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底线保障”扭曲

来源 :南风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zh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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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过去一年一度春节前夕的嘘寒问暖、送米送面,到今天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广大城乡广泛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正在迅速向制度化迈进。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有迹象表明,在一些地方,以“低保”、“社保”为主要形式的底线保障已开始被扭曲、滥用。
  
  “有了低保一条线,再大的利益调整都不怕!”
  
  改革与发展,往往意味着要对原有的利益格局与资源配置进行再调整。如果说早些年地方政府在推行其改革与发展计划时,还不时要为如何权衡群众利益的轻重缓急、如何平衡发展与稳定、效率与公平而颇费思量的话,那么今天,“低保”、“社保”无疑为他们提供子一条异常清晰、而又便于高效操作的衡量群众利益的底线。有底线当然比没有底线好,然而,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由此引伸而来的动辄以“底线思维”来衡量群众利益的做法,却着实令人吃惊:
  农民被征了地、衣食无着吗?让你吃“低保”、“社保”还不行嘛!
  市民被拆了房、生计堪忧吗?让你吃“低保”、“社保”还不行嘛!
  企业被改制、职工想闹事吗?别闹了别闹了,也让你吃“低保”、“社保”还不行嘛!
  一名基层官员私下坦言:“有了低保一条线,再大的利益调整都不怕!”因为,一来有了“低保”,群众因利益受损而酿成突发事件的概率大大降低;二来如今到处都在推行“低保”“社保”,“低保”“社保”已成了强势话语,拿着它们向老百姓说事儿,老百姓往往一时语塞、无从顶嘴;三来就算激起了上访、群访,上面查下来,只一句“我们已经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利益,给他们个个都上了低保、社保了呀”,往往就能获得原谅,顺利过关。
  而在以“低保”、“社保”、“x项配套改革”等种种手法安民、抚民的背后,大量农田、城市土地和企业资产,被从农民、市民、产业工人——这些合法的使用权所有者、甚至是财富的积累者和创造者手中剥离出来,从而使他们彻底失去了在经济要素的新一轮配置过程中参与分享收益的权利与机会。
  以“低保”、“社保”的扭曲、滥用,来为这种经济要素的低成本、高效率剥离大做障眼之法的妙处在于:在民众本应以其合法拥有的经济要素相关权利为支点、通过市场化的配置手段、平等地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福祉的时候,却被以“底线保障”、“底线补偿”了事。“权属收益”的概念被“底线保障”的概念所偷换,群众利益的“人间蒸发”,由此披上殆情、合理、合法的外衣。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一些地方,“低保”与“社保”不仅已被变相操作为地方政府以最低成本重新配置经济要素、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新一轮配置收益的保障线,而且成为他们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与发展成本的成本控制线,同时也成为“淹没”群众利益的吃水线。
  本意是利民护民的“低保”与“社保”,原本仅应承担着底线保障与社会救助等有限的功能的“低保”与“社保”,何以会被扭曲、滥用了?
  
  重新配置经济要素不能只谈保障,不讲分享
  
  率先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的浙江省,已算得上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较为超前、且较为重视维护农民利益的省份之一了。据传媒披露,该省义乌市廿三里镇如甫村村委会,在2002年的一宗450余亩农地的征用中,与廿三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书》,村民以当地最高的征地价格、约每亩5.3万元获得了征地补偿;而时至2003年10月,义乌市商城集团以竞拍方式从政府手中取得该村土地使用权时,地价却高达每亩 200多万元,政府由此直接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高达每亩195刀元。
  浙江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虽然对“有关地力人民政府”的收益分成比例语焉不详,却已道出了两点关键事实:一方面,地方政府是通过调整土地权属、增加财政,收入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制定并执行土地征用政策、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限。
  然而,农民的承包田最好不要去豪夺——那样的活,吃相也未免太难看了——还是讲点策略为妙——这时,还有什么比端上一份“低保”加“社保”的套餐更经济实惠的呢?这套餐既好吃、又好看,既顾全了稳定大局、农民利益的面子,又确保了最大程度降低“改革与发展成本”的里子。因此,虽然讲究“吃相”还远未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自觉遵行的普遍原则,不讲“吃相”的操作方式仍在大行其道,但可以预见的是,“低保”与“社保”将越来越多地被精心装点于经济要素重新配置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环节,在现行利益格局和政策框架下,这已成为一种必然,一条铁律。只是它带给当事人的也许不是备受社会关爱的欣慰,而是经济权益遭受剥夺的切肤之痛。
  在这种要素的重新配置过程中;在政策执行得最好的地区——如浙江省,一些农民的确已经以土地换到了保障,这似乎已是夫复何求的喜事了——然而,在从土地上剥离农民的时候,是否向他们提供了底线式保障,真的就能成为衡量现行征地制度是否合理、公平的依据吗?
  
  让“权属收益”成为公民分享发展成果的支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即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其实质是一种仅限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国家为了公期,j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才壮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到了省一级,即便是在白纸黑字的法规层面上,“公共利益”也被进一步放大,“为了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等更多的内容,者瞠而皇之地成为征用农民土地的理由;而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则干脆搞起了赤裸裸的农村土地的商业开发。
  如果说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征地前提,也许恰恰就是农民得以在以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用中,主张其参与分享土地的收益权利的逻辑起点的话,那么,在现实中,对这种征地前提的有意架空和忽略,恰恰就从根本上取消了被征地农民平等参与分享土地非农收益的权利。
  以“底线保障”概念偷换“权属收益”概念,虽然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其效率与效益均颇为可观,但就本质而言,不仅与中央政府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相悖,而且也与现代法制国家的原则所不容。
  只能拥有单纯的劳动力要素的民众,只能拥有脆弱而非坚实的经济要素权属的民众,随时可能被行政权力剥离其经济要素权属的民众,是注定无法实现全面富裕的。事实上,在经济要素的重新配置过程中;不管是以任何美好的理由,将民众从要素的权属收益中剥离出去,也就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平等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福祉的权利。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在其重要著作《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中就以“权利分析法”对贫困与饥荒作出理论上的解释。他指出,个人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拥有的要素禀赋、以及在市场上交换的可能性两大因素。是权利的失效,而非物质短缺本身、导致了世界绝大部分的贫困。
  因此,我们不仅应对“底线保障”的扭曲、滥用,保持高度警惕,更应从根本上对现行制度架构与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审视与调整,全面加强对经济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益的确权与维权力度,同时大大压缩政府行政权力,对经济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益的自由裁量与行政干预权限。唯其如此,我国数以十亿计的民众,才能以其合法取得的经济要素的各项权属为支点,共同参与分享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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