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共和国?——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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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理论体系亟须一种中国化的解读方式,从历史维度完成现行宪法与整个近现代中国历史的统一,从宪法文本内在结构的维度完成现行宪法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统一,以及从宪法运行状态的维度完成现行宪法文本与丰富的宪法实践的统一.而要完成这一理论任务必须找到中国宪法的根基,即现行宪法的根本法.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经过历史的角逐和人民的选择,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共和国最终成为民主共和国的具体形态,构成了新中国宪法中的根本法.现行宪法用”社会主义国家”将这一根本法进一步具化,作为国家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作为国家性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其具体内涵.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法地位,不仅有助于中国宪法社会哲学理论和部门宪法理论的建构,而且能作为重塑国家认同、培育宪法爱国主义以及作为评判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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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沃金提出理论争议现象后,并未得到实证主义者的认真对待.但通过适当重构即可发现理论争议对实证主义提出了致命挑战.实证主义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理论争议作为规范性争议的属性,从而忽略了法律判断与动机相关联的一个重要属性——法律判断的实践性.而元伦理学中表达主义理论可以提供一种初步的解释法律判断的实践性以及理论争议的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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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作为宋代以案改法的成功的案例,推动熙宁初年刑政由谋杀刑名之议向律学人才选拔的转变,是熙宁刑政改革的肇端.尽管学人对阿云婚姻身份的研究历经由礼向法的视角转换,但预设问题都是为解决许遵怎样将阿云拟断为凡人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结论性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宋代文献记载的对立.要想对阿云案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除非新史料出现,或转变预设问题.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在议阿云案的基础上,打破《嘉祐编敕》一问不承不为按问的原则,创立累问后招也为按问的条法,构建出一套以按问自首新法为核心,辐射杀伤罪、强劫盗贼和禁军逃卒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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