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握、三注重”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oww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给刑事被害人以有效和必要的救助,既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然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仍然面临重重困境。笔者所在A基层检察院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救助 检察院 国家补偿制度
  作者简介:陈红,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长;杨文金、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1-02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不能得到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的制度。在人权观念、权利话语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一制度所表现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功能已得到充分肯定,不过相比于西方国家较完善的制度,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深入推广仍然是需要不断努力的工作。
  一、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困难与不足
  (一)“三军未动,粮草先行”,促进刑事救助制度开展的根本是资金保障
  目前资金能否充分保障已成为刑事救助制度顺利开展一大制约因素,检察机关经费因为自己无法“自产”,只能依靠财政资金的保障。在办案、办公经费目前并不十分充裕的情况下,要深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十分艰難。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就个案争取临时性的资金,少数社会捐赠,甚至发动检察干警捐赠。很明显,这些经费来源缺乏稳定性,且数额十分有限,经常资金的及时到位,大大削弱检察机关的积极性,甚至回避这项工作。
  (二)救助的金额较少,救助的范围较窄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部门的《若干意见》,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被限制在了相对狭窄的框框内,相对于众多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能够获得救助的少之又少。此外,各地的救助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往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都有上限,且数额较低,相对于需要救助的都是特困人群,如有的被害人急需做手术,费用高昂,检察机关的救助金实在是杯水车薪。
  (三)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定位不够清晰
  刑事被害人救助具有人道关怀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把被害人救助定位于息诉息访的措施,也就说能否达到息诉息访作为是否符合刑事救助的标准。这种不清晰的定位导致了许多问题,也违背了刑事救助制度的初衷,成为了上访人息访的一种交换条件,容易滋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极有可能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大吵大闹”获得救助,而符合条件的人却无法获得宝贵的救助金的怪现象。另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两种不相同的制度,有必要加以区分,然而社会上对于这两项制度很少加以区分,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后习惯性的认为国家要“给钱”,这种误解也容易使检察工作陷入被动。
  二、A检察院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A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过坚持“三把握三注重”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较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共对16件17名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资金6.1万元。
  (一)把握救助制度,注重规范性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控申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提高检察干警对救助工作的认识,明确要求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疏于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知救助权利,导致发生涉检信访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A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审查等进行明确规定,提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操作性。
  二是争取党政支持。该院多次专题向党政部门领导汇报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主动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法援中心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2010年起,向A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到每年10万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救助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救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内部沟通。侦监、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主动通知控申部门,并将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备案,供控申部门审查,拓宽案源渠道。侦监、公诉、控申还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救助案件办理情况。
  四是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审批制度,在坚持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建立救助申请审批绿色通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如遇有紧急情况,还可特事特办。去年该院就启动绿色通道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郭某琴及时进行救助。
  (二)把握救助程序,注重操作性
其他文献
摘 要 本文以F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立足检察职能,突出督促交付执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分析矫正管理的不足,落实“四查四看”、“两见面”检察方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情形,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交付执行 纠正违法 整合  作者简介:林荣辉,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志超、许志敏,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
摘要本文从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出发,结合团体心理辅导的特点和作用,佐以实务研究结果,探讨了团体心理辅导方式对促进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切合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贫困大学生 心理健康 团体心理辅导 自我概念  基金项目:广西工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积极自我概念”团体辅导在贫困大学生中的应用研究(院科社1074206)。  作者简介:魏三珊,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
摘 要 我国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有三年多了,目前成效不错但问题也不少。本文以广东高校为例,立足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实践与改革,分析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问题,探讨存在问题背后深层的原因,提出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城镇医保 医疗体系  作者简介:蔡秋华,广东金融学院助教,团委副书记,从事思想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
摘 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也吸引了社会大众关注的目光。在法学界和司法领域,有关大学生权益及司法保护的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2011年,甘某诉暨南大学一案 ,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议论,成为一个颇具社会影响力的经典案例。本文将试图以甘露案为例,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展开,对大学生权益及其司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甘露案 大学生权益
摘 要 现行法学理论教育中存在着教条主义、工具主义等不良倾向,实践法律观的提出适应了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需求。在法学理论教育中培养实践的法律观,重点在于严格遵循现行法律,重视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机制。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实践法律观 法律思维  作者简介:梁燕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
摘 要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原则 内部责任分担规则  作者简介:陆仙,华
摘要个体的理性并不一定能带来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就现实的经济发展来看以理性“自利”人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总会产生一些弊端,政府的干预在这里就起着纠正市场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利益主体,不能排除其利用权力成为“利维坦”。人们必须对“利维坦”有所防范。经济法的作用就是用相对客观、明确的方式来同时约束市场和政府的行为,力求在二者之间保持对公民最有益的相对平衡。  关键词反垄断效率市场自由管制  作者
摘 要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从而保障诉讼效率。但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讨论内容和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待根据司法实践进一
摘 要 中小企业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发展却因为融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受到限制。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从温州民间融资危机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民间融资运作模式及其问题分析,并由此得出解决民间融资危机的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民间融资 温州 中小企业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摘 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出现重大事由经法院判决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内析产。该规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割的传统模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挽救了婚姻。我国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较类似,但条文较简单,体系不完备,有需要完善之处。  关键词 婚内析产 婚姻 非常夫妻财产制  作者简介:马海蓉,上海外国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