建立,船员最低工资监督主体的明确,船东向船员支付最低工资的具体方式,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地位,规范船员劳务市场,船员工资权益被侵害后的救济程序等。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将带给全球航运业发展新机遇,新一轮全球资源配置大调整也为航运市场带来发展新格局。加强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完善船员工资立法将更加有利于建设我国船员人才队伍,增强我国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使我国航运业在国际航运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而加强船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建设,突出船员劳动的特殊性,规范行业发展,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船员人才市场,促进船员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航运事业持续繁荣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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