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危害问题日益频繁与严重,这使环境法的实施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有各自的方式、优越性与局限性。因此,要重视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环境法的两种损害与两种利益,决定着两种实施方式结合中的互补构造。在两种实施机制的衔接中,应充分利用实施的后继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法院主动通知环境规制机构参与诉讼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